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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黃金管理辦法落地 多種黃金交易模式被禁止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認為,從核心要求看,《互聯網黃金暫行辦法》與2018年4月初的互聯網資管新規一脈相承,即嚴禁非持牌機構變相進行理財產品發行,並對理財產品代銷行為進行規範,本質上可看作是互聯網資管新規在黃金理財領域的延伸。

互聯網黃金涵蓋的範圍較廣,包括電子黃金、期貨黃金、黃金ETF基金、銀行黃金理財等產品,基本上實物黃金之外的,能通過電子账戶購買的黃金產品都屬於互聯網黃金。

近年來,黃金市場取得了較快發展,滿足了居民投資黃金的需求,但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和普及,居民投資金融產品的方式發生了一定變化,但亂象頻出,金融風險甚至是欺詐、非法集資等情況屢見不鮮。業內人士認為,在《辦法》實施之後,多種互聯網黃金交易模式將再無看空間可言。

強調持牌經營

提供黃金產品的機構只能是獲批的金融機構

在此次正式檔案中,對於黃金產品的提供機構做出了明確的規範“黃金產品僅限金融機構、國務院和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黃金交易場所向市場提供”,並特意在此後添加了“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向市場提供黃金產品”。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在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账戶服務,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账戶服務。

業內人士認為,這實際上是進一步強調了“持牌經營”的原則。

融360認為,黃金發行方的資質比較嚴格,這裡的金融機構大多是銀行、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平台只有代銷資質,但是不能發行互聯網黃金產品。

“目前國務院和金融機構部門批準成立的黃金交易所只有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海外的黃金交易所不在其中,也就意味著倫敦金、美黃金之類的交易平台今後都將不合法。”融360分析師表示。

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通過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其開發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含嘗試做市商)。

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公布的2017年度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名單,僅有16家銀行滿足條件。

肖磊認為,這意味著,目前市場上大部分互聯網黃金產品,尤其是不具備金融機構資質的互聯網黃金運營機構,將會遭到重大影響,這類機構目前提供的諸多黃金的账戶金,以及生息、結算等服務,可能存在被叫停的風險,但可以轉型成為金融機構的管道代理。

定義代銷準入門檻

互聯網只能代銷且門檻增加

互聯網黃金代銷的準入門檻,最低3000萬實繳貨幣資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應當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等,在征求意見稿中都是硬性指標。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版《暫行辦法》在互聯網代銷機構上有再添三條:互聯網機構應當具備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且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近三年未受到過金融監管、互聯網行業主管等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未開展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3000萬的實繳資本門檻較高,將眾多小型互聯網黃金銷售平台拒之門外。”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像支付寶、微信這樣實力雄厚的互聯網理財平台,則可以繼續代銷黃金產品。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則認為,互聯網黃金平台的產品魚龍混雜,更是詐騙、非法集資等案件的高發領域,加強監管也是情理之中。從這個角度來看,上述的準入門檻並不高。

此外,《暫行辦法》還指出,互聯網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以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不得將代理銷售黃金產品這一事項用於宣傳本機構或其他機構的任何其他業務。

薛洪言表示,當下大多數互聯網平台的黃金產品,本質上是把黃金ETF搬上互聯網,屬於基金銷售的範疇,已經被納入到基金銷售相關管理規範之中。此次新規,著重要規範的是各類黃金理財產品發行行為,這類產品多與黃金價格弱相關、與實物黃金強相關,或抵押、或租賃、或實物交割,並以此設計不同的收益規則,與持牌機構的黃金理財產品有明顯的差異,在市場中頗有吸引力,在新規下,此類產品再無空間可言了。”薛洪言說。

強調風險自擔

不得以任何形式剛性兌付

在此次央行發布的《暫行辦法》中,第十二條是新加入的條款: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實行投資者風險自擔原則。對黃金資產管理業務,金融機構及代理銷售的互聯網機構不 得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剛性兌付。

同時,《暫行辦法》保留征求意見稿原有的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黃金產品時,應當向投資者說明產品特性,並提示產品相關風險。應當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在開展業務前要充分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銷售黃金產品。

融360分析師認為,黃金屬於高風險投資產品,金融機構和互聯網平台需要向投資者提示該點。此外,投資者在購買互聯網黃金產品之前,必須做風險評估問卷,如果風險承受能力不足,金融機構和互聯網平台不允許向投資者銷售黃金產品。

肖磊表示,之所以加入第十二條,說明監管還是擔憂一些機構會借助黃金這一普通老百姓都認可的資產,做互聯網金融衍生品,變相成為P2P產品,這也是維護金融穩定的組成部分。

從大的環境來看,全球正在走向新一輪的經濟增長戰略,尤其是在全球貿易問題、地緣政治問題,以及美元等信用貨幣並不穩定的時下,黃金有可能成為新一輪投資的特點,所以央行實施該辦法,也是防患於未然,保證黃金作為國家級別的戰略儲備,以及民眾可以自由買賣的重要資產,不被市場各類非法活動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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