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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賦予農民長久穩定地權

11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明確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保持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長久不變,同時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長久不變”是承包地制度建設方向

“‘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已經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此次《意見》集中闡述了"長久不變"這一政策內涵和承包地制度建設方向。”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業發展研究所研究員王小映表示。

王小映指出,自2013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後,目前各地確權登記工作已基本完成。下一步要做好第二輪承包到期後承包期再延長30年的延包工作。此次下發的《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也對做好承包期再延長30年的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此次《意見》指出,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保持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長久不變,同時保持農戶承包地穩定。

《意見》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有利於調動集體和農民積極性,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有效供給具有重要作用,必須毫不動搖地長久堅持,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權。

同時,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產經營中居於基礎性地位,要長久保障和實現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

延長農地承包期限,賦予農民長久穩定地權

《意見》明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全國來看,大部分地區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時間在2028年,部分地區(比如安徽、四川等)稍早,延長農地承包期限有利於賦予農民長久穩定的地權,對農村社會穩定、土地流轉等均有積極意義。”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主任李國祥說道。

《意見》指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使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從第一輪承包開始保持穩定長達七十五年,是實行“長久不變”的重大舉措。現有承包地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由農戶繼續承包,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為起點計算。以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為基礎,已頒發的土地承包權利證書,在新的承包期繼續有效且不變不換,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屆時作統一變更。對個別調地的,在合約、登記簿和證書上作相應變更處理。

家庭人口變動,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目前,大家較多關心的是家庭人口發生變動是否會影響原有承包地的穩定。”李國祥指出。

可以看到的是,此次意見明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此外,繼續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意見》為避免承包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細分,進入新的承包期後,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導致生活困難的,要幫助其提高就業技能,提供就業服務,做好社會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而導致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通過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權的,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農民進城落戶,原有土地承包權不會改變

“農民進城落戶與土地承包權不掛鉤,原有的土地承包權不會改變。但農戶可以依法自願有償轉讓。”陝西省社會科學院科研處處長王建康表示。

《意見》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權依法自願有償轉讓機制。維護進城農戶土地承包權益,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對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權或將承包地退還集體經濟組織,也可鼓勵其多種形式流轉承包地經營權。對長期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糾正棄耕拋荒行為。

王建康表示,對農村和農民來講,土地是非常珍惜而且重要的核心資源,土地的產權關係以及承包關係是否穩定直接影響到各方面投資預期。通過此次制度的頒布,明確“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久不變”實際上等於降低了大家的風險。對土地資源的利用水準、農戶積極性的提升以及農村產業發展均有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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