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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編草案與我們生活有啥關係?看這篇就夠了!

這個世界上有這樣一部愛“操心”的法律,從我們的衣食住行,到我們的生老病死,甚至我們能不能結婚,我家娃幾歲能打醬油,你家電梯能不能貼廣告……統統都要管,它就是我國法律界“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民法典!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共六編1034條,順序為物權編、合約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

如果這部法律通過審議並正式施行了,將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怎樣的變化呢?且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物權編

1

專門規定“居住權”,租房也登記,生活有保障

草案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約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這一制度安排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2

我家小區電梯貼廣告,要經過我們同意,收益歸我們

為強化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草案增加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同時,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並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3

我買的建案70年後產權到期?自動續期!

草案根據現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先作出一個原則性規定,即: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4

俺在俺們村承包的地,可以再承包給別人了

草案完善了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對農村土地使用權改革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明確實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出讓土地經營權,並對土地經營權的內容作了規定,同時修改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相關規定。

合約編

1

房東不能隨隨便便把我趕出去,我要續租,就得優先租給我

草案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租賃期間屆滿,住房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此外,還規定了電、水、氣、熱力供應人以及公共承運人對社會公眾的強製締約義務,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以後,電費、水費、暖氣費、天然氣費,不能想怎麽收就怎麽收。

2

規範電子交易行為,網上“買買買”從此放心了

民法典合約編草案更加完善了電子合約的訂立、履行規則,對電子合約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

草案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資訊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定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約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草案第三百零三條則規定,通過互聯網等資訊網絡簽訂的電子合約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采取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3

專章規定保證合約,從源頭上消滅“老賴”

民法典合約編草案強化了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針對實踐中一些合約當事人不信守合約,欠債不還等突出問題,為保障債權順利實現,防範因違約可能導致的債務風險,構建誠信社會,草案完善了合約保全、借款合約、融資租賃合約的有關規則,並增設專章規定了保證合約。

4

節約資源、減少汙染,成了我們的法定義務

為落實民法總則綠色原則的要求,草案規定當事人在合約履行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負有節約資源、減少汙染的義務,在合約終止後負有舊物回收義務;規定買賣合約的出賣人依法負有回收義務。

人格權編

1

人格權獨立成編釋放了什麽信號?

人格權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我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人格權編這一部分,主要是從民事法律規範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

2

我可能再也不會接到“游泳健身了解一下”的騷擾電話了

草案提出,收集、使用自然人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並應當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公開收集、使用資訊的規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獲取、隱匿、扣留、檢查、毀棄、刪除、泄露、公開買賣他人的私人資訊;不得以簡訊、電話、即時通訊工具、傳單、電子郵件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生活安寧。

3

征信評價搞錯了?我有權要求刪改

草案提出,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錯誤或者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要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評價人應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婚姻家庭編

1

疾病不再是禁止我結婚的理由

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且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為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2

不再擔心“上錯花轎嫁錯郎”,還你一個清白身

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遏製利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3

夫妻倆要協定離婚?先冷靜一個月再說

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構撤回離婚申請。

4

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條款,“實行計劃生育”“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5

誰是我的近親屬?現在徹底明確了

草案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繼承編

1

為了子孫後代的遺產問題腦仁疼?不會再有了!

草案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避免和減少糾紛,草案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

2

老人不再“空巢”,安享晚年之樂

草案明確,完善遺贈扶養協定制度,適當擴大了扶養人的範圍,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促進老齡產業發展。

3

完善債務清償規則,被繼承人不再身負重擔

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國家稅收應收盡收,草案規定遺產分割前,應當支付相關費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繳納所欠稅款,同時明確遺產已經分割時債務清償、稅款繳納的具體規則。

4

迎合科技發展,遺囑也要跟上時代

草案明確,增加列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

5

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草案明確,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繼承法中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侵權責任編

1

“實際情況”“依法定”,統一尺度裁判更公平

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實踐中,該規定因裁判標準不明導致適用範圍過寬,社會效果不是很好。為進一步明確該規則的適用範圍,統一裁判尺度,草案將侵權責任法規定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

2

充滿回憶的物品被故意損壞,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了

根據審判實踐需要,草案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增加規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3

網絡侵權責任制度更完善,“衝浪”不再怕翻車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侵權行為越來越複雜,為了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同時平衡好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草案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細化了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則。

4

載同事上班結果撞了車,這回能少賠點或者不賠了

實踐中,無償搭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爭議較大。為了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草案增加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造成損害的責任規則,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

同時,草案明確了掛靠車輛引發交通事故時的責任主體,明確了機動車強製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賠償順序。

5

保護環境是責任,破壞生態要重罰

草案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損害生態環境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同時,草案還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的修複和賠償制度。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馬嶽君 朱寧寧 劉青 梁成棟 范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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