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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話題|把15歲女兒當商品 高價彩禮面前還有親情嗎

中小學陸續開學了,正在安康市石泉縣某中學讀書的小青(化名)卻並沒有報導,學校發現小青沒來上學,竟是因為她的父母趁春節期間將她許配給了同村男子楊某。

事情可謂是一波三折。當地司法所工作人員先對小青父母說法教育,小青的父母認為家裡實在困難,想讓小青早點出嫁換取彩禮錢幫家裡度過難關,現在已經收了楊某的彩禮,不嫁女兒不行。而小青也以為家人分憂為由不願返校報名。

司法所要求小青3月8日返校,但小青當天未到學校,司法所再次上門,終於讓小青回到了學校。

據了解,這不是小青父母第一次要賣女兒了,現在他們正在鬧離婚,更想甩掉小青這個包袱,順便再撈上一筆。小青說,在上學期的一次考試中她母親將她帶走,要給她介紹婆家,自己就更不敢去學校了。

把15歲女兒當商品 明碼標價的彩禮面前真的還有親情嗎

西安新聞網的《陝西安康15歲女孩開學沒到校,竟是被父母拉去訂婚換彩禮錢》認為這種賣女的買賣婚姻背後是農村地區對父母與子女關係在法律上的認識不清——

“本案中可以看出,農村地區對父母和子女的關係認識概念極度模糊。從法理上,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不僅是私法關係,也是公法關係。在現實中,少部分父母並不具備監護子女的能力和意願。父母監護自己的子女似乎是天經地義,但這天然的監護權並非不可剝奪。”

而澎湃新聞的西坡在《對拿15歲女兒換彩禮的父母不能隻批評教育》也認為這起買賣婚姻的背後是父母將子女看為“附屬品”。這起荒唐的訂婚,實質是“賣女兒”——

“據知情群眾反映,小青父母已經不止一次為小青找婆家了,而且小青父母正在鬧離婚,都想甩掉小青這個包袱順便再撈上一筆。看來這對父母把小青視為‘共同財產’了。哪怕孩子自己表示‘情願’,也不能為這對父母減輕任何責任。”

“小青父母口口聲聲‘家裡困難’,就連小青都表示‘情願為家庭分憂’。小青父母為她找到的‘另一半’楊某已經25歲,這個年齡在農村已屬大齡青年,或許存在擇偶困難的情形。這起荒唐的訂婚,實質就是買賣婚姻,通俗地說就是‘賣女兒’。”

其實經濟落後的地區,用未成年的女兒換彩禮這種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在貴州畢節納雍縣,男方給了父親3萬元錢,14歲的飛飛就被領走,而飛飛的二姐13歲就嫁出去了,已經生了4個孩子。

這次的小青幸運的去上了學,但還有很多的女孩正在經歷著這種噩運。

而且這篇文章也指出不僅僅是簡單的風俗問題,涉及到“未成年人”與“脅迫結婚”,背後還有更深層次的法律問題。

“與一般的有關彩禮的新聞不同,此事牽涉未成年人,所以不是簡單的風俗問題,而是更嚴肅的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構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而且小青若未到法定婚齡便與楊某結婚,這樁婚姻也屬於無效婚姻。也就是說,這筆‘買賣’的雙方都是法盲。”

“根據法律規定,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父母,可以被依法撤銷監護權。15歲女孩被訂婚,應該屬於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項。但我們看到的卻不是乾脆、有力的懲戒,而是反覆進行的口頭勸說。聽勸便見好就收,不聽勸再勸一遍。我們或許可以想象當地政府的無奈,如果撤銷了小青父母的監護權,誰來接手是一個難題。但只有勸說沒有懲戒,明顯不利於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落實。”

編輯有話說

我們常說的一句話:父母做的都是為你好,在小青這裡,變成了最扎心的一句話。

這種父母對子女,是用對商品的眼光看的,我生你養你,我付出了,你就是我的財產了,我養兒不就是為了有回報嗎?但,生育養育並不等於駕馭,父母與子女之間是彼此獨立的個體,女兒首先是一個獨立自由的人,才是父母的女兒。更可怕的是,小青自己也是情願的,認為這樣是體諒父母的。比錯誤更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錯了,連受害人也認為這樣一個邏輯是行的通的。

“未成年女性被迫早婚”早已不是個例。2014年底到2015年初,有學者在雲南某少數民族自治縣調查發現早婚率佔到50%-70%。女性在低年齡段、尤其是未成年時進入婚姻的情況比男性要嚴重得多。(楊晶 梁海豔《中國30年早婚變化分析——基於“六普”數據》)

如果說,父母對子女的假親情是一種譏諷,那麽明碼標價的“彩禮”,用彩禮賣女兒,女性地位低下或許才是更大的思想頑疾。

彩禮,有的地方也叫“聘禮”、“納彩”。從民間風俗上講,彩禮是男方家庭為了向女方家庭表示締結婚姻的誠意,而在財物上的贈與。雖然有的彩禮是為了表示“誠意”,但很多彩禮實質上就是“補償”:是對女方家庭失去一個人口的補償。這種“補償”的性質意味著彩禮就是“買賣婚等價物”,用女性的劣勢地位換取相應的經濟補償。特別是在城鎮婚姻生態中往往處於劣勢地位的男性成為了婚姻市場裡的需求方,所以近年來關於陋俗彩禮的新聞才層出不窮。

學者陶自祥認為在從夫居為主流的婚居模式中,作為男方對女方養育以及喪失勞動力的補償,彩禮一直在農村普遍存在,但是彩禮並非轉給小夫妻,更多家庭可能轉給了女方的兄弟,用來作為兄弟娶親的彩禮,因此女方家庭同樣希望女兒能早點結婚獲得為兒子娶親的資本。

在這種情況下,女性很難擺脫成為家庭犧牲品的命運,遲早是別人家媳婦的女兒應該為“父母”“兄弟”做出犧牲——到現在,這種思維慣性也很難擺脫。這種犧牲女性,將女性工具化的思想不根除,還會有更多的悲劇發生。

不久前引起熱議的小品裡面有一段話:“我跟我老婆從訂婚到結婚,總共花了四萬塊錢。她24歲嫁給我,假設84歲離開這個世界,也就意味著在我們家,生活了60年,也就是21900天。我花了四萬塊買了她21900天,平均一天才合1.826元。一天不到兩塊錢。她要為這個家打掃衛生,照顧老人下地乾活,你現在雇個保姆,一個月不得花三千多,我這一天花不到兩塊錢,有什麽理由不愛她。”

小品本身或無惡意,但從某種意義上講,出錢買媳婦與賣女兒賺彩禮都是對女性的物化——夫家用一定財產將“女性”買了過來,從此成為了夫家的私有財產,生育工具和長期勞動力。

男女平等,思想自由,婚姻獨立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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