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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彩票監管暫行辦法:品種申請由財政部評審

  關於印發《彩票監管谘詢和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辦綜〔201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

  現將《彩票監管谘詢和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辦公廳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彩票監管谘詢和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彩票監管谘詢和評審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專業化,提高彩票監管水準,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相關內控制度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彩票發行機構開設彩票品種的申請,財政部負責彩票業務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應當組織彩票監管谘詢和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進行評審。

  第三條  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開展下列工作時,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需要,可以聽取專家的意見:

  (一)研究制定或修訂彩票監管制度和政策;

  (二)研究審核彩票發行機構變更彩票品種和遊戲的申請;

  (三)研究分析彩票發行銷售和彩票市場運行形勢;

  (四)研究彩票市場監督相關事項;

  (五)其他需要谘詢專家意見的工作。

  第四條  專家人選由彩票發行機構和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推薦。

  專家推薦人選可以來自研究谘詢機構和大專院校、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省級財政部門、其他與彩票業務相關的部門等。推薦部門應當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第五條  專家推薦人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從事或參與彩票、經濟、財政、社會、心理、數學、傳媒、資訊技術等方面工作,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熟悉彩票業務及有關理論、實務、相關法律法規,能夠承擔參與彩票谘詢和評審工作;

  (四)願意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並接受財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根據專家推薦人選情況進行遴選後確定入選專家。入選專家應當向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提交《彩票監管谘詢和評審專家承諾書》(附後)。

  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收到承諾書後,向入選專家發送邀請函,組建專家庫。

  第七條  專家總數一般為35人,每屆任期一般為三年。期滿後應當按程式組織遴選下一屆專家。

  根據工作需要或專家實際情況,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可在任期內調整專家。

  第八條  任期內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彩票谘詢或者評審工作中充分、獨立地發表個人意見;

  (二)參與谘詢或者評審活動時,按規定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資訊資料、檔案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三)參與谘詢或者評審活動時,獲得相應的谘詢或者評審勞務報酬;

  (四)有權向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遞交書面報告,不再擔任專家。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任期內專家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時應邀參加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彩票監管谘詢或者評審工作;

  (二)勤勉盡責,為彩票監管谘詢或者評審工作提供真實、可靠、負責的意見或建議;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使用和披露在谘詢或者評審過程中獲悉的項目資料、技術數據、項目部門的商業秘密及評審情況和政策制度研究資訊等;

  (四)與被谘詢或者評審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及時主動回避;

  (五)開展彩票業務研究,積極對彩票監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六)根據彩票監管工作需要,積極宣傳解釋國家彩票監管制度和政策。

  (七)依法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組織專家開展谘詢工作,可以采取召開專家座談會或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

  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彩票發行機構開設彩票品種的申請進行評審,應當按照財政部相關內控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參與谘詢或者評審的專家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全面細致地審閱相關材料,客觀公正地出具谘詢或者評審意見。谘詢或者評審意見須經專家本人簽字。

  第十二條  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每次開展的谘詢或者評審工作情況支付谘詢或者評審費用。

  第十三條  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應加強與專家的聯繫和溝通,做好專家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在任期內,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應當提出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從專家庫中除名:

  (一)無正當理由,任期內不參加彩票監管谘詢或者評審工作,或者不履行專家義務的;

  (二)應主動提出回避但未提出或未回避的,或者相互串通、打招呼,影響評審客觀公正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項目部門商業秘密的,或者擅自對外披露谘詢或者評審資訊的;

  (四)利用專家身份或履行職責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的;

  (五)以專家名義從事有損彩票監管秩序的行為的;

  (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五條  專家若被除名,財政部彩票監管部門應書面告知本人,並抄送其推薦部門。專家被除名後,不得再次被推薦為專家人選。涉嫌違法犯罪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和推薦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果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構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李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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