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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反壟斷推動創新促進共治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反壟斷指南》)已經完成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這部期待已久的重要規章即將頒布,也意味著互聯網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的號角終於吹響。

細化相關反壟斷法律制度

在“雙循環”的大背景下,尤其是疫情防控常態化情勢下,互聯網平台企業正在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平台經濟在給消費者、商家帶來便利的同時,壟斷問題也日益備受關注。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的股權高級合夥人朱逸聰表示,互聯網平台經濟領域因突破經營地域限制、時間限制、消費環境限制,很容易產生壟斷的衝動,孕育“一家獨大,贏家通吃”的商業模式,比如常見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問題。

我國是公認的全球數字經濟發展較為領先的國家之一,為了增強反壟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預期性,今年1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反壟斷法〉修訂草案》,關於互聯網行業反壟斷相關內容也被寫入其中。同時,頒布《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等3部規章,制定《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等5部指南,細化相關反壟斷法律制度,對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法律適用問題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定。

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反壟斷指南》,目前已經完成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正在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修訂。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反壟斷指南》的發布恰逢其時,給反壟斷注入了新的內涵:一是反壟斷的對象從傳統經濟領域延展到平台經濟領域,二是所針對的壟斷行為都是近幾年來出現的影響較大的新型壟斷,三是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是根據經濟社會技術發展及時采取的措施。

明確平台經濟公平競爭底線

在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徐士英看來,《反壟斷指南》明確了互聯網平台經濟公平競爭的底線,與《反壟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指南、規範性文件一起構建起我國反壟斷法律制度框架,並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新形勢的過程中日趨完善。

據介紹,《反壟斷指南》旨在預防和製止互聯網平台經濟領域壟斷行為,降低行政執法和經營者合規成本,加強和改進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平台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反壟斷指南》強調,《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規製原則和分析框架適用於平台經濟領域所有市場主體。

《反壟斷指南》對主要針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四類壟斷行為進行細化規定,也確認了“平台、平台經濟、平台經營者”等基礎概念以及相關市場界定的具體考慮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反壟斷指南》對互聯網反壟斷領域的諸多焦點話題進行了回應,如協議控制(VIE)結構交易的反壟斷申報、數據、技術和算法合謀對協議行為認定的衝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和必要設施理論的適用等。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遊雲庭律師指出,現行《反壟斷法》的實施門檻比較高,如果依靠被損害利益的企業自力救濟,存在法律成本高、舉證難、維權時間長等問題,而《反壟斷指南》厘清了之前存在爭議的部分法律問題和程序問題。

專家表示,《反壟斷指南》明確了相關市場界定的個案分析原則,不同類型壟斷案件對於相關市場界定的實際需求不同。在特定個案中,如果直接事實證據充足,只有依賴市場支配地位才能實施的行為持續了相當長時間且損害效果明顯,準確界定相關市場條件不足或非常困難,可以不界定相關市場,直接認定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了壟斷行為。這有利於讓執法部門跳過第一道關卡,更好地開展反壟斷執法工作。

加強反壟斷監管是大勢所趨

面對互聯網這個“超級平台”,越來越多的國家和主要經濟體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始采取強硬監管態度和製約措施。

就在我國《反壟斷指南》公布的同一天,印度反壟斷監管機構宣布已對谷歌展開反壟斷調查,理由是谷歌涉嫌濫用其Play Store的主導地位在全球最大的互聯網市場推廣其支付服務。

而歐美國家針對互聯網企業的反壟斷從未停止。

12月15日,歐盟公布《數字服務法》《數字市場法》草案,草案中對一些互聯網公司巨頭在歐盟開展業務制定更加嚴格的規則。歐盟委員會主管反壟斷實務的委員韋斯塔格稱:“我們希望確保用戶能夠在網上獲得廣泛的安全產品和服務選擇,確保企業公平、自由地競爭。”

12月10日,法國對國際互聯網科技巨頭谷歌和亞馬遜分別開出1億歐元、3500萬歐元的罰單。法國《回聲報》稱,“這些科技巨頭如今已經變得太大、太強、太唯利是圖了。”

12月9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經過一年半的反壟斷調查之後,對臉書提出反壟斷訴訟,指控其行為阻礙了市場競爭。

12月17日,谷歌時隔一個多月再遭反壟斷訴訟,美國監管機構指控其操縱數字廣告市場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規。

金融科技專家馬超指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正是歐美國家通過反壟斷限制了微軟、IBM等科技巨頭,才促使谷歌、蘋果、臉書、亞馬遜等互聯網新銳誕生和成長。如今美國IBM、AT&T被一拆再拆,歐美國家對臉書、谷歌等開展反壟斷調查也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目的。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孫南翔看來:“監管部門對大型科技公司采取行動已在全球形成一種趨勢,核心目的在於運用法治工具,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焦海濤表示,不論是從我國目前平台經濟發展和監管現狀看,還是從全球範圍監管環境看,加強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監管都是大勢所趨。

在12月10日舉行的部分省份反壟斷工作座談會上,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全國市場監管系統以執法辦案為抓手,加大反壟斷監管力度。今年1月-11月辦結反壟斷案件93件、罰沒金額3.72億元,經營者集中案件立案429件、審結426件,有力促進形成高效規範、公平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

12月14日,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稱,針對各方面反映突出的平台壟斷問題,市場監管總局將持續加強反壟斷監管,通過反壟斷執法著力預防和製止壟斷行為,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經營,保護市場公平競爭。

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仲春表示,互聯網平台已經愈發深入民眾生活的方方面面,對於平台的反壟斷監管與對其他行業、其他企業的監管保持一致,加強反壟斷監管執法,促進企業自覺守法,才能保證行業競爭的有效性,保障消費者福利,促進社會福利最大化。

用反壟斷推動創新促進共治

在互聯網經濟時代,反壟斷應與時俱進,因時而變,因事而變,即根據市場新情況、新變化、新問題及時完善反壟斷措施。

“一些互聯網平台在做大規模、形成壟斷地位之前,創新力很強。”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所長黃群慧指出,但是平台一旦形成壟斷地位,容易濫用此地位限制競爭或收購自己的競爭對手以保護固有的商業模式,從而阻礙競爭、妨礙創新。

“一家企業做到一定規模後變成區域性企業,則有可能會坐收漁翁之力。其他小平台無法與之競爭,可能會遏製創新的發展。反壟斷並非一定要禁止並購甚至拆分,其核心在於讓更多人享受福利,其次是鼓勵競爭和創新。”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進一步分析,《反壟斷指南》一旦落地,將促進大平台更好地慎獨自律,鼓勵更多的中小企業創新。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李斌表示,平台經濟不能是壟斷經濟,監管部門需要根據業態發展情況的不同階段,來改變監管規則和指導方針。監管的最終目的不是限制或打壓平台經濟,而是希望多家平台共同公平競爭,這也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最佳舉措。

“正是在市場競爭的激勵下,互聯網平台企業能不斷推進技術、商業模式等方面的創新。”馬超表示,“對於平台而言,只有加強自我監管,警惕企業擴大後的惰性,回歸創新的初心,才能謀求可持續的發展。”

一枝獨秀不是春,百花齊放春滿園。公平競爭是互聯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完善法律法規,給市場畫出反壟斷紅線,讓企業經營活動有法可依;加強執法監管,讓企業創新源泉充分湧流;推進共建共治,讓平台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佘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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