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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案例告訴你:關於裝修訴訟維權的那些事兒

對於每一個家庭而言,家庭裝修都不是件小事,但卻是實實在在的煩心事。從決定進行家庭裝修開始,業主們似乎就要做好不斷陷入各種困擾和麻煩的心理準備。在裝修過程中,因存在業主與施工方裝修資訊不對稱,裝修行業施工不規範等各種問題,導致裝飾裝修糾紛產生,訴訟維權案件不斷。裝飾裝修合約屬於建築工程施工合約的一種,指建築裝飾裝修企業與發包方訂立的明確裝飾裝修中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合約。下文將以案例方式介紹涉及家庭裝修類的糾紛存在的常見問題。

自行找工頭做家裝

無法舉證是“全包”

基本案情

張先生夫婦於2016年3月初經熟人介紹,找到陶先生進行房屋裝修。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裝修合約。張先生稱,當時約定的裝修款是3萬元,方式為包工包料。2016年3月27日陶先生帶人進場施工,張先生夫婦先後支付工程款3萬元。後因工程款數額產生爭議,導致尚未完工時陶先生即帶領工人撤場。陶先生於2017年年初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夫婦支付未付工程款3萬餘元。張先生夫婦稱,雙方約定的裝修方式是包工包料,現其已經支付3萬元,不存在欠付款項問題。陶先生不認可雙方約定的是包工包料的方式。審理中,鑒定機構對涉訴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確認該工程造價為55000元,鑒定花費9千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通過口頭形式成立了裝飾裝修合約關係。現張先生夫婦稱裝修方式為包工包料,但對此未提交證據,陶先生亦不予認可,故法院無法采信。陶先生已經完成的裝修工作,張先生夫婦應支付相應工程款。根據該工程的造價扣除已支付裝修款及未完工工程價值。最後,法院判決張先生夫婦向陶先生支付工程款15000元並承擔鑒定費3200元。

法官釋法

裝飾裝修合約涉及工程項目的確認、工程進度、工程結算與保修等各項內容,且標的額一般較大。很多業主選擇自行找施工隊進行裝修,但存在不簽訂書面裝飾裝修合約、部分施工隊缺少裝修企業資質、裝修品質難保證、工程結算存爭議等各種問題。同時若自行雇傭裝修工人從事裝修工作,在施工過程中一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即便有事先書面約定,也可能導致業主為此巨額買單。因此建議業主盡量選擇有室內裝修資質的公司進行裝修,並且簽訂書面的裝飾裝修合約,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工程增減項未明確

被判支付工程款35萬

基本案情

2012年底王先生與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工程施工合約,約定裝修公司對王先生的房屋進行裝修。工程採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造價為100萬元。合約約定:完工後,應通知業主驗收,而後辦理移交手續。裝修公司表示工程於2013年6月17日竣工,7月18日驗收,因王先生不斷對工程進行增項,工程成本增加,現在王先生尚拖欠工程款79.5萬元,故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尾款及違約金。王先生認為工程未完工也沒有驗收,並沒有增項,裝修公司隻完成了70多萬的工程,其已經給付工程款73.6萬元,不存在工程尾款的問題。審理中,鑒定裝修工程造價為108.6萬元,鑒定花費4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合約合法有效,均應予以履行。合約約定了100萬的交鑰匙工程,但雙方均無法提供100萬對應的有雙方簽字的具體項目報價書,現針對增減項問題及工程竣工問題亦無法提供有效證據,在雙方沒有約定情況下,無法隻依據雙方簽訂的合約金額確定工程造價,施工過程中,雙方均在施工現場,有能力掌控工程項目及相應費用,故法院根據鑒定報告出具的工程造價判決王先生向裝修公司支付工程款35萬元,並承擔鑒定費2萬元。

法官釋法

裝修中經常出現增減項問題,尤其是裝修增項,易導致裝修成本超支。建議若業主選擇全包的裝修方式,則需要在合約中明確全包價格對應的具體裝修項目,一旦施工過程中需要變更合約約定的工程項目,則應由雙方共同簽訂書面變更協定,不僅可以明確增減項目調整後的工程費,也有助於明確工期是否存在延誤問題。同時需要提醒業主,一旦此類案件進入訴訟程式,若雙方對工程品質或工程造價存在爭議,則需要啟動司法鑒定程式,鑒定周期較長、成本也較高,維權也需理性對待。

未按期提供設計方案

業主訴解除合約獲支持

基本案情

張女士與裝修公司於2016年8月27日簽訂了施工合約及設計合約,同日張女士支付了工程款46000元及設計費8000元。設計合約約定設計周期60天,施工合約約定:施工圖紙采取委託裝修公司設計方式,由裝修公司提供施工圖紙,雙方對施工圖紙應以簽收確認。設計合約則約定:完成房屋預交底測量後,裝修公司應出具設計圖紙。在業主交納設計費後,業主在其設計方案上簽字確認視為其已經提供設計服務。同時,合約約定了延誤工期情況下張女士的合約解除權及相應的違約條款。裝修公司庭審中稱已經向張女士提供了《設計方案(施工圖)》、《合約報價表》等,不同意退還設計費與工程款。但張女士稱沒有收到上述材料,認為裝修公司並未實際準備開展工作。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上述合約均合法有效,雙方應遵守履行。裝修公司依約應至少在設計周期屆滿時向張女士提供設計方案,並由雙方對該方案予以簽字確認。現裝修公司無法證明其提交法院的《設計方案(施工圖)》送達時間和方式,亦沒有張女士簽收證據,應視為裝修公司沒有按期貨付設計方案。基於設計方案是實際施工的前提,故上述行為導致施工合約無法繼續履行,應依約承擔違約責任,並據此判決解除雙方的《施工合約》及《設計合約》,由裝修公司向張女士返還合約款56000元及給付相應違約金。

法官釋法

合約解除權是合約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約約定享有的解除合約的權利,它的行使將直接導致合約的權利義務的消滅。本案中合約約定了裝修公司延誤工期情況下的業主的解除權,故張女士有權依約行使合約解除權。根據合約法第97條的規定:合約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所以在合約解除後,權利義務的履行轉換為返還和賠償。

裝修出現品質問題

業主要求修複獲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程女士與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約,合約約定:裝修公司對程女士的房屋進行裝修,如果因工程品質存在問題,返工費由裝修公司承擔。程女士應在裝修公司將工程結算書報交5天內結清尾款,如果未付清尾款,裝修公司有權不予簽署保修單同時不承擔保修責任。工程完工後,程女士認為裝修工程存在品質問題,因此尚有15萬元尾款未付,並將裝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修複費用等經濟損失50萬元。裝修公司稱,施工過程中程女士並未提出品質異議,不同意賠償上述損失,如果程女士沒有付清工程尾款,其有權不簽署保修單同時不承擔保修責任。本案就工程品質問題及工程修複造價進行了兩次鑒定,分別花費鑒定費用10萬元與3萬元,鑒定結果為工程確實存在品質問題,修複造價為2.8萬。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合約中約定了未付清工程款項,裝修公司有權不簽署保險單,同時不承擔保修義務,但因裝修公司無法證明已經依照合約約定向程女士寄發了工程結算單,在工程款支付問題上程女士確實應支付尾款,但並不構成違約,且鑒定訴爭工程確實存在諸多品質問題,據此判決程女士向裝修公司支付工程款15萬,裝修公司向程女士支付修複費用28萬。

法官釋法

裝修工程品質問題及保修問題是業主需重點關注的問題。如果裝修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品質缺陷,裝修公司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此建議業主在簽訂相關合約時,一定不能忽視保修條款,且保修條款應對應具體的保修項目區分保修期限。一般裝修工程及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保修期為2年;供暖和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及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工程保修期為5年。在裝修工程竣工後業主應及時索取保修單。一旦發生工程品質問題,在保修期內應及時向裝修公司發出保修通知,要求予以修複,若其不按保修書約定保修,則業主可以自行委託其他有資質部門保修,由原施工的裝修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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