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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需提高警惕:行銷員誘導客戶退舊保新為陷阱

  行銷員誘導“退舊保新” 消費者應警惕陷阱

  ■本報記者 冷翠華

  “有的是行銷員出於考核壓力采取的辦法,有的屬於客戶自己有退保意願,行銷員繼續向其推銷新保險。”對行銷員誘導消費者退掉原有保單另投新保單(“退舊保新”)的原因,《證券日報》記者從多位行銷員處得到了答案。

  昨日,北京保監局發布提示稱,近期,部分保險銷售人員以回饋老客戶、更新舊保單、補償收益等名義誘導消費者“退舊保新”,實則是誘導消費者對舊保單減保或退保,並用減保或退保資金購買新保單,一般會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失。

  某大型壽險重慶分公司行銷員田知(化名)介紹說,從她了解到的情況來看,的確存在行銷員主動勸消費者“退舊保新”的情況,但並不十分普遍,一般是少數行銷員的個人行為。她認為,“退舊保新”一般有兩種原因,一是行銷員為完成考核任務采取的辦法,由於行銷員需要完成新單保費收入的考核,而“退舊保新”就能產生新單保費收入;二是部分消費者看重保單收益,感覺保單收益不理想就有退保的想法,行銷員一般也會推薦新保單。

  接受記者採訪的幾位行銷員都表示,如果是行銷員主動要求消費者退保的,大多並非因為新產品真的很好值得退保再投。她們表示,一般情況下,不建議退保,消費者應對退保損失有清晰的認識。“保障型產品退保損失很大,理財型產品根據產品不同的設計也會產生一定的損失。”某壽險公司北京分公司行銷員文華(化名)對記者表示。

  《證券日報》記者查看消費者李女士的一份保單發現,其投保的是某公司的終身壽險附加重疾和長期意外險保單,30年期貨,年交保費5327.6元。根據合約的現金價值表,終身壽險的第一個保單年度末現金價值僅180元,到第五個保單年度末現金價值為3140元;重疾險第一個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為0元,到第五個保單年度末現金價值為1482元;長期意外險前十個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都為0元。消費者退保只能拿回對應年度的現金價值,可見其損失是較大的。“即使新產品增加了可保的疾病種類或者產品預定利率提高了,消費者也要慎重考慮‘退舊保新’,先把账仔細算清楚了。”文華表示。

  事實上,2017年,部分壽險公司的退保額成倍增長。例如,某壽險公司的退保金從2016年的1.49億元增至2017年的35.92億元,另一壽險公司退保金達到22.29億元,同比增長190%,還有的公司退保金突破100億元,同比增長57.6%。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退保金上漲有多方面原因,一是保險公司把名義上的長期分紅險、萬能險異化成短期就可退保且無需承擔損失的保險理財產品,也有部分退保是行銷員出於各種目的誘導消費者“退舊保新”。

  為此,北京保監局提醒消費者做到“心中有數”,避免落入“退舊保新”陷阱。 

  一是對自身保險需求做到心中有數。不同的保險產品,其風險保障、儲蓄或投資功能側重不同。同時,保險產品側重於風險保障,消費者不宜把保險同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片面比較,更不能把保險當成其他金融產品的替代品。 

  二是對銷售人員鼓動“退舊保新”的理由做到心中有數。銷售人員往往會以舊保單收益低、公司回饋老客戶的福利等理由鼓動消費者“退舊保新”。消費者不應輕信銷售人員的一面之詞,應該通過保險公司官方管道核實銷售人員理由的真實性,切勿盲目跟風減保或退保。 

  三是對“退舊保新”產生的損失做到心中有數。減保或退保會影響原有保單收益和保障,並可能產生退保損失。在鼓動消費者“退舊保新”時,銷售人員往往避重就輕誇大轉換新合約的好處,而故意隱瞞舊保單減保或退保產生的損失。消費者應該認真了解“退舊保新”可能產生的損失,進行理性選擇。

  四是對新保單相關情況做到心中有數。不同保險產品,繳費期限、保障範圍存在差異。消費者應當仔細閱讀新產品的保險條款,了解新產品的繳費金額、繳費期限、保障期間、保障範圍等資訊,認真配合保險公司進行回訪,及時行使猶豫期權利,避免蒙受損失。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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