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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中國綠色金融發展與改革試點研究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徐忠

  綠色金融的核心在於實現資金要素的綠色配置。類似於金融扶貧,以及金融服務三農、小微,其本質上是一種金融政策,關鍵是要確保資金能夠真正流向綠色節能、環保型企業和項目。

  十八大以來,綠色發展的新發展理念開始深入人心,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發展綠色金融”。本文探討推動中國綠色金融的發展,我們已經做了什麽,還需要做什麽。

  一、綠色金融發展的背景

  (一)國際背景

  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經歷了“先汙染、後治理”的模式。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羅馬俱樂部基於對發達國家發展方式的擔憂和質疑,深入探討了關係人類發展前途的人口、資源、糧食和生態環境等一系列根本性問題。1972年,該俱樂部發表了著名研究報告《增長的極限》,提出“地球已經不堪重負,人類正在面臨增長極限的挑戰,各種資源短缺和環境汙染正威脅著人類的繼續生存”。“先汙染、後治理”的發展模式阻礙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發達國家最終意識到,經濟發展要走可持續發展路線。

  發達國家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早期主要依靠國際組織和商業機構,具有代表性的是“赤道原則”和“社會投資責任原則”。赤道原則由銀行機構提出,2003年,花旗銀行、巴克萊銀行、荷蘭銀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等10家銀行宣布實行赤道原則。隨後,匯豐銀行、JP摩根、渣打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宣布接受赤道原則。在赤道原則的起草中,國際非政府組織發布的《關於金融機構和可持續性的科勒維科什俄宣言》(Collevecchio Declaration,以下簡稱《宣言》)對其產生了基礎性影響,特別是《宣言》中金融機構應遵守的六項原則性規定:可持續性、不傷害、負責任、問責度、透明度以及市場和管理。

  社會責任投資原則(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簡稱SRI)主要由商業機構,特別是NPO和NGO等社會力量共用推動。歐美等發達國家通過SRI促使被投資商業機構重視自身社會責任、重視商業機構發展與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的均衡,這已成為投資領域一個相當流行的趨勢。SRI的理念是將傳統經濟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從單純的經濟層面推廣到社會和環境層面,權衡社會環境成本與社會環境效益,要求任何投資行為都應該達到經濟、社會、環境的三重底線標準,據此作出的投資決策才符合社會責任規範。

  通過自下而上的商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的不斷推動,國際社會對於發展綠色金融已形成共識。2015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近200個締約方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達成《巴黎協定》,為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安排,標誌著全球經濟活動開始向綠色、低碳、可持續轉型。2016年9月6日,在中國的倡議下,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正式成立,G20峰會發布的《二十國集團長官人杭州峰會公報》首次將綠色金融寫入其中。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發表的《2016年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明確了綠色金融的定義、目的和範圍,識別了綠色金融面臨的挑戰,提出了推動全球發展綠色金融的七個選項,成為國際綠色金融領域的指導性檔案。在G20的推動下,許多國家開始發布支持本國綠色金融或可持續金融發展的政策框架或路線圖,許多國家和地區首次發行了綠色債券,各種綠色金融產品不斷湧現,全球範圍內開始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熱潮。

  (二)國內背景

  中國的經濟發展也經歷了“發展-汙染-治理”的過程。我國有82%的人飲用淺井和江河水,其中水質汙染超標水源達75%;全國耕地面積的19%以上汙染超標;清潔能源只有15%,而發達國家佔到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多年前,清華大學李巨集彬教授等專家在《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上發表的研究報告《空氣汙染對預期壽命的長期影響》:基於中國淮河取暖分界線的證據指出,長期暴露於汙染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每上升100微克/立方米,平均預期壽命將縮短3年。按照北方地區總懸浮顆粒物的水準,意味著中國北方5億居民因嚴重的空氣汙染平均每人失去5年壽命。這項研究表明嚴重的空氣汙染會帶來巨大的健康成本,制定和實施力度更大的空氣汙染治理政策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

  十年前,在關於中國是否加入碳減排問題的討論中,國內曾有不少人提出了所謂的“陰謀論”觀點,認為這是發達國家蓄意將中國納入到一個限制減排的制度中,增加發展成本、削弱競爭力,從而阻礙中國經濟的發展。但幾年後,人們的認識發生了改變,霧霾、資源過度消耗等問題的嚴重性,讓人們深刻認識到瘋狂追求GDP,忽視經濟、社會和生態的和諧發展,終將導致經濟發展不平衡和不可持續,人們越發意識到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

  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成為經濟發展的短板,威脅著中國的可持續發展。生態鏈條的斷裂將會嚴重阻礙中國的發展。在此背景下,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治理擺上了更加重要的戰略高度,提出綠色發展理念引領中國發展。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轉變發展方式,既要金山銀山,也要綠水青山,樹立“環境就是生產力,良好的生態環境就是GDP”的理念。綠色GDP(可持續發展國內生產總值)的概念隨之提出。綠色GDP,指從GDP中扣除自然資源耗減價值與環境汙染損失價值後剩餘的國內生產總值,體現了經濟增長與自然環境和諧統一的程度。實施綠色GDP核算,就是要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真實衡量和評價經濟增長活動的現實效果,克服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的傾向,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從根本上改變唯GDP論的政績觀,增強公眾的環境資源保護意識。

  二、中國綠色金融發展的獨特背景和特徵

  (一)深厚的文化傳統背景。中國的傳統文化理念強調“天人合一”、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講究“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近一二十年的經濟發展,過度追求GDP,忽視了經濟社會和自然環境的和諧發展,產生了環境、資源、食品安全等一系列問題,這與我們的傳統文化理念相違背。

  (二)政府自上而下推動,充分體現社會主義體制的優勢。與西方發達國家顯著不同的是,中國發展綠色金融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動的。2012年11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首次把“美麗中國”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巨集偉目標,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戰略位置。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再次強調了“發展綠色金融”。中國共產黨,特別是作為執政黨,是第一個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行動綱領的政黨。將綠色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的高度在國際上幾乎沒有,這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的特色和優勢。“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動模式,能充分發揮社會主義體制優勢,集中力量和資源把事情辦好。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就很好地證明了這一點。

  (三)踐行“自上而下”的頂層設計與“自下而上”的基層探索相結合的改革路徑。發展綠色金融,既需要“自上而下”的頂層制度推進,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基層探索落地。綠色金融是新生事物,雖然在我國呈現出發展全面提速的良好態勢,但從總體上看仍處於探索階段,發展經驗不足,需要選擇部分地方進行改革試驗,在體制機制上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進而在更大範圍推廣。此外,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異性大,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發展特點和天然稟賦,生態環境、產業結構、金融市場等情況各異,“一刀切”的綠色金融發展模式不可行。選擇存在差異性的地方進行試點,在差異中尋找共性,總結推進綠色金融體系發展的共性因素,探索共有的發展規律,再在更大範圍進行推廣符合我國的國情。正是基於上述原因,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決定在浙江省、江西省、廣東省、貴州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五省(區)部分地方設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開啟了我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基層實踐,標誌著我國綠色金融發展進入新階段。

  (四)發展綠色金融是經濟綠色轉型的重要推手,也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將為經濟社會發展匯聚新動能。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很多國家和地區都積極尋求經濟發展新動能,加大了綠色經濟發展的力度,將綠色、低碳經濟作為發展新引擎。美國推出近8000億美元的經濟複興計劃,其中八分之一用於清潔能源的直接投資以及鼓勵清潔能源發展的減稅政策,同時加強對能源和環境領域的科研投入和總體部署,希望通過投資綠色行業加大就業。歐盟2009年啟動綠色經濟發展計劃,計劃投資1050億歐元支持此計劃在成員國推行,其中540億歐元和280億歐元用於幫助歐盟各國執行環保法規和研究創新廢棄物處理技術,以此推動歐盟綠色就業和經濟增長。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過度依賴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建設的拉動,這樣的發展模式不可持續。2017年,我國一二線城市的房地產價格得到有效控制,而三四線城市的房價仍在上漲。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較大程度上是由於棚戶區改造的貨幣化效應,其本質是屬於政府購買,但卻容易給社會造成房地產需求大的假象。如果只是為追求GDP增長而加杠杆進行基礎設施投資,這種增長是不可持續的。因此,中國的經濟發展不能僅僅依靠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建設。綠色發展正是我國經濟發展的新的增長點。通過綠色轉型,破除傳統發展的路徑依賴,從而為經濟增長匯集新動能。當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已進入深度結構調整階段,淘汰落後過剩產能初見成效。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構建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的產業體系步伐加快,在此過程中生產和投資越來越向綠色化方向發展。研究表明,綠色投資將對國民經濟發展起到顯著拉動作用。

  三、現階段我國發展綠色金融的幾個關鍵問題

  隨著綠色發展理念不斷深入和我國綠色金融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的不斷完善,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然而,我們也要充分認識到,綠色金融的發展並不容易。綠色轉型的過程是痛苦的,需要多方面的改變,包括落後產能的淘汰、環保標準的提高、財政金融政策的轉型等等。現階段,推動綠色金融發展關鍵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綠色”標準是前提。綠色金融的核心在於實現資金要素的綠色配置。類似於金融扶貧,以及金融服務三農、小微,其本質上是一種金融政策,關鍵是要確保資金能夠真正流向綠色節能、環保型企業和項目。這就需要科學、明晰地界定綠色產業和綠色項目標準。綠色金融不是一個筐,不能什麽都往裡裝。不能把一些沒有明確環境效益的生態休閑、觀光旅遊等項目都納入綠色金融支持範圍。2017年6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金融業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明確提出將“綠色金融標準化工程列為“十三五”時期金融業標準化的五大重點工程之一,我國綠色金融標準化建設正逐步推進。

  (二)推動可持續發展是關鍵。金融如水,只有綠色項目能夠盈利,資金才會流過來。金融機構作為市場競爭主體,商業可持續性是其發展的內生動力和長久保障。因此,在界定綠色項目的基礎上,要挖掘綠色項目的盈利性,發揮價格機制的激勵約束作用,不斷提升綠色金融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在綠色金融剛剛起步階段,綠色項目普遍存在融資成本較高、期限較長,收益較低、風險相對較高等特徵,推動綠色金融發展關鍵要解決降低綠色項目融資成本和風險分擔的問題,這既要積極發揮好政府的作用,也要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

  加強政府引導。推動綠色金融發展,需要政府積極作為,發揮正向引導作用。除了科學界定哪些是綠色項目,明確如何遴選、認定、推薦以及追蹤綠色項目,防止以綠色項目名義從事非綠色活動外,政府還需要多種途徑積極發揮作用。一是完善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正向激勵機制。既包括政府的財政貼息、稅收優惠、風險補償、信用擔保等支持,也包括央行再貸款、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等舉措,以此降低綠色項目的融資成本並提升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例如,頒布綠色稅收政策,對從事低碳技術開發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可以吸引企業積極進行低碳技術研發和購置環保設備,支持低碳企業發展。而對高耗能、高汙染企業徵收環境稅,可以推動其節能減排。二是健全綠色投資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確保發生糾紛時有法可依。明確環境汙染企業應該承擔的責任和應受到的處罰,提高排汙標準並制定消費環節的廢棄物收費標準。加強環境監管,嚴格執法,提高生產環節的廢棄成本、排汙成本和消費環節的廢棄成本。通過提高排汙成本實際降低綠色項目成本,實現企業環境效益內生化。三是健全綠色金融基礎設施,提升綠色金融市場透明度,優化綠色金融生態。著力解決綠色金融市場普遍存在的投融資資訊不對稱問題,通過強化企業環境資訊披露要求,建立公共環境數據平台,完善綠色評級和認證,開展環境風險分析等多種措施,有效製約汙染性投資,為綠色金融發展營造良好生態環境。四是培養“負責任”的綠色投資者。讓綠色投資理念深入投資者,讓更多的投資者願意購買投資綠色產品和項目。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政府的積極引導。近年來的實踐表明,社會聲譽效應可以激勵綠色投資。越來越多的綠色產業投資者,包括綠色債券發行人,在獲得商業回報的同時也獲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而社會聲譽對企業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認同產生了較大的積極作用。加大對綠色金融理念的宣傳、推廣,培育吸引更多負責任投資者,引導中長期的社會資本投入綠色項目和綠色金融是政府實踐和努力的方向。五是加大環境執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降低綠色項目融資成本。近期,環境執法部門加大了對各地環境違法違規的執法和處罰力度。短期看,產生了陣痛;但從長期看,這將有利於經濟的綠色轉型和可持續發展。調研發現,隨著環保執法的趨嚴,部分高汙染企業被關停,導致銀行產生不良貸款。這反映出非綠色項目貸款具有較高的風險,當全社會都形成這樣的共識後,綠色項目就更容易得到金融支持。

  堅持市場導向。綠色金融的屬性是商業性和市場化,追求盈利和回報,僅靠政策推動和政府補貼,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不斷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提高綠色項目的回報率,引導金融資源配置到節能環保的綠色領域,退出汙染性行業,促進產業結構綠色轉型更新,服務實體經濟綠色發展。同時,需要強化市場主體的社會責任和綠色發展意識。從長遠看,隨著綠色環保意識的逐漸增強,綠色經濟體制機制的不斷健全,非綠色項目成本會不斷上升,外部性會逐漸消失。

  (三)探索綠色金融創新是重點。綠色項目的融資需求具有多層次性和多樣性,這就需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探索創新,根據綠色項目的不同需求類型匹配相適應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純粹的公共產品,通常可由財政資金或者公共資金來承擔;具有投資回報性、可商業化運作的項目,則應充分發揮金融的支持作用,根據項目需求提供相應的金融產品。一般短期綠色項目,以銀行信貸為主設計產品服務體系;中長期、現金流相對穩定的綠色項目,可以考慮債券市場融資;高成長性但風險也相對較高的綠色項目,則可考慮私募股權基金或者通過上市等方式融資。此外,通過發展綠色基金,對企業綠色領域的技術研發和生產提供資金支持,培育企業在綠色領域的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通過建立中小企業綠色擔保基金,解決中小企業開發綠色市場的資金困難。在綠色金融的發展中,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不斷創新機制體制,通過制度、組織方式、市場模式、產品服務的創新來不斷滿足綠色融資的多樣性和多維度需求。

  (四)切實防範風險是底線。防範風險是金融的永恆主題,發展綠色金融要牢牢守住風險底線原則。綠色金融的風險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綠色項目界定標準不完全統一,對什麽是綠色項目還沒有達成完全一致的觀點。第二,資訊披露不完善,認證評級不規範。第三,未能完全有效實現環境效益外部性內生化。在這種情況下,綠色項目的回報率偏低,社會資本投資綠色項目的意願不足。特別是,如果地方政府過分追求GDP增長,對環境保護不重視,汙染企業的成本能夠外部化,則非常不利於綠色企業的競爭。防範這些風險要加快制定綠色信貸、綠色金融的標準規則,防範“洗綠”風險,提高對綠色金融風險的識別能力,提高環境標準要求,提升綠色金融的可持續性,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環境風險壓力測試,完善綠色項目投融資風險補償機制。

  四、綠色金融產品發展的幾個問題

  我國綠色金融產品總體上仍然處於起步階段,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有待在實踐中探索完善。發展綠色金融產品要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加大創新,提高質效,注重強化綠色金融領域的能力建設。

  (一)綠色信貸

  2007年,人民銀行、銀監會等相關部門先後印發《關於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推動我國綠色金融發展。2012年銀監會印發《綠色信貸指引》,從多個方面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提出要求。《綠色信貸指引》主要涵蓋三大支柱:支持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發展;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2015年,銀監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能效信貸指引》:明確能效融資的重點部門和融資方式;能效信貸的風險防範特點;能效融資的能力建設;能效融資的激勵。此外,我國綠色信貸統計制度、綠色信貸考核評價體系相繼建立,標誌著我國綠色信貸制度的逐步完善。2017年,人民銀行印發《關於推廣信貸資產質押和央行內部(企業)評級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89號),明確2018年起信貸資產質押和央行內部(企業)評級工作由前期11個省市推廣至全國。2018年1月,人民銀行印發《關於構建綠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18〕10號),明確了綠色貸款的標準。隨著綠色信貸統計制度的逐步建立,從2017年三季度起,人民銀行已將24家全國性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業績納入MPA考核。

  目前,綠色信貸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相關標準體系在建設和應用過程中由於資訊披露機制和第三方環保資訊評估機制缺失問題,製約了政策的效果等。具體來講:

  一是標準體系方面。綠色信貸標準在我國更多受巨集觀調控指導,監管部門主要將節能減排、汙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等項目貸款歸為綠色信貸,“兩高一剩”等限制性行業貸款不屬於綠色信貸。但實踐中,大量項目採用新技術對“兩高一剩”行業進行改造更新,屬於綠色項目,把“兩高一剩”等限制性行業的這些項目貸款界定為非綠色信貸顯然是不科學的。目前,人民銀行的統計已開始根據項目確定,而不是根據行業確定綠色信貸。

  二是選擇綠色項目方面。綠色項目涉及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需要結合各地的區域特點加以綜合判斷。以城市規劃為例,我國大部分城市為單中心結構,人口較為集聚,城市密度較高。這種城市規劃模式決定了我國的軌道交通和公車系統難以完全滿足人們的出行需求,大量居住地點遠離市中心的人仍然需要依賴小汽車、計程車等相對不夠綠色的出行方式。相比之下,歐洲國家的城市往往建設得小而精,步行、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在歐洲城市更具實用性。再者,一些項目本身具有節能環保特徵,但如果脫離了當地實際需求也可能會成為非綠項目。例如,地鐵出行被普遍認為是綠色的。相關測算顯示,給定同樣的運輸量,地鐵運營帶來的汙染僅為私家車的十分之一,但如果地鐵建設過於超前,導致客流量過低,則會形成另外一種浪費。脫離實際需求的項目不能稱其為綠色項目。

  三是資訊披露方面。環保資訊的披露機制不健全會影響銀行對企業生產是否符合綠色信貸標準的判斷。這既包括環保部門提供資訊不充分,無法第一時間獲取環保部門掛牌督辦企業、限期治理企業、汙染關停企業名單及環保治理督查和檢查進展情況等,影響銀行對企業生產是否符合綠色原則的判斷;也包括部分企業刻意隱瞞涉及環境資訊,對於環境風險資訊,企業主動向銀行披露的意願不足,部分企業甚至刻意隱瞞、偽造,導致銀行誤向其發放綠色信貸。因此,要盡快推動由政府建立資訊共享平台,夯實綠色金融基礎設施,綜合相關環境資訊並實現資訊的共享,為綠色金融發展營造良好生態環境。

  四是第三方評估方面。綠色信貸第三方評估市場的不完善將影響銀行調查結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此外,第三方評估費用較高會增加企業綠色融資成本,降低企業綠色融資的積極性。

  綜上,我國綠色信貸發展的關鍵是要制定統一綠色信貸標準。根據產業汙染度制定指導目錄,為銀行綠色信貸投放提供明確指導。同時要完善環保資訊第三方評估機制、完善環境資訊公示制度,強化綠色信貸執行監督檢查力度,加大對銀行實施綠色信貸情況的監管和考核力度。地方上開展綠色信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共建共享環境、安全違法違規資訊平台,為綠色信貸發展提供良好的基礎設施,營造良好的綠色發展環境。二是明確重點支持的綠色發展領域,即確定“綠色”項目、產業,明確了重點支持發展的綠色領域,才能引導資金流向這些領域。此外,要與利益相關者構建夥伴關係,加強溝通聯繫。

  (二)綠色債券

  綠色債券,是指募集資金最終投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項目的債權債務憑證,其核心特徵是募集資金集中用於推動和實現綠色效益。綠色債券是國際普遍使用的募集資金專項支持綠色發展的債務工具,既能滿足投資人致力於環境保護、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又可以滿足發行人低成本、長期性籌資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我國綠色債券自2015年底推出,已經得到市場普遍認可。2016年是中國綠色債券元年,全年共有49家發行人發行了1990億元的各類綠色債券。其中,綠色金融債券共發行1580億元,發行總量和單隻規模都居全球首位。2017年,我國綠色債券發行量達2500億元,是全球最大的貼標綠債發行國之一。我國綠色金融債券政策框架主要包括:一是募集資金使用:提出了可供投資的綠色項目目錄,即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發布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明確了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的界定和分類。二是募集資金管理:要求發行人建立募集資金管理制度,開立專門账戶或建立台账確保募集資金流向可追溯,發債資金在募集承諾時限內應用於綠色項目,閑置期間可投資於流動性高、收益低的貨幣市場工具或綠色債券。三是綠色項目的評估與遴選機制:利用外部保證機制,鼓勵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綠色債券評估和認證意見,明確評估與項目遴選機制。四是資訊披露:發行人應充分披露項目篩選標準、決策程式、環境效益目標,債券存續期間還要定期公開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募集資金的專項審計報告。

  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取得了巨大成績,但同時也面臨著諸多挑戰,包括缺乏相對統一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及標準體系,如何確保募集資金用於綠色項目,如何提高綠色債券的商業可持續性等。此外,從近期的發展實踐看,我國綠債市場發展中還存在諸如認證費用推高融資成本,影響發行積極性;環境資訊獲取難度大,項目評估篩選難;缺乏統一第三方認證標準;債券資訊披露不充分,難以有效監督資金投向等問題。因此,當前發展我國綠色債券的關鍵:一是制定相對統一的綠色項目目錄及標準體系。二是完善綠色融資後續監督管理機制。制定綠色債券後續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發行後的監督管理,同時規範和統一綠色債券的資訊披露標準,提高資訊披露透明度,細化資訊披露要求,以確保募集資金用於綠色項目。三是培育多元化的綠色債券參與主體。建立綠色投資者網絡,引導投資者形成綠色投資和責任投資理念,以進一步降低綠色債券發行成本。豐富發行主體類型,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鼓勵中央或地方政府、國際開發機構發行綠色債券。四是鼓勵政府部門頒布綠色債券配套支持措施。通過政府設立擔保基金等多種形式為綠色債券擔保或增信;對金融機構綠色債券投資實施差別化的監管政策,提高綠色債券吸引力;鼓勵環保公益基金為綠色債券的第三方評估認證予以補貼。

  2017年12月,為規範綠色債券評估認證,人民銀行、證監會頒布了《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指引(暫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20號),對評估認證機構的資質、業務承接、評估認證內容、評估認證機構管理等進行了規範,建立了綠色債券自律管理協調機制。

  (三)碳市場

  碳市場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工具,也是綠色金融發展中的重要方面。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確立了三種排放權交易機制——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行機制JI。2016年11月4日《巴黎協定》生效,是繼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京都議定書》之後,人類歷史上應對氣候變化的第三個裡程碑式的國際法律文本,形成了2020年後的全球氣候治理格局。

  碳減排交易融資有利於解決低碳經濟發展的資金問題。碳減排交易融資包括企業自己搞碳減排和對低碳技術及其應用推廣的投融資兩方面。第一個方面可以通過碳限額交易完成,企業投資或者融資進行改造實現少排放,並從節省配額或者出售配額中獲得回報。第二個方面是對碳減排技術及其應用推廣的投融資問題,碳交易的價格對投資者來說,就是低碳技術的市場價值,會促使私人投資增加,從而刺激低碳技術的研發和市場化應用,包括新能源、碳捕獲和碳沉降等。

  盡快建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是市場化方式解決企業減排成本補償問題的關鍵。降低碳排放必然增加企業成本,引導企業發展低碳經濟有兩個政策可供選擇,一是財政稅收,二是市場調節。補貼和碳稅屬於行政管理行為,指標人為制定,其合理性和有效性較低,而市場價格信號相對來說則更加準確。同時,相對於財政補貼和徵收碳稅,採用市場化方式來補償企業的減排成本,解決其資金問題,效率高、公平性好、行政成本低,有利於發展低碳經濟。同時,在市場建立和發展過程中能夠催生出一批相關行業和企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此外,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爭取低碳發展遊戲規則制定的話語權,能為我國企業爭取更多利益。

  我國碳市場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初期,我國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參與國際碳市場交易,但是僅作為需求的提供方,非真正意義上的獨立市場,該形式的交易規模逐年遞減。第二階段是國內自願減排交易,即企業購買自願減排量進行碳中和為主要市場活動,具有自願屬性,交易規模有限。第三階段以2013年7省碳交易試點啟動市場交易為起點,形成我國強製與自願並存的階段。待全國市場啟動後,我國將進入強製碳交易市場階段。

  2011年,發改委下發《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湖北省和深圳市7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7個試點市場相繼啟動。在交易市場內,減排成本高的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其他企業富余碳排放權配額或自願減排量的方式,從而以最低成本完成減排目標。同時,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衍生產品也可以在市場內進行交易。截至2017年9月末,7個碳排放交易試點省市共納入控排企業和部門接近3000家。各地陸續推出了碳配額場外掉期、碳配額遠期、碳債券、碳配額回購等試點,交易工具和產品日趨豐富。7個地方的試點,在總量控制、配額分配、排放數據的監測、報告和核查等方面積累了大量寶貴經驗,為全國碳市場的推出奠定了基礎。2017年12月,國家發改委發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電力行業)》,標誌著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啟動。目前相關基礎建設工作正在推進中。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一項重大創新實踐。當然我國的碳市場發展還在起步階段,市場發展還存在產品定價尚在探索,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缺失,控排企業缺乏參與積極性等諸多製約因素。

  (四)銀行環境壓力測試

  發展綠色金融的一個關鍵問題是要為綠色投融資提供環境風險量化的工具,其中的環境風險壓力測試是一種國際通用的、有效的量化分析方法,有潛力成為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工具。氣候環境問題具有明顯的外部性特徵,環境變化帶來的外部經濟、外部不經濟均可轉變為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內生變量。企業運營成本的增加將導致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下降,進而影響到商業銀行信貸資金安全,壓力測試為量化這種環境風險提供了重要的工具。氣候環境壓力測試主要的作用在於:量化測算環境因素對銀行信用風險的影響,為信貸產品定價提供環境風險因素的衡量依據,有利於銀行合理安排信貸與投資組合,為銀行業監管機構考慮環境要素風險時提供參考。當然,實施環境壓力測試後,監管部門需要對資本充足率、風險權重等指標進行相應的重新計算,才能更好地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項目的支持。

  (五)綠色擔保基金

  設立擔保基金,實現政府政策意圖,是國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韓國、法國、菲律賓、我國台灣等)的普遍做法,且起到了積極效果。實踐看,歐美國家的貸款擔保業務,基本上都是體現國家政策或是制度方面的意圖,成為實現政府特定目標的金融工具,具有明顯的政策性。

  2016年8月31日,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等手段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於綠色產業”。綠色金融具有環境外部性、期限錯配、資訊不對稱、分析能力不足等特徵和挑戰。擔保則具有保證綠色責任履行、信用增級、減少資訊不對稱、風險管理、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功能。通過專業化的綠色金融擔保服務,可以調整金融機構對環境風險的認知,深化對與環境因素相關的金融風險的理解,完善定價機制,調整和不斷健全環境外部性內部化的機制體系,滿足產業、能源和交通等主要綠色領域的投資需求,運用市場化手段,有效緩解綠色金融面臨的環境外部性、期限錯配、資訊不對稱、分析能力不足等問題。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要厘清對擔保基金功能的認識。政策性擔保基金往往是政府出資,國資委或者相關部門要對其進行監督考核,一般對擔保基金設有保值增值的約束性條款。但問題是,政府設立擔保基金的初衷是什麽?是為了利用擔保基金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還是服務綠色企業或綠色項目的創新發展?如果是後者,以保值增值作為約束,很難真正有效地支持綠色創新發展,因為綠色發展或綠色科技創新往往具有高風險,失敗概率較大。從這個角度看,在綠色經濟創新發展領域,政府擔保基金有一些損失是很自然的現象。當然,前提是必須建立一系列科學合理的考核機制,防止拿政府的擔保基金亂作為甚至違法亂為。因此,很多地方成立擔保基金就應該有承擔一定損失的準備,這個問題需要在認識上厘清。

  此外,要發展綠色指數及相關產品。推動建立強製性綠色保險制度,把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環境汙染等領域作為責任保險發展重點,逐步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汙染責任強製保險制度,為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提供綠色保險保障。如采礦、化工、危險品運輸等。對於上市公司,采取國際上通行的上市公司強製性環境資訊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的基石,在落實環境保護責任方面責無旁貸,建立強製性環境資訊披露制度有助於提升上市公司品質,既是資本市場穩健發展的重要制度,也是促進環境品質改善的新舉措。

  五、穩步推進綠色金融改革區域試點

  綠色金融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對發展綠色金融的認識在不斷深化,設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就是要因地製宜探索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為綠色金融發展提供可借鑒可推廣的有效路徑和可靠模式。綠色改革試點要緊緊圍繞綠色金融發展的關鍵問題,在政府引導下,運用市場化手段將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節能、環保、綠色減排項目,使綠色經濟發展真正獲得有效金融支持,探索出一條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贏的新路,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綠色轉型和新舊發展動能轉換,啟動新的增長點。

  近一年來,浙江等五地綠色金融試點地區以金融創新推動綠色發展為主線,穩妥有序推進各項試點工作,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不斷湧現,市場激勵約束機制初步建立,政策支持體系不斷完善,綠色金融國際合作有序開展,社會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理念和氛圍日益形成,試點建設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也要清晰地看到,試點中存在著綠色金融相關標準界定模糊不統一、金融機構獲取綠色資訊困難、價格發現和風險定價的市場化程度滯後、部分配套支持政策難以落地等問題。

  下一步,綠色金融改革區域試點要在完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更好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切實加強風險防範、推進綠色環境資訊披露、提升金融機構能力建設以及強化技術人才支持保障等方面積極探索,大膽闖大膽試,不斷為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提供可複製推廣的經驗模式借鑒,從而提升綠色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綠色轉型的能力,促進我國經濟的綠色轉型和可持續發展。

  (本文作者介紹: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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