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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編造兒子失蹤”獲刑:一堂法治教育課

作者:歐陽晨雨

還記得那個“編造兒子失蹤”的母親嗎?

去年11月30日晚7點,“失聯男孩”的母親陳某到派出所報警求助,稱她11歲的兒子在放學途中“失聯”。焦慮萬分的孩子父親,手舉印有孩子照片和失聯時所穿服裝的“重金尋人”牌,在網上發視頻,懸賞50萬尋子,當地各種救援力量都迅速介入,竭盡全力進行搜救。

然而,12月5日凌晨,這起“失蹤”事件逆轉。警方發布官微稱,“失聯男孩”找到了,一切安全。

經初步查明,這是母親陳某為測試丈夫對她及兒子是否關心、重視,蓄意策劃製造的虛假警情。

由此,輿論一片嘩然,要求嚴懲之聲四起。

4月29日上午,樂清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案件,並當庭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審判處“失聯男孩”母親陳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

老實說,引起公憤的陳某被判有罪並不冤。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報導情況看,陳某蓄意策劃製造了虛假警情,足以證明存在主觀故意;因為“編造兒子失蹤”,當地警方、救援隊、公益尋人志願者緊急投入接力搜救中,溫州、樂清兩級警察機關立即啟動重大警情處置機制,以最高等級組成聯合調查組,投入大量警力,“發動了所有的志願者,多少人都說不清楚了,整個樂清所有人都在找這個小孩”,“挨家挨戶地毯式搜索,不放過任何一個出租房、窨井蓋和廢墟,沒有鑰匙的舊屋全部撬開”,這些“連鎖反應”之強烈,足以說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是以,有關部門追究刑責於法有據。

不可否認,陳某是“失聯男孩”的母親,但作為監護人的特殊身份,並沒有免於刑責、逍遙法外的特權。

誠然,這起輿論關注的案件,最初是由家庭矛盾引起,卻不是尋常的“家務事”。

因為陳某的任性所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不僅置自己家人於焦慮痛苦之中,更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浪費大量公共資源,構成了對公共利益的侵犯,理應就犯下的過錯,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在這個網絡信息化的時代,“喊狼來了”,不再是個“開玩笑”的事兒,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現實危害,已然不小。

經由這起案件的司法審判,陳某的定罪量刑,更釋放出強烈的法治訊號:每個人都是社會的一份子,都有維護社會秩序的義務,任何時候都不能將個體利欲,凌駕於社會公益之上。

從這個意義上說,這起萬眾矚目的個案審判,是一堂法治教育課。我們不能虛擲社會公共資源,要把資源用在對真實警情的響應上,共同築牢社會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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