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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P2P老闆賣樓100%兌付 法律怎麽看?

  沒有人天生就是要犯罪的,尤其是非暴力型的經濟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他們對法定犯罪並不知悉,有時候甚至以為自己從事的是合法行為或灰色地帶,每次面對嫌疑人常聽到的一句話是:要知道能判10年,我打死都不會做。

  昨晚一則新聞《武漢P2P老闆靠賣樓100%兌付,被抓兩年後緩刑釋放》,讓網貸行業的從業者們眼前一亮,為確認真實性,我們找到了判決書。根據判決書載明的情況,做一些法律分析,僅供業內老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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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的來源為公開、已生效的裁定書[(2018)鄂01刑終1456號 武漢雙龍堂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李文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判時間:2019年5月16日;審理程序:二審;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件要從8年前說起,被告人李某控制、管理華氏地產集團、雙龍某公司,成立華氏控股集團,聘用被告人王某、李某、葉某等人。

  2011年10月至2015年11月,被告部門雙龍某公司(請注意,雙龍某公司按照部門犯罪處理)資金周轉困難,經上述自然人共同商議,以包租返利、到期回購等方式利用中華城項目吸收公眾資金,並向社會不特定人進行宣傳。

  商業模式為:將地下車庫向社會公眾銷售產權;將商鋪的經營使用權向社會公眾轉讓,然後委託雙龍某公司經營,並承諾有年化8%-10%的固定回報。

  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等共同謀劃,設計開發運營P2P網絡借貸平台,虛構以被告人朱某為債權人的債權轉讓標的,向社會公開宣傳並承諾固定回報。案發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共計12.52億餘元,其中未兌付1.53億。同時,本案還發現了違規發售私募基金等行為。

  案發後,被告人李某等人自願處置被告部門雙龍某公司的自有資產並予以變現,退還集資參與人相關款項,自願兌付,尚有大額資金的剩餘資金未被領取。

  總結:本案既有自然人犯罪,又有部門犯罪;罪名僅限於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采取P2P網絡借貸平台的形式,債權轉讓模式並承諾固定收益;集資參與者的款項,已償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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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麽會這樣判?

  諸多媒體和業內的朋友也在揣測,為何二審裁定書會這樣裁決呢?難道還上錢就沒事了,難道錢可以購買刑期?!

  非也,非也。

  二審裁決書,分明讓我們看到了“控”“辯”“審”三方力量的抗衡與角逐。控方在起訴中其實將案件引向了更重的方向,其中採用了“虛構”標的等字眼,雖然我們網貸行業的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種做法是“超級放貸人模式”,但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超級放貸人的債權如果是虛構的,不真實的,那就有可能會引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颯姐認為,辯護律師一定進行了對抗,才保住了較低的罪名,沒有在審查起訴階段升級罪名。

  內行讀者,您肯定發現了本案的不同,在通常的非吸案件中,絕大多數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而本案卻將部門犯罪也納入其中。其中玄妙,也許可以從自願處置資產的角度考慮問題,咱們不說透,也不宜說透,自己領會。

  關於“超級放貸人的債權轉讓模式”,本案再次透過鮮活的裁判文書告訴世人,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了,該模式在實踐中就是被認定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許,有人會問,已經兌付完畢的債權轉讓標的,還會被“秋後算账”嗎?颯姐只能說,從目前市場情況看,基本上大家都沒有度過“追訴時效”,刑事風險的敞口依然存在。

  還錢為啥就能減刑?話不能說的那麽難聽,刑法之所以會處罰一種行為,其根本原因是該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社會危害性已經基本消除,那麽,刑法為何要以生命、自由為代價而處罰一個人或一個公司呢,必要性大大降低。

  非吸犯罪,雖然是侵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但是其實踐中的難點是“涉眾”,傷害了群眾的錢袋子,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將財產歸還給集資參與人,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降低,按照颯姐的觀點,可以定罪免處或者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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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驗是否可以複製?

  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地區穩定,我們可以大膽地嘗試各種有益於案件解決的辦法。如果以輕判為代價,而使得諸多老百姓免受損失,善莫大焉。

  有些人存在酸葡萄心理,想著說:還了錢,也不能輕判,就要重刑。從經濟學的角度,這樣就無法激勵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公司積極籌措資金,補償集資參與人的損失。

  長此以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就沒有籌措資金的意願和動力,寧可把牢底坐穿或幾年後出獄享受彼時“財務自由”,孰輕孰重,希望集資參與人、投資人務必拎得清,否則,於人於己都不利。

  我們認為,本案經驗應當推而廣之,甚至可以將兌付比例與量刑幅度進行“直接掛鉤”。案發後,能夠兌付“未兌付金額”的35%,則可以從輕或減輕10-15%的刑期;能夠兌付“未兌付金額”的50%,則可以減輕15-20%的刑期;能夠兌付”未兌付金額“的75%以上,則可以減輕20-25%的刑期;如能全額兌付,則可以不按照犯罪處理或者緩刑。

  刑法的目的是打擊犯罪,但也要注重保護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同時,本著治病救人的出發點,給機會”改造“而不是單純”復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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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寫在最後

  我們相信,沒有人天生就是要犯罪的,尤其是非暴力型的經濟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他們對法定犯罪並不知悉,有時候甚至以為自己從事的是合法行為或灰色地帶,每次面對嫌疑人常聽到的一句話是:要知道能判10年,我打死都不會做。

  然而,法律並不因為你是法盲而饒恕你。

  尤其在民間借貸、金融科技領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的案例層出不窮。從某種意義上講,本案是特例,如果其采取的是點對點的商業模式,隻收取信息中介費用,很難想象如何償還上億的集資款,反而是實業公司的非吸案件,本案更具參考價值。

  但是,我們必須清楚地指出,如果采取”點對點“直接融資模式,即便是出現逾期等情形,也並不當然構成犯罪。不能兌付,絕不等於構成非吸罪。希望本文能給P2P公司老闆、高管和出借人一點提示和參考,祝君好運!!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

  附判決書全文: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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