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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明德:問鼎科創板之發行條件解讀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付明德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與主機板和創業板相比重要的變化是體現在在具體規定上:取消了現行發行條件有關盈利等業績方面的要求;取消了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無形資產佔比限制等方面的要求。將首發的條件聚焦於公司的規範治理和合法合規上。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與主機板和創業板相比,有如下重大變化:條文大幅度減少,主機板IPO管理辦法對於股票發行條件設定了23個條文,創業板IPO管理辦法設定了10個條文,科創板首發股票的條件僅僅四個條文。

  當然最重要的變化是體現在在具體規定上:取消了現行發行條件有關盈利等業績方面的要求;取消了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無形資產佔比限制等方面的要求。將首發的條件聚焦於公司的規範治理和合法合規上。

  概括起來,包括如下四個方面:一是組織機構健全,持續經營滿三年以上;二是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業務完整並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四是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相關主體不存在《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違法犯罪記錄。下面結合具體規定,對發行條件做一個簡單的解讀。

  一、發行人主體資格方面的條件

  《注冊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账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這是對發行人主體資格方面的要求。

  這一規定包含了這樣幾方面的內容。

  1、發行人企業類型:發行人的公司類型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企業類型;

  2、存續時間方面的要求:發行人的存續時間必須是持續經營3年以上;

  3、組織機構方面的要求:發行人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所謂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是指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機構均依法成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只有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這些組織機構,才能完善公司治理、實現公司權力的相互監督和製約、保證公司決策科學、防止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確保這些機構運行良好,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而不能是擺設,不能是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的道具。但是如何證明相關機構運行良好、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這些問題,不像財務指標那樣好核查、好驗證,科創板要求保薦人和律師就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逐項發表明確意見,且具備充分的理由和依據,看來保薦人、律師怎樣對這一問題給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可能是一道必須解決的難題。

  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時間連續計算的要求:必須按照账面淨資產折股而且必須整體變更,不得對淨資產進行評估入账、不得剝離、分立相關資產和機構,否則存續時間不得連續計算。

  二、發行人會計和內控方面的條件

  《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這是對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和內控制度方面的要求。

  財務造假是中國資本市場一個頑疾,屢打不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起碼要做到以下幾點:1、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設立和配置,機構和人員嚴格依法履行職責;2、會計核算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才能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才能確保所披露的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這是條件之一,條件之二就是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建立內控制度,是為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防範企業的經營風險、法律風險和財務風險。但僅有制度還是不行的,還必須確保制度健全且被有效的執行。根據科創板的制度設計,發行人的內控由注冊會計師鑒證,只有注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的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發行人才符合發行的條件。

  三、發行人業務完整、人格獨立、財產安全、穩定方面的條件

  《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

  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2 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2 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這一條件包含四方面的內容:

  其一、發行人業務和資產完整;

  其二、發行人法人格獨立。法人格獨立主要體現於其獨立於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於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不能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同業競爭和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其三、發行人穩定性方面的條件。該條件要求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發行人股權權屬清晰,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其四、發行人資產安全。

   四、發行人合法、守法方面的條件

  《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3 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汙、

  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3 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這一條件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

  其一、發行生產經營合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其二、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在最近三年內不存在重大違法、犯罪行為;

  其三、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最近三年內不存在證券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這是《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發行人只有符合這些條件,才有可能登陸科創板。如何證明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相關規定要求保薦人和律師就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逐項發表明確意見,且具備充分的理由和依據。保薦人和律師如何證明發行人符合條件,不但對於發行人至關重要,對於中介機構同樣至關重要,因為這關係到這些中介機構是否承當嚴厲的法律責任。

  眾所周知,發行和上市是兩個相互聯繫的階段,發行人僅僅符合發行條件還是不夠的,若不符合上市條件,股票也不能上市交易,對於上市條件,敬請關注下文:上市條件解讀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謀生之餘,亦關注法治、民生、資本市場等領域的熱點話題,希望能夠為中國的法治建設盡點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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