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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惡勢力犯罪審判:從嚴打到重程式、重人權保障

今年初,中央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並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進入歷史交匯期的戰略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彰顯了對治國安邦的戰略謀劃,對人民福祉的深情關懷和對執政根基的長遠考量。回顧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人民法院同黑惡勢力作鬥爭的歷程,我們走過了從法律空白、粗疏到標準明確、細化階段,經歷了嚴打鬥爭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轉變,實現了更加注重程式公正、更加注重人權保障的審判理念提升,由此也見證了中國刑事法治四十年來歷史性的發展進步。

一、四十年來黑惡勢力犯罪審判的幾個重要階段

關於黑惡勢力犯罪問題,我國政府歷來十分重視。新中國成立後,經過鎮壓反革命,舊中國一度十分猖獗的黑惡勢力、土匪、幫派分子等被掃除殆盡。改革開放後,黑惡勢力死灰複燃,人民法院審判黑惡勢力犯罪,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1.探索前進階段。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商品經濟、市場經濟轉變,社會管控放鬆,人員、商品流動加強,貧富差距擴大、拜金主義滋長,思想觀念一度混亂,加之境外黑社會積極滲透,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社會治安形勢十分嚴峻,黑惡勢力犯罪也呈現出較為嚴重的態勢。以1983年嚴打為標誌,從中央到地方對黑惡勢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開展了專項鬥爭。由於1979年刑法典是在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沒有規定有關黑社會性質組織方面的犯罪。雖然刑法典中規定有“共同”“聚眾”“集團”犯罪的條款,通過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也部分遏製了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但在懲治黑惡勢力犯罪方面的不足日益凸顯。1990年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中央長官同志指出:“黑社會組織已經在廣東、海南、湖南等省出現,並有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內地發展的趨勢。”對於黑惡勢力不斷滋長蔓延的發展態勢,單靠1979年刑法典所規定的“集團犯罪”“共同犯罪”或者僅僅采取“數罪並罰”的辦法並不能有效打擊此類犯罪。1997年修改刑法,專門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便成為實踐中的客觀需要。

2.標準明確階段。以1997年刑法修改為標誌,刑法典明確規定了組織、長官、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從而為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新刑法施行初期,以該罪名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案件並不多,主要原因是新刑法對該罪名的罪狀表述過於簡單,實踐中難以把握。為便於適用新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制定《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明確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具備的四個特徵,為審判實踐提供了明確標準。《解釋》執行後,司法機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應具有《解釋》的第三個特徵,即要有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犯罪活動或者為犯罪活動提供非法保護,有不同認識。其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2年制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將《解釋》規定的“保護傘”特徵由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備要件修改為選擇性要件,換言之,沒有“保護傘”也可以定黑。自2002年《立法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作出明確規定後,“一錘定音”,至今未再作改動。

3.標準細化階段。《立法解釋》頒布後,實踐中圍繞如何具體理解和把握這“四個特徵”又產生認識分歧,各部門掌握的標準不一致,影響了打擊效果,其後,中央政法各部門開始了細化標準工作。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警察部制定《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09年紀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的認定標準,涉黑財產、惡勢力團夥的認定和處理等作了明確,意義重大。但此後開展的專項鬥爭,也反映出《2009年紀要》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標準仍較為彈性,涉黑財產認定標準不夠明確,個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辦理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鑒於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15年紀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和涉黑財產的認定又作了更加明確、更為具體的規定。2018年,在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前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又制定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前期聯合發布或者單獨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作了修改、補充和完善,為開展此次專項鬥爭提供了明確、具體、可操作的規範依據。

二、四十年來黑惡勢力犯罪審判的幾點啟示

簡要回眸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人民法院同黑惡勢力作鬥爭的歷程,筆者認為,大致可以獲得以下幾點啟示。

1.保持與時俱進,結合黑惡勢力犯罪新態勢開展專項鬥爭。改革開放初期,黑惡勢力死灰複燃,在1979年刑法典未單設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現實條件下,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分別依照1979年刑法典關於共同犯罪、集團犯罪等的規定,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維護了社會治安穩定。1997年刑法對組織、長官、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作出規定後,最高人民法院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解釋》《2009年紀要》和《2015年紀要》等規範性檔案,始終確保同黑惡勢力作鬥爭“有法可依”。特別是針對當前黑惡勢力為躲避打擊,組織形態呈現松散化,利益分配方式呈現多樣化,行為方式“軟暴力”化,人員構成複雜化,涉黑資產多元化,以及“套路貸”“惡勢力犯罪”等新態勢新動向,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指導意見》,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在法治軌道上穩步前進提供了法律保障。

2.用好刑事政策,實現了從嚴打鬥爭到落實“寬嚴相濟”的轉變。“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改革開放初期,由於社會治安形勢嚴峻,黨中央決定自1983年開展嚴打專項鬥爭。其後,隨著黨中央對刑事政策認識的深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逐步成為黨和國家在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印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乾意見》,為人民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提供了明確的政策指導。特別是《2015年紀要》,明確提出要“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黑惡勢力的首要分子、組織者、長官者、骨乾成員、糾集者,以及“保護傘”,該判處重刑的,要依法判處重刑,始終保持對此類犯罪分子的高壓嚴懲態勢,同時,對於一般參加者,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該從寬的也要依法從寬,從而起到積極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的政策效果。2018年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程式,黑惡勢力犯罪分子歸案後認罪認罰的,依法應當兌現政策,最大限度減少社會消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3.突顯程式正義,處理好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的關係。長期以來,我國刑事審判“重實體、輕程式”現象較為突出,在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審判中表現尤為明顯。曾經一段時間,我們對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堅持“從重從快”,嚴厲打擊的方針,公檢法“流水作業”,“蘿卜快了不洗泥”,個別案件在辦理過程中沒有很好落實程式正義理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障不夠全面。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全國法院嚴格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包括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積極運用庭前會議制度,就管轄、回避、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等問題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各地法院審結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召開庭前會議的比例超過80%。通過重視發揮庭審功能,在庭審過程中圍繞爭議焦點和關鍵事實、證據問題,有效引導控辯雙方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的同時,彰顯了程式正義。當然,實現這一重要理念的歷史性轉變仍需要一個過程。當前,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圍繞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仍有許多工作要做。

4.注重人權保障,在依法嚴懲的同時,加強對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的權利保障。受製於認識的時代局限性,我們前期在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更側重於嚴厲打擊,遏製黑惡勢力犯罪高發多發態勢,維護社會治安穩定。近年來隨著我國人權事業的發展進步,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推動了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完善。例如,強化了辯護權的行使、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擴大了法律援助範圍,設定了更加嚴格的強製措施適用條件,等等。上述修改有助於加強對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的權利保障。此外,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一個“老大難”問題是涉案財產處置。財產權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掃黑除惡鬥爭,既要依法追繳涉黑財產,更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財產。《2015年紀要》和《指導意見》先後對涉黑財產的認定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切實保障了公民合法財產權。當前,在加強人權保障問題上,要切實解決辯護律師代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會見難”的問題,當前一些地方在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律師會見等相關制度規定時還存在“打折扣”現象,對此要及時糾正,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法律幫助權,讓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5.強化證據意識,嚴格證明標準,堅決落實“疑罪從無”原則。在改革開放初期,1981年5月,彭真同志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上指出:“現在有的案件因為證據不很完全,就判不下去。其實,一個案件,只要有確實的基本的證據,基本的情節清楚,就可以判,一個案件幾樁罪行,只要主要罪行證據確鑿就可以判,要求把每個犯人犯罪的全部細節都搞清楚,每個證據都拿到手,這是極難做到的,一些細微末節對判刑也沒有用處。”“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是對彭真同志講話精神的概括,簡稱“兩個基本”。這在當時對於有效保障訴訟順利進行,尤其是在查辦重大疑難複雜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隨著證據意識的不斷強化,刑事審判工作更加注重落實證據裁判原則。《2009年紀要》明確提出“辦理涉黑案件同樣應當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隨著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吉林“孫寶國、孫寶東涉黑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後依法認定被告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據此作出改判,落實了證據裁判原則。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人民法院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在嚴格執行排除非法證據,堅決落實“疑罪從無”原則上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從而確保專項鬥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穩步前進。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吳凡 唐亞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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