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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互金企業該如何給監管一顆定心丸?

“P2P在2018年不好過,我相信在2019年也不會太好過。”

在深圳市律師協會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陳科軍看來,互聯網金融在中國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風險,2016年監管對互聯網開始了專項整治,目前看來這一整治不僅還沒結束,甚至有愈演愈烈趨勢。

在這種形勢下,新金融從業者應該要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態勢進行了解,然後去順應它,才能獲得新的生命力。

近日,在胡潤百富、小銅人聯合主辦的“2019胡潤新金融百強榜”活動上,來自法律實務界的陳科軍回顧了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發展與監管的基本面,分析了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在“可控性”和“運動式”兩方面的特點,並對企業如何順應這種監管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首先要明確一點,“我一直強調,他們之前說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金融,但互聯網金融應該是金融+互聯網,因為它的本質還是金融。”

回顧幾年下來,目前互聯網金融裡最核心的業態有三個:第三方支付、金融產品的網絡銷售、網絡融資。

第三方支付不用多說,支付寶和微信支付是互聯網支付的典型代表。在金融產品的網絡銷售方面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各種合法的、不合法的金融產品都放到網上去銷售,它是流量為王。

但事實上,法律關於“哪些金融產品能在共網絡銷售”是有明確規定的,就是公募型證券投資基金和保險產品,其他的即使是合法的金融產品也不能在網上公開銷售,比如信託產品、私募產品。

“但是我們現在互聯網銷售平台出現了一些情況,我用馬甲的形式,我不銷售,我受託大家購買,我搞團購,還有的用各種資管類的方式、用資產管理公司的名義進行網絡銷售,這就觸碰到了監管紅線。”

而在網絡融資方面,主要細分成兩種,第一種是借貸型融資,即我們通常所說的P2P,第二種是股權類的眾籌,也就是眾籌股權。P2P這幾年發展得非常快,目前處在一個重大的監管困境裡;而股權眾籌由於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在我們國家還沒有發展起來。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面

介紹完互聯網金融的三種核心業態之後,再來看監管對它們的治理整頓。

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監管態度主要有兩點:一是頒發牌照,二是備付金存管。在頒發牌照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我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到現在為止還是一個臨時牌照。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發牌照的行政許可必須要有法律或行政法規依據,但到現為止都沒有法律或行政法規依據,在沒有上位法的時候,這種又必須要設定一個行政許可,當時我們國務院有個決定,可允許臨時進行許可,但這裡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在監管備付金方面,不得不提到2016年設立的網聯,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把所有備付金集中存在一家銀行,並切斷第三方支付機構和各家銀行的直連通道,通過網聯政府已經控制了第三方支付。

對於互聯網銷售金融產品的監管,金融專項整治專項長官小組下發了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其實就兩點:

第一點,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金融產品,你如果要發行就是非法經營;

第二點,向公眾銷售金融產品要拿牌照,向公眾銷售的公募金融產品只有兩個——保險產品和公募型證券投資基金。

而對於互聯網融資尤其是P2P,通過梳理其監管背景不難發現,P2P發展到目前監管對其的態度是:要麽合規備案,要麽強製退出。

事實上,當下的監管要求與P2P平台的內在需求存在著一定矛盾。監管定性P2P平台為資訊中介。但從本質上來講,所有P2P平台就是一個影子銀行,實踐中依然未能脫離信用中介的本質。

從政府對P2P強監管思路來看,政府擔心的是互聯網金融脫離政府控制,變得不可控。

同時在當前司法實踐中逐漸呈現“P2P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案金額認定逐向收緊”、“P2P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平台員工追訴面逐向收窄”、“P2P平台股權轉讓前後股東責任,老股東不承擔新股東的責任”等刑事追責的趨勢。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特點

那麽政府對互聯網金融的這樣一個監管基本面有什麽特點?在陳科軍看來主要有兩個:一是政府更在意對互聯網金融的“可控性”,是否整治、如何整治主要看是否可控與可控的程度;二是監管執法狀態目前還未擺脫運動式的痕跡。

首先,在可控性方面,具體來講,金融為國之重器,既然是重器,就必須得可控,如果不可控了,政府就要整頓治理。

“拿第三方機構備付金監管問題來看,實際上如果是跨行機構不設立網聯,進行直連的情況下只要把備付金存在銀行,也就是不給平台接觸、挪用備付金的機會就可以了,但是監管部門還是不放心,如果存在若乾個銀行管理起來不方便,那存在一個銀行呢,但跨行直連同樣會造成麻煩,這時候網聯就應運而生。”

“大家回過頭看網聯,是由央行下面的機構控股,這意味著什麽?我央行、我政府掌握了網聯,我就能操作,第三方在我的監控下我就放心了,要不然我不放心。”

再比如百行征信的設立,事實上,開展征信必須獲得國家許可,政府在2015年批準了8家個人征信機構,但是到2017年央行最終拒絕發牌照了。

“我覺得政府當時應該是認為,這個機構征集了很多個人資訊,如果不在我控制之下就可能會出現危險,政府覺得不行了,最後決定成立一家百行征信,之前8家機構你都可以參與進來,你都參與當股東,但是主導的是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互聯網金融協會又隸屬於誰?這一點我不說了,大家仔細去看一看。但是我可以明確講互聯網金融協會肯定掌握在我們政府手裡。”

其次,互聯網金融監管目前的執法狀態還未擺脫運動式的痕跡。

以P2P為例,一開始是野蠻生長,我不監管,讓你不斷生長、創新,然後風險頻發了,風險頻發後,監管層坐不住了,就去重點治理,實際上這樣的監管邏輯會讓企業付出很大的代價。

“這種現象反映了我們當前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實際上跑不過金融行業帶來新風險的腳步,也就是我們在體制上缺少了一個頂層設計,導致目前的監管還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模式。”

“所以我們一直在司法界呼籲著,之後的互聯網金融問題都要依據這個案例來進行處理,隨著案例不斷的更新,監管實施隨之到位,而不是像現在的成文法,一個問題出現,到解決這個問題的法律、法規頒布要至少經歷2年以上的時間,而互聯網金融是以我們難以想象的速度在不斷創新和發展,當新的法律法規頒布了,互聯網金融已經跑了N條街了,很可能一個新生業態又出現了,這時候你這個法律規定有意義嗎?沒有任何意義。”

企業如何順應監管

最後再仔細觀察前述三個互聯網金融新業態裡的企業們,不難發現,基本互聯網企業都是民營的,而對民營企業來講生存是王道,只有清楚了監管層的擔心,了解了監管者的目標,看清了目前監管的短板,才能更好地順應監管。

“核心的問題是,你要解決監管者的顧慮,他覺得不可控,你要主動讓他覺得你是完全可控的,他覺得不放心,你要主動讓他覺得你是讓人放心的。”

在這個理念下,有兩點建議:第一個方案是科學改善完備的企業股東結構,在選擇股東的過程中,要盡可能選擇“豪門”;第二個方案是完善自己的法人治理機構體系和風險控制能力,加強基層組織建設。

“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加強黨組建設,你只有這樣,才能讓監管覺得你是可控的,只有在他的心目中覺得你是可控的,根正苗紅,你才有可能獲得更多的發展。”雷鋒網雷鋒網雷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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