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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申請“國宴”商標遭駁回,被指有失公平!“國酒”商標已停用

今年6月底,茅台集團已停用“國酒茅台”商標,該商標也曾多次引發爭議。近日,茅台集團因另一枚“國字頭”商標提起的訴訟傳出一審結果。

9月10日,南都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茅台集團”)因“茅台國宴”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申請被駁回,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但以一審敗訴告終。

“茅台國宴”商標申請遭駁回,易被誤認為是國宴專用酒

早在2002年10月,茅台集團就以“茅台國宴”申請了第33類商標,指定使用範圍包括果酒、葡萄酒、酒飲料等。但商評委認為這一商標構成了《商標法》中不予注冊的情形,易造成不良影響。

商評委認定,“國宴”的意思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為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酒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

針對被訴決定中提及的內容,茅台集團在起訴時作出解釋稱,茅台酒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訴爭商標是其專門針對國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存在不良影響。訴訟階段,茅台集團還提交了多份茅台酒作為國宴酒的材料證據。

經審理,法院認為茅台集團提交的證據雖然可以證明茅台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但“茅台國宴”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容易讓相關公眾誤認為茅台的有關產品為國宴專用酒。同時,將包含“國宴”的訴爭商標注冊在酒類商品上並享有專有使用權,對其他同業經營者而言有失公平。

最終,法院駁回了茅台集團的訴訟請求。

茅台撤回“國酒”商標訴訟申請,因引發爭議致歉相關方

在“國宴”商標之前,茅台集團就因“國酒”商標陷入爭議。“國酒茅台”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歷時十多年,自2001年起,茅台集團先後9次提交的“國酒茅台”商標申請均被駁回。

2010年6月,茅台集團再度提交了4個“國酒茅台”商標的申請並通過了初步審定。在為期3個月的初審公示期,國家商標局收到了95份異議,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等酒企及個人表示反對。當時的反對意見指出,“國酒”二字可被解讀為“國內最好的酒”,有借由國家之名打造聲譽之勢,這對白酒行業的其他企業來說十分不公平,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2018年8月,茅台集團在官網發布《關於申請撤回“國酒茅台”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的聲明》,稱公司決定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回,並向商評委及各相關方表示歉意。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下稱“‘國’字商標審理標準”),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值得注意的是,該審理標準還指出,對於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

采寫:南都記者 秦楚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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