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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ft上市採用雙重股權結構 創始人保持“重大影響力”

騰訊科技訊 3月2日消息,據外媒報導,當科技公司上市時,有一種日益增長的趨勢,即將權力掌握在創始人手中。美國網約車公司Lyft周五公開提交的S-1文件也不例外。

招股說明書顯示,Lyft在首次公開募股(IPO)時將採用雙重股權結構,在需要股東批準的事項上,聯合創始人洛根·格林(Logan Green)和約翰·齊默(John Zimmer)繼續保持重大影響力,包括董事會成員選擇和重大公司交易上,比如並購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公司或其資產。

申請文件中沒有說明A類和B類股票的確切比例,但與A類股票相比,每股B類股票有20票投票權。與此同時,Lyft創始人和其他高管擁有大約27%的A類股票。

《華爾街日報》報導稱,Lyft正在制定一項計劃,即使在IPO之後,他們也將獲得這家網約車公司的多數控制權。該公司發言人以強製IPO靜默期為由,拒絕就此置評。

這是一種不斷增長但有爭議的趨勢。到目前為止,這種做法還不多見。正如美國主流網絡媒體BI記者特洛伊·沃爾弗頓(Troy Wolverton)上周指出的那樣,谷歌和Facebook在多年前就採用類似方案,這絕對是罕見的例外。

美國佛羅裡達大學金融學教授傑伊·裡特(Jay Ritter)收集的數據顯示,2004年谷歌上市時,共有共有174家公司進行了IPO。但其中,只有包括谷歌在內的3家科技公司和另外13家公司採用雙重股權結構。

不過,在過去兩年裡,已經13家科技公司採用雙重股權結構上市,其中包括Snap、Roku、Dropbox和Spotify。從本質上說,這種做法讓散戶投資者對公司的運營方式幾乎沒有發言權。

機構投資者委員會(Council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執行董事肯尼思·伯奇(Kenneth Bertsch)今年2月在寫給Lyft董事會的一封信中表示:“一股一票的投票原則是良好公司治理和公平對待投資者的基礎。CII認為,上市公司應向所有股東提供與其所持股份相稱的投票權。”(騰訊科技審校/金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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