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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球員與俱樂部勞動糾紛 不屬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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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來源: 勞動法觀察與研究微信公眾號)

  裁判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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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球行業屬於特殊行業,職業足球球員與俱樂部之間屬於特殊的勞動關係,根據特殊優於一般的原則,雙方之間糾紛解決方式應適用體育法規定,而不適用勞動合約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參照中國足協章程和國際足聯章程規定,考慮到足球行業特點,根據體育法規定,職業足球球員與俱樂部之間勞動爭議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範圍,而由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處理,其處理結果為最終結果。

  基本案情

  陳某訴稱:自2015年3月在沈陽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俱樂部)工作,任球員一職。工作期間某俱樂部從未給繳納社會保險,該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基於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約法》(以下簡稱勞動合約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某俱樂部補繳2015年3月至11月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2。請求判決支付2015年3月至11月解除勞動合約經濟補償金1300元。

  某俱樂部辯稱: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章程規定,足球組織和足球從業人員不將任何爭議訴訟法院。本案雙方在工作合約中約定,發生爭議時只能向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且雙方認定該仲裁結果為唯一終局裁決。足協章程制定的依據是民法通則、體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際足聯章程、亞足聯章程,該章程明確規定遵守國際足協章程和亞足聯章程是中國全體足球從業人員的義務,中國足協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行使管理權,故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請求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3月8日,陳某與某俱樂部簽訂工作合約,合約期限為2015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7日,勞動報酬為每月1300元。雙方在合約約定,陳某需要某俱樂部繳納社會保險時須遞交申請報告,某俱樂部將按照社保相關規定進行辦理。陳某在某俱樂部工作期間,某俱樂部未給陳某繳納社會保險。2015年10月17日,某俱樂部對陳某等十三人作出處罰決定,因2015年10月16日,陳某等人要求更換主教練、擅自離隊等原因,對陳某等13人作出“三停”(停訓、停賽、停薪)、罰款1萬元等處罰。2015年11月3日,陳某向某俱樂部發出《解除勞動合約通知書》,因某俱樂部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與某俱樂部解除簽訂的工作合約。2015年11月4日,某俱樂部簽收通知書。某俱樂部以該通知書中沒有陳某本人簽名,未予處理。陳某在庭審中提交了《情況說明》,說明《解除勞動合約通知書》內容真實,是其真實意思表達。2015年11月,陳某因要求某俱樂部補繳2015年3月至11月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支付2015年3月至11月解除勞動合約的經濟補償金等爭議向沈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以陳某的仲裁申請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項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書。陳某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一、某俱樂部支付陳某經濟補償1300元;二、駁回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某俱樂部提出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一、撤銷一審判決;二、駁回陳某的起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職業足球球員與職業足球俱樂部之間因履行工作合約發生糾紛是否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對此通過以下分析認為,此類糾紛應由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裁決,其裁決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一,體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推動體育事業的發展。”中國足協是我國從事足球運動的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體育類社團法人,根據法律授權和政府委託管理全國足球事務。根據上述體育法規定,中國足協可以按照其章程組織體育活動。《中國足球協會章程》(足球字[2016]64號)規定,在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會員注冊的球員和俱樂部承諾遵守中國足協章程及有關規定。體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對本項目的運動員實行注冊管理。《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足球字[2015]649號)第八條規定:只有在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會員協會注冊為代表某俱樂部職業球員後,該球員方有資格參加有組織的足球賽事。球員一經注冊,即表明其同意遵守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及會員協會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範。本案某俱樂部是在中國足協注冊的職業足球俱樂部,陳某是經中國足協注冊為某俱樂部的職業球員,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中國足協章程的規定。中國足協章程第五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是本會的仲裁機構,為本會的分支機構。負責處理本會管轄範圍內與足球運動有關的行業內部糾紛。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會及本會管轄範圍內的足球組織和足球從業人員不將任何爭議訴諸法院。《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則》(足球字[2009]308號)第五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包括足球俱樂部與足球球員、教練員相互間就注冊、轉會、參賽資格、工作合約等事項發生的屬於行業管理範疇的爭議。本案糾紛屬於足球俱樂部與足球球員就工作合約發生的爭議,屬於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故陳某應將本案糾紛提交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裁決,其處理結果為最終結果,而不應訴諸人民法院。

  第二,體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範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本案某俱樂部是在中國足協注冊的職業足球俱樂部,陳某是經中國足協注冊為某俱樂部的職業球員,雙方在參加職業足球運動中引發的本案糾紛,屬於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糾紛,故本案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排除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體育總局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於2016年7月27日發布《關於加強和改進職業足球俱樂部勞動保障管理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69號)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的要求,促進中國足球改革發展,職業足球俱樂部應與職業足球運動員、教練員等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約,除勞動合約法要求的必備條款外,職業足球俱樂部可以根據足球行業特點,依法約定其它條款。中國足協等行業組織要針對足球運動的特點和行業規則,分類制定規範、簡明、實用的勞動合約示範文本,指導職業足球俱樂部依法規範勞動用工行為。本案中,陳某與某俱樂部簽訂的工作合約為中國足協製式合約,第十二條規定:“雙方在履行本合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乙方(陳某)為中國藉運動員時,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參照上述四部委意見,上述約定符合足球行業特點,亦符合體育法規定,合法有效,故本案糾紛應由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裁決,其裁決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四,職業球員與職業足球俱樂部之間工作合約糾紛的處理結果,可能對職業球員的注冊、轉會以及參賽資格等事項造成較大影響。本案中,陳某要求某俱樂部支付解除工作合約經濟補償金,審理該訴訟請求的前提是認定陳某單方解除工作合約是否合理,而工作合約能否解除涉及到陳某能否轉會。故職業足球球員的工作合約糾紛在最短時限內解決更利於保護球員和俱樂部雙方的權益。相比案件經過勞動仲裁、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的審理,仲裁裁決最長時限為6個月,其能夠在相對更短的時限內得出審理結果。基於職業球員運動生涯較短和職業足球運動的特殊性考慮,職業球員與職業足球俱樂部之間工作合約糾紛亦不宜由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足球行業屬於特殊行業,職業足球球員與俱樂部之間屬於特殊的勞動關係,根據特殊優於一般的原則,本案雙方之間糾紛解決方式應適用體育法規定,而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雙方工作合約約定及中國足協章程規定,雙方糾紛解決方式排除人民法院管轄,符合足球行業特點,符合體育法規定,合法有效。

  典型意義

  關於職業足球球員與俱樂部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係。俱樂部為企業法人,符合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且現行法律法規並未排除職業運動員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約法的規定。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工作合約明確規定,根據勞動法、勞動合約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自願簽訂。工作合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依據、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工作保障、義務和紀律、經濟補償等,上述工作合約內容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約法規定的勞動合約的基本條款。職業足球球員接受俱樂部的管理、訓練,接受俱樂部的安排參加比賽,從俱樂部獲得報酬,雙方之間的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故雙方之間屬於勞動關係。

  關於職業足球球員與普通勞動者的區別。1。球員與普通勞動者最大的區別是球員接受雙重管理,除俱樂部管理之外,還需接受中國足協管理。同時球員要服從中國各級國家隊征調,代表國家隊參加各項國際比賽。2。球員運動生涯較短,一般36歲之前即退役。普通勞動者可以工作到退休,男一般是60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3。勞動法和勞動合約法提倡用人部門與普通勞動者簽訂長期的勞動合約,符合特定條件的如工作滿十年、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強製用人部門與普通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但這方面隻約束用人部門,除用人部門對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而約定服務期外,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部門,即可無條件終止勞動合約。球員與俱樂部之間工作合約,出於足球職業比賽要求,對工作合約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要求比較高,對球員和俱樂部終止勞動合約要求比較嚴格。如中國足協規定了保護期(球員28周歲之前簽訂工作合的,3年;28周歲之後簽訂的,為2年),上述期間,球員和俱樂部均不得終止工作合約。保護期外,球員和俱樂部終止勞動合約還有嚴格的條件。為了保護球員的利益,規定工作合約最長為五年。4。勞動合約可以約定試用期,球員的工作合約沒有試用期。5。通常情況下,球員12周歲至23周歲期間為接受培訓和教育期間。在球員21周歲之前培訓過他的俱樂部和(或)培訓部門均可獲得補償。球員轉會時,下家俱樂部需支付轉會費,支付上家俱樂部甚至從12周歲開始培訓過球員的所有俱樂部支付培訓補償或聯合機制補償。勞動合約到期終止,球員無權從俱樂部獲得經濟補償。用人部門在勞動合約到期終止時,需支付勞動者一筆經濟補償。6。基於球員運動生涯較短,足球比賽是按賽季進行,為保護球員與俱樂部的權益,故雙方之間的糾紛需及時解決,故中國足協章程規定雙方之間的糾紛由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裁決,其裁決結果為最終結果,審理期限最長為6個月。反之普通勞動爭議糾紛,歷經勞動仲裁,人民法院一、二審,審理期限較長,且期限不定。

  本案例參照運用中應注意的問題。本案主體特殊,球員為職業足球運動員,即在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會員注冊的足球運動員。俱樂部亦為職業足球俱樂部,即在中國足協會員部門注冊的足球俱樂部。球員和俱樂部兩者主體須同時符合條件。職業足球教練,即在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會員注冊的足球教練員,與職業足球俱樂部之間的糾紛解決方式,應當參照本案適用。職業足球俱樂部與其他工作人員的糾紛,因主體資格不符合規定,其糾紛不由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裁決。籃球、排球等其它運動員與俱樂部之間的糾紛,因我國未成立相應的體育仲裁委員會,故其糾紛應當通過行政機構或人民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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