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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退)個稅將改為開具《納稅記錄》 2019年初實施

記者 嚴麗梅

記者12月13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明年到稅局繳(退)個稅開具的證明將有變化: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而是開具《納稅記錄》。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於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開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稱,為進一步規範稅收票證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依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稅務總局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對《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下同)的開具進行調整。該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從通知看,調整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自2019年1月1日起,《稅收完稅證明》不再作為稅收票證管理,不再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監製章”,加蓋的稅務機構印章由“征稅專用章”調整為“業務專用章”。

二是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後繳(退)稅情況申請開具證明的,稅務機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為其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三是除了上述第二條規定外,納稅人就特定期間完稅情況申請開具證明的,稅務機構為其提供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的服務。

在通知中,國家稅務總局表示,調整完善《稅收完稅證明》的開具管理,是稅務總局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決策。各地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充分運用原有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的資訊系統和管理經驗,抓緊系統更新、流程優化和宣傳谘詢等相關工作,確保2019年1月1日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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