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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個人不得瞞報疫情嚴重地區旅行史

中新網廣州6月6日電 (記者 程景偉)最近,廣東省廣州、深圳、佛山等地相繼出現新冠病毒肺炎本土疫情,當地政府陸續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硬措施,比如嚴格隔離管控、嚴格人員出行管理、嚴格餐飲堂食等。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6日對此回應稱,這些硬措施都有法律依據。

為了防止疫情擴散,廣州、佛山等地對部分區域的疫情風險等級作出調整,並采取相應的封閉管理、封控管理等措施,對離開廣州(佛山)、出省也增加了出行管理要求。對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來防控疫情,包括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去年審議通過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簡稱“決定”)第二條第三款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該負責人指出,當前,廣州、深圳、佛山等地政府為防止疫情擴散,采取嚴格管控措施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同時,決定第五條規定在廣東省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醫學觀察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拒絕接受檢疫、強製隔離或者治療、醫學觀察等,隔離期未滿不得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為了能盡快控制疫情,希望大家對政府采取的臨時性管控措施能夠理性看待、顧全大局,多一份理解、支持和配合。

疫情期間,佩戴口罩既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定義務。決定第五條規定了在廣東省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履行疫情防控義務,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去年2月,廣東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發布了關於佩戴口罩的通告。“當前在公共場所戴口罩是每位群眾守法抗疫的義務,即使生活、工作在低風險地區,也要嚴格遵守戴口罩的規定,這既是保障人民群眾自身健康的需要,也是阻斷病毒傳播的有效措施;如果不聽勸阻,執法機關將依法給予處罰。”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說。

決定要求,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不得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疫病史、疫情嚴重地區旅行史、與確診或者疑似病人接觸史;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警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負責人還表示,個人如有隱瞞病史、疫情嚴重地區旅行史、與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其失信信息還將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依法受到懲戒。(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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