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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兆PPP項目被清理整頓 這並不是結束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報 記者 杜濤歷時近半年的全國PPP項目庫清理“風暴”結果已經公布,但這並不是結束。5月10日,經濟觀察報記者獲悉,今後清理入庫不規範的PPP項目將會常態化。

去年11月,財政部發布《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資訊平台項目庫管理的通知》、即92號文後,PPP項目集中清理工作在全國展開。

2018年5月8日,財政部PPP中心公布了各地落實PPP項目庫集中清理工作的情況。根據匯總情況,截至2018年4月23日,各地累計清理退庫項目1695個、涉及投資額1.8兆元;上報整改項目2005個、涉及投資額3.1兆元;即退庫與整改的PPP項目投資額共計4.9兆元。

在大嶽谘詢總經理金永祥看來,隨著PPP項目庫清理的結束,PPP最困難的時期已經過去,最近一段時間,地方政府對PPP已經重新做準備,下一階段的PPP與之前幾年推動的PPP會有本質的區別。2014年以來的PPP都是量的增長,現在財政部等部門通過一系列檔案提出PPP項目規範操作的邊界條件。

儘管未來PPP的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規範,金永祥認為以後PPP的機會很多:一是項目融資的PPP項目,即不依靠地方政府擔保的PPP項目會成為一個趨勢,另外一個就是有收益的項目,對地方財政的壓力比較小,所以未來會有大的發展。

對於PPP的未來,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PPP項目庫清理常態化有利於PPP的規範發展,之前幾年爆發式增長已經不太可能。未來是追求項目品質的階段,支持的重點是更加接近落地的項目,這樣更有利於PPP在中國的健康發展。

1.8兆不合規項目被清理

財政部92號文明確3種項目不得入庫:不屬於公共服務領域,政府不負有提供義務等不適宜採用PPP模式實施的;新建、改擴建項目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立項審批手續等前期準備工作不到位的;項目建設成本不參與績效考核等未建立按效付費機制的。同時規定5種項目應予清理:未按規定開展“兩個論證”(物有所值論證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入庫之日起一年內無任何實質性進展等不宜繼續採用PPP模式實施的;未按規定轉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等不符合規範運作要求的;政府向社會資本承諾固定收益回報等構成違法違規舉債擔保的;未及時充分披露項目實施方案等未按規定進行資訊公開的。

92號文提出,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於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區項目管理庫集中清理工作,並將清理工作完成情況報財政部金融司備案。對於逾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區,由財政部PPP中心指導並督促其於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暫停該地區新項目入庫直至整改完成。

財政部PPP中心數據顯示,此次在管理庫退庫與整改、儲備清單退出的項目中,不宜採用PPP模式的397個;前期準備不到位的506個;未按規定開展“兩個論證”的217個;不再繼續採用PPP模式實施的1120個;不符合規範運作要求的277個;涉嫌違法違規舉債擔保的14個;未按規定進行資訊公開的488個;由於其他原因被清退或整改的1354個。

從行業來看,財政部PPP中心公布的數據表明,退庫項目中,市政工程、交通運輸、城鎮綜合開發項目數居前三位,合計佔退庫項目總數的51.9%、佔退庫項目總投資額的63.8%。交通運輸的退庫項目部門體量最大,單個項目平均投資額達23億元。整改項目中,市政工程、交通運輸、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項目數居前三位,合計佔整改項目總數的57.3%;交通運輸、市政工程、城鎮綜合開發投資額位列前三,合計佔整改項目投資額的70.6%。交通運輸行業管理庫整改項目部門體量最大,單個項目平均投資額達36億元。

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告訴經濟觀察報記者,此次財政對PPP項目清理情況的匯總,對項目被清理和整改的原因以及行業領域的分布比例有了統一的認識。薛濤研究環保領域的PPP情況,從此次財政部PPP中心公布的退庫項目來看,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項目在退庫中佔為第五大類,整改項目中為第三大類。

PPP與地方隱形債務

此輪對PPP規範的主要原因是主管部門擔心PPP不規範的操作,會擴大地方政府隱形債務。

2017年5月,財政部等六部委發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就要求規範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PPP)行為。其中規定,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參與PPP項目、設立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業內預測,PPP的政府支出這一塊可能會因為項目給地方政府增加支出,造成負擔,才會有可能產生債務。

92號文提出進一步規範PPP項目運作,防止PPP異化為新的融資平台,堅決遏製隱性債務風險增量。緊接著,2018年3月,財政部發布23號文《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國有金融企業應以PPP項目規範運作為融資前提條件,對於未落實項目資本金來源、未按規定開展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相關資訊沒有充分披露的PPP項目,不得提供融資。

大嶽谘詢方面告訴記者:“我們從來不認為PPP會產生地方債務。PPP是在一般公共預算中安排支出,有這個財力就安排支出,按照財政承受能力去安排。PPP本身不會形成債務,除非是弄虛作假,沒有充足財力的情況下,強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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