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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投資者補償機制應充分落實到位

  文/專欄作家 熊錦秋

  建議A股市場也應建立投資者保護專項補償基金,為此應明確投資者保護專項補償基金的運行規則和相關運行機構。

  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2020年第三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表示,要健全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機制,其中一條舉措是研究建立投資者保護專項補償基金。筆者認為,這方面可借鑒成熟市場經驗,建立專門規則。

  “投資者保護專項補償基金”與“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並非一個概念。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主要用於證券公司被撤銷、被關閉、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製性監管措施時,對債權人予以償付,也即該基金並非用於因違法違規而受損投資者的賠付。

  當然,負責管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投保基金公司,近年來在設立專項補償基金方面展開嘗試,包括組織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等三個案例的先行賠付工作。這些個案“專項補償基金”一般由負有欺詐責任的券商或大股東出資,與“投資者保護專項補償基金”的含義應比較接近,但這些個案還只是摸著石頭過河,具有零星碎片化特點。在新《證券法》實施的歷史形勢下,“投資者保護專項補償基金”或許應賦予新的含義,明確系統化、規範化的運作規則。

  這方面可以參照的經驗,無疑就是美國的公平基金制度。2002年《薩班斯法案》第308條確立了“公平基金制度”,規定對違法行為人追繳的違法所得、民事罰款與和解金可以並入同一個基金,美國證監會(SEC)制定分配計劃,由法院審查,將基金分配給在證券欺詐中受損的投資者。SEC於2006年制定了《公平基金與吐贓計劃規範和實踐規則》,進一步規範了公平基金分配計劃的制定和運作機制等相關事項。2008年年初,SEC成立了收集和分配辦公室,管理非法所得和民事罰金的追繳與公平基金的分配等事宜。

  保護中小投資者就是保護證券市場。單個中小投資者雖然資金量少,但群體龐大,只有充分保護中小投資者,才能保護和提振中小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而要保護中小投資者,在其利益受損的時候能有公平補償機制、找回損失,這很重要。

  筆者建議A股市場也應建立投資者保護專項補償基金,為此應明確投資者保護專項補償基金的運行規則和相關運行機構。運行規則主要包括啟動程序、聽證規則、罰沒款追繳規則、基金支付補償投資者等內容;另外可由證監會負責行政罰沒款追繳,證監會委託投保基金公司對基金進行運行管理、補償支付等工作。補償基金的資金來源,除了行政罰沒款,還有行政和解中的和解金,違法違規主體繳納的先行賠付款等。

  當然,目前行政罰沒款需上繳國庫,暫時還不能用於補償投資者,由此可引導相關當事人進行行政和解。2015年3月29日開始施行的《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其中規定的行政和解適用門檻過高,比如“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的,證監會不得與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現實中很難見到行政和解案例。今年新《證券法》第171條新增規定了行政和解制度,8月初期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行政和解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均刪除了上述過高的行政和解適用門檻,這有利於拓展行政和解適用範圍,行政和解應是化解證券糾紛案件、補償投資者的一個重要處置方式。

  投資者從“投資者保護專項補償基金”獲得補償後,是否還可民事索賠?筆者認為,如果投資者由於違法違規行為所產生的實際損失超過基金的補償額,仍有權提出索賠。基金補償與民事賠償,都是投資者彌補利益損失的渠道,投資者從基金獲得的補償以及民事索賠所獲賠償,兩者合計只要不超其實際損失,就符合損失填平原則。

  本文首發於證券時報

  (本文作者介紹:資深市場評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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