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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部原副部長孟宏偉案一審開庭:被控受賄1446餘萬

2019年6月20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警察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原局長孟宏偉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孟宏偉利用擔任警察部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部門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46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孟宏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孟宏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數十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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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部原副部長孟宏偉被雙開:縱容妻子利用其職權搞特殊謀私利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國家監委對警察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孟宏偉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監察調查,調查期間發現孟宏偉存在嚴重違紀問題,中央紀委進行了紀律審查。

經查,孟宏偉毫無黨性原則,毫無組織觀念,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對抗組織,拒不執行黨中央決定;特權思想極其嚴重,公權私用,濫權妄為,肆意揮霍國家資財滿足家庭奢靡生活;家風敗壞,利用職務影響為其妻謀取職務,縱容其妻利用其職權搞特殊、謀私利;權力觀扭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孟宏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敬畏、不收斂、不收手,嚴重玷汙黨的形象,嚴重損害國家利益,造成惡劣影響,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孟宏偉開除黨籍處分;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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