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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開偉:為何要為新市民搞好金融服務?

  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莫開偉

  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風險隱患,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這無疑是一個重磅消息,也是今年政府工作報告的一大亮點,它傳遞出了中央政府對防化金融風險的堅定決心和緊迫心情。近年來,中央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一直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當成狠抓金融工作的核心,只有將金融風險防範抓好了,沒有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金融業也才能為中國經濟持續前行提供強大推力,否則,不僅會製約社會經濟發展,更會引發社會的不穩定。

  同時,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比如美國財政部設立了有序清算基金(OLF),由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管理並處置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歐盟設立了單一處置基金(SRF),由歐洲銀行業聯盟19個成員國的全部信貸機構和部分投資公司事前繳費出資等。與這些發達經濟體相比,我國在金融風險防範措施方面算是走在了後面。可見,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具有時代緊迫性,是我國當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當務之急,也能與國際慣例接軌,意義重大。

  雖然這次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是首次提出,但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方面政府此前已經做了精心布局,建成或設立了各類風險處置保障基金,比如存款保險基金、保險保障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信託業保障基金等制度等。顯然,我國政府再提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只是對原來防化金融風險舉措再進行一次有力的補充。

  一方面,進一步織牢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安全網,夯實金融保險基石。近20年來,隨著我國金融改革開放逐步深化,金融業獲得飛速發展,我國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機制也不斷完善。但也應清醒地意識到,目前各類金融機構仍存在不少風險,比如受到內外部衝擊因素增多,部分中小銀行不良資產高企、風險事件頻發,不僅影響了自身穩健發展,也對金融穩定構成挑戰。而一些地方政府在面對問題時,往往缺乏足夠的風險處置基金,難以充當金融風險處置的堅強後盾,最後都得由央行出面充當“最後貸款人”角色,這在很大程度上易誘發金融道德風險。對此,需再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形成全方位、立體式的風險保障網絡,這個保障可以是由政府財政注資、金融機構繳納再重新設立。

  另一方面,進一步構建防化金融風險的完整體系,提高我國金融穩定能力。目前,我國銀行、信託、保險、證券等金融行業都已有了自己的行業保障基金,但相互分割、無法形成整體合力,難以與當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實際需要相適應與配套。而且我國金融機構業務活動日益複雜,金融風險呈現多樣化和隱蔽化的特徵,更易產生跨行業、跨市場和跨境的金融風險傳導,識別和管理金融風險的難度不斷加大,需要統籌協調、集中用力。

  顯然,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是對現有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制度的補充和完善。而且,能使各級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更有底氣、更有魄力。同時,能有效解決問題機構處置過程中的資金來源問題以及涉及的債權債務問題,保護相關債權人的利益,又能少用或者不使用納稅人的錢,有利於實現處置流程的程序化、市場化,將不良影響控制在盡可能小的範圍。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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