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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中禁令:桂林甘肅兩房產項目不得使用“金茂”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作出裁定,準許金茂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茂公司”)、北京展拓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拓公司”)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根據裁定內容,涉案兩房地產項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肅“金茂·外灘”均不得使用“金茂”名義進行銷售和宣傳。該行為保全裁定屬於全國首例房地產領域商標侵權案件訴中禁令。

金茂:桂林甘肅房企侵犯“金茂”商標

2018年8月20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因桂林“金茂中心”、甘肅“金茂·外灘”兩個房地產項目使用“金茂”名義進行銷售和宣傳,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將桂林博道投資有限公司、甘肅溫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甘肅溫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同日,原告向朝陽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書,請求立即停止被告在其經營的房地產項目上使用以“金茂”名義的命名和銷售,並停止在第三方網站上及以宣傳資料、員工名片、銷售中心招牌、外牆廣告、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方式使用與“金茂”相同或近似的字樣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銷售、宣傳和推廣。

金茂公司認為:

自己是第1507872號“金茂 JIN MAO”商標和第4886500號“金茂”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展拓公司為兩涉案商標的排他使用權人。兩涉案商標目前均處於合法有效的狀態。多年來,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一直自行使用並授權他人在相關房地產建設、開發等服務領域中持續使用權利商標,涉及的相關地產項目遍布全國各地,涵蓋眾多地產項目類別。“金茂”商標多年被評為“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並於2010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命名為“金茂中心”等名義進行銷售,並通過注冊的官方微信公眾號、宣傳資料、員工名片、銷售中心招牌、外牆廣告以及房天下網、樂居網等第三方網站,單獨、突出使用“金茂中心”、“金茂”、“金茂中心JINMAO CENTER”字樣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宣傳和推廣。上述行為已構成對兩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考慮到“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涉案侵權行為在該段期間會一直持續,將導致更多不明真相的相關公眾因混淆而購買涉案房地產項目的辦公大樓,不僅嚴重損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商業信譽,擠佔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市場份額,對兩涉案商標的品牌價值造成難以彌補的巨大損害,還會對社會公眾的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法院:金茂符合保全申請條件

朝陽法院經審查認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審查是否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被告是否構成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能性;如不及時製止是否會給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采取行為保全是否符合損害平衡性、是否損害公共利益;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提供了相應擔保。

金茂公司提交了第1507872號“金茂 JIN MAO”商標和第4886500號“金茂”商標的商標注冊證,顯示金茂公司擁有兩涉案商標。金茂公司授權展拓公司排他性使用兩涉案商標,並有權與金茂公司共同采取維權措施。因此,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屬於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提出涉案行為保全申請。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被告未經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許可,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命名為“金茂中心”、“金茂·外灘”等進行銷售,並通過公車站廣告牌、行銷中心指示牌、建案招牌以及房天下網、樂居網、安居客網等網,使用“金茂外灘”、“溫商·金茂外灘”等字樣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介紹和宣傳,具有侵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兩涉案商標的可能性。

考慮到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與被告在經營範圍、服務內容極為接近,結合在案證據中金茂公司、展拓公司“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控侵權行為的持續極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因混淆而購買涉案房地產商品,進而較為嚴重地擠佔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市場份額,損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商業信譽及涉案兩商標的品牌價值,對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合法權益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而責令被告停止被控侵權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在於其無法通過被控侵權行為謀取不當利益,其變更項目名稱並且停止以“金茂”字樣名稱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推廣宣傳,客觀上不會影響涉案房地產項目的銷售,亦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因此,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符合損害的平衡性。

本案中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已向法院提供擔保金額為320萬元責任保險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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