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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銀行天津河東支行違法遭罰沒420萬 將處分責任人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6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8月6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津匯檢罰〔2019〕6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東支行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決定責令銀行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38.26萬元,並處80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沒418.26萬元,責令銀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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