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肝癌患者術後1個月去世 妻:專家手術沒完就趕飛機

2017年4月,市民於某被診斷出早期肝癌,併到大連某醫院肝膽外科住院,等待外地肝膽外科專家教學手術。術後於某出現急性肝、腎損傷,

並於2017年5月離世,歿年61歲。於某的妻子和女兒一紙告書將大連某醫院訴至法院……

於某的妻子2011年在該醫院退休。面對現在的院長官和昔日的同事朋友,她的心情非常既複雜、又難受。她認為,外地專家在術前沒對患者做必要的針對性檢查,沒有查體、沒見患者,沒閱病志,沒有術前討論,沒進行術前疾病正確評估及手術詳細告知,違反診療技術規範,匆忙行肝癌切除術,而且手術尚未結束,專家便離開手術台去趕飛機,導致於某術後認症處理不及時,救治不當,治療無效死亡。

另外,於某的妻子提出,於某在醫院的電子病志資料被修改了,不具真實性。於某的電子病歷資料庫檔案共47個,其中有23個檔案是在2017年5月以後修改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從鑒定檢驗所見及結果顯示,於某死亡電子病歷狀態為書寫狀態,醫院仍在編輯、修改、偽造、篡改病歷狀態中。根據國衛辦《關於印發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中關於電子病歷的書寫與存儲、使用、封存等都有相應的規定,然而從病人死亡至電子病歷鑒定長達七個月的時間裡,電子病歷沒有歸檔封存,仍處於開放狀態,證明該病歷偽造篡改事實成立。

於某的妻子和女兒作為兩名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訴訟請求,以撫慰親人刻骨銘心的楚痛。

醫院認為,術前的評估、術式的告知是充分的,還在術前討論時做了相應的應急預案。手術由外地專家與院方醫生共同完成。專家親自主刀行肝癌切除,縫合肝臟手術創面,檢查有無出血,置放引流,手術過程順利,專家又親自向患者家屬展示講解切取的標本後才離開。專家的診治流程完全符合診療技術規範,不存在擅自離開。

對病歷的司法鑒定結論,醫院認為提出院方並無電子病歷,只有列印病歷。庭前所做的司法鑒定本質上是被列印病歷的草稿所做的鑒定,因此不具有判定案件依據的事實的性質。醫院用於證明無過錯的病歷現已處於法院的查封保全狀態,並申請對於現在使用的電腦列印系統不具有電子病歷的性質進行技術鑒定。

向下滑動啟閱

法院審理查明,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於2017年2月15日發布的《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第三條寫明: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資訊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示、圖形、數字、影響等數字化資訊,並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大連某醫院用於記錄於某治療過程的電子數據系統完全符合以上特徵,屬電子病歷。

病歷資料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以書面形式或者電子數據形式對患者的癥狀、醫學檢查、診斷結論和治療過程及效果等情況所做的記錄,也是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是否存在過錯進行綜合評估的最重要依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必須保證病歷資料內容的客觀、真實、完整。

本案經過專業的鑒定機構確認,患者於某手術當日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外存在修改,不具有真實性。而對於該鑒定意見,醫院沒有足以推翻的證據和理由。

法院依法認定其證明力。因病歷存在不真實的情形,致使被告的醫療行為與於某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參與度的司法鑒定無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機構偽造、篡改病歷資料的,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原告主張醫院承擔醫療過錯責任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依法對這起醫療糾紛案作出判決:大連某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含用血互助金、專家會診費、人血白蛋白費用等)、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複印費等合計998212.57元,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若醫院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萬元,由原告負擔2000元,由被告大連某醫院負擔1.3萬元。

責任編輯:歐陽建軍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