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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太平洋證券營業部經理訴上海監管局案件

  上海浦東法院院長審理上海證監局金融行政處罰案並當庭宣判

  今天(2018年9月5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殷勇院長擔任審判長在上海浦東法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楊某訴被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以下簡稱上海證監局)金融行政處罰一案。被告上海證監局負責人韓少平副局長出庭應訴。

  楊某控制並使用母親账戶買賣股票被處罰

  上海證監局於2017年12月13日對楊某作出滬[2017]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間,楊某在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騰衝某證券營業部任總經理,為證券從業人員。尹某芝為楊某母親。上述期間內,楊某實際控制並使用“尹某芝”账戶進行證券交易,期間先後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計買入股票成交金額301,001,569.78元,累計賣出股票成交金額317,467,957.24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賣出股票累計盈利14,339,619.13元。楊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控制並使用“尹某芝”账戶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為此,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楊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剩餘股票,沒收已獲違反所得14,339,619.13元,並處以43,018,857.39元罰款。

  楊某於2018年3月16日向上海浦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上海證監局作出的滬[2017]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針對案件爭議焦點,原被告雙方各持己見,法院將如何認定?

  1、被告對楊某違法買賣股票案有無管轄權?

  楊某:被告在調查“鼎立股份”內幕交易過程中,未調查到相關人員存在內幕交易行為,而意外發現楊某涉嫌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股票買賣行為,由於相關案件及案由已改變,故上海證監局對該案不具有管轄權。

  上海證監局:對楊某違法買賣股票案的調查由中國證監會稽查局交辦,故其對該案有管轄權。

  法院認為:上海證監局作為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證監會稽查局的授權下,可以審理中國證監會交辦的案件,故上海證監局享有對楊某違法買賣股票案進行查處並作出被訴決定的法定職權。

  2、被告認定楊某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證據是否充足?

  楊某:上海證監局所調取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尹某芝”的股票账戶就是由楊某在操作,根據上海證監局的調查筆錄,已證明操作“尹某芝”股票账戶有多人,雖證據顯示部分資金交易與楊某的手機、工作電腦等有關,但並不能就此推定該股票账戶均由楊某操作。

  上海證監局:在涉訴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事實,有相關人員的證券账戶資料、銀行账戶資料、詢問筆錄,太平洋證券騰衝光華東路營業部的電腦硬體資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在上海證監局已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的基礎上,楊某並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尹某芝”的账戶在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間由楊某之外的人操作,故對原告楊某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3、被告對楊某違法買賣股票案是否立案?

  楊某:上海證監局對於該案未辦理立案手續就進行調查進而對其處罰,程式違法。

  上海證監局:其對該案辦理了立案手續,並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報備,對此中國證監會書面表示對該案立案無異議。

  法院認為,中國證監會於2015年7月20日將相關案件交辦上海證監局,且要求上海證監局如發現相關違法違規事項,請一並調查。上海證監局於2016年10月28日對楊某違法買賣股票案予以立案。中國證監會於2016年11月7日對上海證監局關於該案的立案報備書面表示無異議。上海證監局對於該案的立案手續符合相關規定。

  經合議庭評議,法院當庭作出判決

  上海浦東法院認為,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楊某作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騰衝某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持有“尹某芝”的股票账戶買賣股票,並獲利。上海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責令楊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剩餘股票,沒收已獲違法所得14,339,619.13元,並處以43,018,857.39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上海證監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經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所作出的被訴決定,依法送達楊某,行政程式合法。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庭判決: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文:余甬帆 圖:董雪皓

  責任編輯:邱悅 朱雯婕

  聲明:轉載請注明來自“浦江天平”公眾號

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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