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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被罰50萬:給予投保人額外利益

  新浪財經訊 7月2日消息,銀保監會今日公布關於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書。經查,2017年,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存在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約約定以外利益的違法行為。

  河南保監局責令其改正,並處30萬元罰款,責令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金水支公司、三全路行銷部、滎陽支公司停止接受商業車險新業務三個月;兩名相關責任人被警告,並處共計10萬元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書原件:

  中國保監會河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豫保監罰〔2018〕24號)

  當  事  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

  住     所:鄭州市西太康路121號

  負  責  人:王勝 

  當  事  人:俞海雷 

  身份證號:41232219XXXXXX0913

  職     務:時任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總經理 

  住     所:鄭州市西太康路121號

  當  事  人:王勝 

  身份證號:32110219XXXXXX0013

  職     務: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總經理 

  住     所:鄭州市西太康路121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依法向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等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覆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7年,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存在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約約定以外利益的違法行為。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時任總經理俞海雷、現任總經理王勝應對該行為負直接責任。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對違法行為涉及的下轄機構違法事實提出了新的證據,並請求酌情減輕對公司的行政處罰。

  俞海雷、王勝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闡述了違法行為的客觀原因,請求減輕或免除對個人的行政處罰。

  我局經覆核認為,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提出的申辯事由合法合理,決定對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予以采納;俞海雷、王勝提出的申辯事由不符合法定減輕或免於行政處罰的條件,決定對其二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處罰:

  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約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因電子商務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30萬元罰款,責令人保財險鄭州分公司金水支公司、三全路行銷部、滎陽支公司停止接受商業車險新業務三個月;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時任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總經理俞海雷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罰款;擬對現任人保財險鄭州市分公司總經理王勝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8年6月25日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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