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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境外金融账戶將交換回國內 廣東已追繳3608萬

  中國人境外金融账戶將交換回國內

  中國居民如果沒有海外账戶和境外金融資產,就不會受該協定影響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時間表,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账戶摸排工作還有兩個多月的時間。根據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账戶的盡職調查。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機構報送資訊。2018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第一次交換資訊。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账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账戶的盡職調查。

  本報訊(記者 程婕)距離5月31日非居民金融账戶涉稅資訊交換(CRS)注冊和首次報送的截止日期僅有兩個多月時間。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目前各類金融機構都在按照自己的節奏推行這項工作,但進展不盡相同。銀行等有條不紊,穩步推進,但其他一些機構進展緩慢。

  今年5月31日前金融機構應首次報送資訊

  受20國集團(G20)委託,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了金融账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交換標準),獲得當年G20布裡斯班峰會的核準,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國於2015年12月17日簽署了《金融账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之多邊政府間協定》,正式加入CRS,並將於2018年9月首次進行涉稅資訊交換。2017年7月1日,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頒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正式生效,該辦法將國際通用的交換標準轉化成適應中國國情的具體要求,為國內實施交換標準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

  管理辦法要求,個人開立账戶時,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账戶持有人簽署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案(以下簡稱聲明檔案),識別账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識別為非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並記錄報送所需資訊。

  上述所需資訊主要包括個人以及账戶持有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年末單個非居民账戶的餘額或者淨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約或者年金合約的現金價值或者退保價值)等。

  誠信納稅人無須擔心因交換資訊增加稅收負擔

  所謂“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或企業,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但“非居民”並非完全指的是“外國人”。

  “根據我國稅法,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因此‘非居民’並不完全指的外國人。此前為避稅持有外國護照或者在海外開設殼公司的人均有可能屬於此範疇。”有業內人士解釋。

  監管部門此前已表示,《管理辦法》對中國稅收居民影響有限。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账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账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檔案裡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於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账戶的個人和機構絕大部分為中國稅收居民,填寫聲明檔案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開戶體驗影響不大。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程虹認為,依法誠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無須擔心因資訊交換而增加稅收負擔。

  農行要求相關客戶年底前提供聲明檔案

  從現有情況看,銀行在落實CRS要求方面表現最積極,安排最有條理,進展最有序。

  去年6月底以來,多家銀行相繼公布《關於實施存量個人非居民金融账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公告。账戶盡職調查分為存量高淨值客戶和存量低淨值客戶兩類。比如,農行要求高淨值客戶(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戶加總餘額超過等值100萬美元),請於2017年12月31日前提供聲明檔案;低淨值客戶(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戶加總餘額不超過等值100萬美元),請於2018年12月31日前提供聲明檔案。其他銀行的安排基本與農行一致。

  還有股份製銀行人士介紹稱,銀行為此專門成立“CRS項目組”,計劃調查工作主要分為三個階段:“账戶盡職調查”“系統改造”和“持續合規”。銀行CRS項目的目標是,完成調查以及後期建立持續合規的管理方案。

  去年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並下發《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居民金融账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細則》對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作出更為細化的規定,對銀行業實施相關監管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

  細則規定,如果原有聲明檔案資訊不準確或者不可靠,账戶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聲明檔案之日起90日內未提供的,銀行應當將其視為非居民账戶管理,並按國籍等資訊確定其稅收居民國(地區)。

  此次細則還強調並具體明確了銀行對账戶持有人資訊的審核義務。細則指出,在辦理開戶時,如果銀行認為账戶持有人簽署的稅收居民聲明檔案存在不合理資訊,應當要求账戶持有人提供有效聲明檔案或者進行解釋,不提供有效聲明檔案或者合理解釋的,不得為其激活账戶。個人账戶持有人聲明檔案填寫資訊與其他資訊存在明顯矛盾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種:聲明資訊與現有账戶開立及反洗錢程式收集的身份資訊不符的;聲明僅為中國稅收居民,但账戶持有人提供的國籍為外國,或者證件類型、現居住地址、電話為國外以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聲明為非居民,但账戶持有人提供的國籍、證件類型、現居住地址等所屬國家(地區)不一致的。

  部分私募機構已對高淨值客戶進行篩選

  《管理辦法》規定,除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傳統金融機構外,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合夥企業,也被視為金融機構,需要履行盡職調查和資訊報送義務。因此除商業銀行外,基金公司也在公司內部展開相關工作,富安達、農銀匯理等基金公司也發布了相關公告。

  相比之下,私募機構的進展分化嚴重。據報導,有些大型私募前期已經開展盡調工作,已對相關高淨值客戶進行了篩選。與此同時,不少小型私募對CRS合規義務並沒有足夠重視。“目前,有的私募甚至沒聽過CRS,更別提開展合規工作。”一私募服務機構人士介紹。

  還有些私募機構限於人手、成本、認識等原因,沒有真正開展CRS合規工作,通常只是上網注冊,直接零申報。重視CRS合規的機構通常是些大型私募,公司會專門在內部設立相關崗位,或是直接聘請律師,由律師代理CRS合規工作。

  中國人境外金融账戶涉稅也將交換回國內

  目前已有100多個國家參與了CRS,第一批以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等歐盟國家為代表,承諾於2017年9月開展第一次账戶資訊交換,第二批包括中國、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等。各國政府通過互換資訊的方式,可以掌控自己國民的資產狀況,判斷他們是否有偷漏稅等行為。

  加入CRS意味著中國對非居民金融账戶進行排查,而超過一定資金數額的中國公民在海外的账戶資訊也會被交換回國內。按照上述時間表,我國將於2018年9月進行第一次資訊交換,屆時相關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账戶資訊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構。

  如果中國居民沒有海外账戶和境外金融資產,就不會受這一協定的影響。受影響的主要是在境外進行了金融資產配置的中國人。如果你是中國居民,不管是否移民,只要你在境外(包括香港)有金融資產(包括存款、大額壽險保單、投資基金、股票等),不論你是自己持有,還有設立家族信託,或者通過殼公司投資理財,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都會將你所持有的金融資產資訊報送給中國稅務機構。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些資訊的回流和利用,很可能將對其中的境外避稅者、洗錢者、貪腐者帶來法治震懾。

  跨境情報交換追繳境外人員個稅3608萬

  1月16日,廣東省地稅局披露,近日追繳108名境外人員個人所得稅3608萬元,這是廣東省最大一筆通過對外專項情報交換補征的稅款。

  據報導,S公司隸屬境外某集團公司,該集團公司在全球有20家工廠,S公司是其中一家。2014年10月,東莞市地稅局對全市境外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數據展開排查分析,發現S公司每月申報境外人員20人左右,職務均為中層,平均月工資1萬多元,明顯偏低。同時,這些人員的境外收入為零,不合常規。針對這些疑點,東莞市地稅局迅速聯合S公司的主管稅務機構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

  專案組對S公司財務負責人和其集團財務總監等人展開了三輪約談,企業最後承認存在虛假申報的情況,對已有申報記錄的55名境外員工補繳個人所得稅470多萬元。

  經過廣泛取證和深入分析,專案組發現S公司補申報的人均工資水準仍然偏低。專案組經請示上級機構對外發出專項情報交換請求。收到情報交換請求後,境外稅務部門很配合,及時到S公司的集團公司核查,並在不久後反饋了該集團公司的有關工資支付及經營情況。最終,該公司申報的境外人員平均年薪從10多萬元升至40多萬元,之前沒有申報個稅的,其中1人的年薪高達1000多萬元,年納稅額300多萬元。該公司共計補扣繳境外人員個人所得稅3608萬元。

  中國居民如果沒有海外账戶和境外金融資產,就不會受該協定影響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時間表,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账戶摸排工作還有兩個多月的時間。根據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账戶的盡職調查。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機構報送資訊。2018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第一次交換資訊。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账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账戶的盡職調查。

  本報訊(記者 程婕)距離5月31日非居民金融账戶涉稅資訊交換(CRS)注冊和首次報送的截止日期僅有兩個多月時間。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目前各類金融機構都在按照自己的節奏推行這項工作,但進展不盡相同。銀行等有條不紊,穩步推進,但其他一些機構進展緩慢。

  今年5月31日前金融機構應首次報送資訊

  受20國集團(G20)委託,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了金融账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交換標準),獲得當年G20布裡斯班峰會的核準,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國於2015年12月17日簽署了《金融账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之多邊政府間協定》,正式加入CRS,並將於2018年9月首次進行涉稅資訊交換。2017年7月1日,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頒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正式生效,該辦法將國際通用的交換標準轉化成適應中國國情的具體要求,為國內實施交換標準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

  管理辦法要求,個人開立账戶時,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账戶持有人簽署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案(以下簡稱聲明檔案),識別账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識別為非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並記錄報送所需資訊。

  上述所需資訊主要包括個人以及账戶持有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年末單個非居民账戶的餘額或者淨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約或者年金合約的現金價值或者退保價值)等。

  誠信納稅人無須擔心因交換資訊增加稅收負擔

  所謂“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或企業,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但“非居民”並非完全指的是“外國人”。

  “根據我國稅法,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因此‘非居民’並不完全指的外國人。此前為避稅持有外國護照或者在海外開設殼公司的人均有可能屬於此範疇。”有業內人士解釋。

  監管部門此前已表示,《管理辦法》對中國稅收居民影響有限。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账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账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檔案裡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於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账戶的個人和機構絕大部分為中國稅收居民,填寫聲明檔案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開戶體驗影響不大。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程虹認為,依法誠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無須擔心因資訊交換而增加稅收負擔。

  農行要求相關客戶年底前提供聲明檔案

  從現有情況看,銀行在落實CRS要求方面表現最積極,安排最有條理,進展最有序。

  去年6月底以來,多家銀行相繼公布《關於實施存量個人非居民金融账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公告。账戶盡職調查分為存量高淨值客戶和存量低淨值客戶兩類。比如,農行要求高淨值客戶(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戶加總餘額超過等值100萬美元),請於2017年12月31日前提供聲明檔案;低淨值客戶(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戶加總餘額不超過等值100萬美元),請於2018年12月31日前提供聲明檔案。其他銀行的安排基本與農行一致。

  還有股份製銀行人士介紹稱,銀行為此專門成立“CRS項目組”,計劃調查工作主要分為三個階段:“账戶盡職調查”“系統改造”和“持續合規”。銀行CRS項目的目標是,完成調查以及後期建立持續合規的管理方案。

  去年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並下發《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居民金融账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細則》對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作出更為細化的規定,對銀行業實施相關監管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

  細則規定,如果原有聲明檔案資訊不準確或者不可靠,账戶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聲明檔案之日起90日內未提供的,銀行應當將其視為非居民账戶管理,並按國籍等資訊確定其稅收居民國(地區)。

  此次細則還強調並具體明確了銀行對账戶持有人資訊的審核義務。細則指出,在辦理開戶時,如果銀行認為账戶持有人簽署的稅收居民聲明檔案存在不合理資訊,應當要求账戶持有人提供有效聲明檔案或者進行解釋,不提供有效聲明檔案或者合理解釋的,不得為其激活账戶。個人账戶持有人聲明檔案填寫資訊與其他資訊存在明顯矛盾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種:聲明資訊與現有账戶開立及反洗錢程式收集的身份資訊不符的;聲明僅為中國稅收居民,但账戶持有人提供的國籍為外國,或者證件類型、現居住地址、電話為國外以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聲明為非居民,但账戶持有人提供的國籍、證件類型、現居住地址等所屬國家(地區)不一致的。

  部分私募機構已對高淨值客戶進行篩選

  《管理辦法》規定,除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傳統金融機構外,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合夥企業,也被視為金融機構,需要履行盡職調查和資訊報送義務。因此除商業銀行外,基金公司也在公司內部展開相關工作,富安達、農銀匯理等基金公司也發布了相關公告。

  相比之下,私募機構的進展分化嚴重。據報導,有些大型私募前期已經開展盡調工作,已對相關高淨值客戶進行了篩選。與此同時,不少小型私募對CRS合規義務並沒有足夠重視。“目前,有的私募甚至沒聽過CRS,更別提開展合規工作。”一私募服務機構人士介紹。

  還有些私募機構限於人手、成本、認識等原因,沒有真正開展CRS合規工作,通常只是上網注冊,直接零申報。重視CRS合規的機構通常是些大型私募,公司會專門在內部設立相關崗位,或是直接聘請律師,由律師代理CRS合規工作。

  中國人境外金融账戶涉稅也將交換回國內

  目前已有100多個國家參與了CRS,第一批以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等歐盟國家為代表,承諾於2017年9月開展第一次账戶資訊交換,第二批包括中國、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等。各國政府通過互換資訊的方式,可以掌控自己國民的資產狀況,判斷他們是否有偷漏稅等行為。

  加入CRS意味著中國對非居民金融账戶進行排查,而超過一定資金數額的中國公民在海外的账戶資訊也會被交換回國內。按照上述時間表,我國將於2018年9月進行第一次資訊交換,屆時相關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账戶資訊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構。

  如果中國居民沒有海外账戶和境外金融資產,就不會受這一協定的影響。受影響的主要是在境外進行了金融資產配置的中國人。如果你是中國居民,不管是否移民,只要你在境外(包括香港)有金融資產(包括存款、大額壽險保單、投資基金、股票等),不論你是自己持有,還有設立家族信託,或者通過殼公司投資理財,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都會將你所持有的金融資產資訊報送給中國稅務機構。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些資訊的回流和利用,很可能將對其中的境外避稅者、洗錢者、貪腐者帶來法治震懾。

  跨境情報交換追繳境外人員個稅3608萬

  1月16日,廣東省地稅局披露,近日追繳108名境外人員個人所得稅3608萬元,這是廣東省最大一筆通過對外專項情報交換補征的稅款。

  據報導,S公司隸屬境外某集團公司,該集團公司在全球有20家工廠,S公司是其中一家。2014年10月,東莞市地稅局對全市境外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數據展開排查分析,發現S公司每月申報境外人員20人左右,職務均為中層,平均月工資1萬多元,明顯偏低。同時,這些人員的境外收入為零,不合常規。針對這些疑點,東莞市地稅局迅速聯合S公司的主管稅務機構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

  專案組對S公司財務負責人和其集團財務總監等人展開了三輪約談,企業最後承認存在虛假申報的情況,對已有申報記錄的55名境外員工補繳個人所得稅470多萬元。

  經過廣泛取證和深入分析,專案組發現S公司補申報的人均工資水準仍然偏低。專案組經請示上級機構對外發出專項情報交換請求。收到情報交換請求後,境外稅務部門很配合,及時到S公司的集團公司核查,並在不久後反饋了該集團公司的有關工資支付及經營情況。最終,該公司申報的境外人員平均年薪從10多萬元升至40多萬元,之前沒有申報個稅的,其中1人的年薪高達1000多萬元,年納稅額300多萬元。該公司共計補扣繳境外人員個人所得稅3608萬元。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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