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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個體經營可自行申報納稅優惠

2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四部門發文,將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等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扣減稅款的標準由每戶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戶每年12000元。

稅收優惠政策如何享受?晚間,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明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個體經營的,可自行申報納稅並享受稅收優惠。

《公告》對幾類人群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個體經營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可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未完成“兩證整合”的還須持《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行申報納稅並享受稅收優惠。

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的,可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於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於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同時,在優惠政策管理方式上,稅務總局在《公告》中也由備案改為備查。其中,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優惠的,無備查材料留存;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優惠的,留存《就業創業證》備查。

稅務總局強調,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相關憑證,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就業創業證》採用實名製,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對出借、轉讓《就業創業證》的人員,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收回其《就業創業證》並記錄在案;對采取上述手段已經獲取減免稅的企業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要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並依法予以處理。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趙瑩瑩

監製:張鵬、馮瑞

流程編輯:洪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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