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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回歸國美?出獄後還有一道“坎”

一則黃光裕即將出獄的消息,在資本市場掀起了波瀾。國美零售投資關係總監李虹今日在香港向媒體透露,國美零售創始人黃光裕將於明年出獄回歸,“我們一直向他匯報戰略轉型的進展,他回歸後可能會進度更快。”

雖然之後國美方面又否認傳聞,但受消息刺激,國美通訊(600898.SH)、中關村(000931.SZ)、山東金泰(600385.SH)、國美科技(00628.HK)等多隻所謂“黃光裕概念股”還是錄得大漲。

黃光裕明年能否出獄,現在還是個未知數。第一財經記者通過查閱法院文書網發現,2016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2015)二中刑減字第1634號裁定:罪犯黃光裕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至2021年2月16日止),原判附加刑並處罰金6億元人民幣,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億元不變。

根據這份裁定書所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6月18日以(2012)一中刑減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0個月。”除了這兩份減刑的裁定,第一財經記者通過裁判文書網再沒有發現別的減刑裁定。而網上流傳出的李虹接受媒體採訪的錄音也語焉不詳,但可以聽到李虹說,黃光裕的正常刑期是2101年,這應該是一個口誤,但末位數字是“1”的表述與黃光裕在經過兩次減刑後正常刑期到2021年2月16日結束是吻合的。

黃光裕為何能夠獲得減刑?上述1634號裁定書中說:經審理查明,罪犯黃光裕在刑罰執行期 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按時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自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末,累 計有效積分達到62分,評定獎勵時管理級別為二級嚴管,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該犯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末,累計有效積分達到65分,評 定獎勵時管理級別為普管,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之前的生效判決所處財產刑的款項也已經全部執行完畢。

同時,黃光裕服刑的北京第二監獄提出,罪犯黃光裕再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視紀律,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二次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稱號。

需要說明是的,黃光裕是2010年5月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部門行賄罪判處黃光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億元。黃光裕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決的定罪量刑。而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算起,是因為法律規定,在羈押期間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山東睿揚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馬兆銘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根據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同時,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馬兆銘律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2012年和2016年黃光裕分別被減刑了兩次,如果再次被減刑,從時間跨度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具體能否再次減刑,還需要看其在獄中的表現。

他同時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即使黃光裕獲得減刑出獄,其在企業中的“位置”仍然會受到影響。因為,《公司法》規定中,“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包括: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馬兆銘說,黃光裕終審判決的是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部門行賄罪,這都涉及到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黃光裕刑滿出獄後,是以“精神領袖”還是前台高層身份回歸國美,答案還需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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