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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這個坑,我們要怎麼繞過去?

我們在購買健康保險時,比如重疾險、醫療險和壽險產品,首先會遇到的就是「健康告知」。這個很關鍵,因為你的填寫,直接決定了保險公司是否承保,以什麼樣的條件承保?以及出險後,能不能順利理賠?

現在許多理賠糾紛,都是因為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而導致的。那麼,我們該如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符合健康告知要求,怎麼辦?

所以今天,保魚君就來說說投保時我們應該怎樣來填寫健康告知,才能避免理賠糾紛,保障日後理賠無憂。

  • 為什麼要進行健康告知?

  • 知己知彼,了解健康告知

  • 見招拆招,化解健康告知

  • 保魚君總結

一、為什麼要進行健康告知


1. 什麼是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是指保險公司在接受客戶投保申請時,要求其填寫健康告知書,也就是關於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說明。

保險公司根據客戶的身體健康狀況,對客戶的預期死亡率、殘疾率、發病率及其他保險事故預期發生率進行分類、篩選,進而決定是否承保及承保條件,也就是以身體狀況對未來的影響為考慮重點。

一般來說,健康問卷中的問題主要包括兩方面:


被保險人既往史,即客戶本人患病、治療及目前狀況;

被保險人家族史,即其父母或直系親屬中是否有家族遺傳性疾病。

在告知的時候,首先要明白一個規則,即如實告知 ≠ 全部告知,我們來看一下《保險法》是如何規定的:


《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約,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所以,健康告知的原則就是「最大誠信原則」。在不隱瞞的情況下,如實說明自己的健康狀況就好了。


2. 健康告知的重要性

健康告知的結果決定了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承保、承保條件如何以及出險後能否順利理賠。

而且,健康告知的過程也是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有一個清晰的認知的過程。

但如果投保前我們沒有如實告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以我們隱瞞了被保人身體健康狀況為由,從而拒絕理賠,且不退還已交保費。

二、知己知彼,了解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內容其實都大同小異,最要詢問的資訊主要有以下幾類:

1、是否有列舉的疾病、癥狀?



例如:

被保險人是否患有或曾經患有或已經被告知有下列疾病:惡性腫瘤、腦血管疾病、心臟疾病心功能不全II級(含)以上、高血壓II級(含)以上、糖尿病、冠心病、心肌梗塞、呼吸衰竭、肺心病、肝硬化、慢性腎臟疾病、腎功能不全、再生障礙性貧血、癲癇、系統性紅斑狼瘡、性傳播疾病、白血病、慢性酒精中毒、精神疾病、智力障礙、阿爾茲海默氏病(老年癡呆或早老年癡呆症)、帕金森氏病、重症肌無力、多發性硬化症、失明、癱瘓、先天性疾病、遺傳性疾病;身體畸形或殘疾;愛滋病患者或愛滋病毒攜帶者,曾經或正在吸毒?

從這一段健康告知裡,我們其實可以解讀到很多資訊,比如:


  • 它問了高血壓Ⅱ級以上,那就意味著Ⅰ級高血壓可以買;

  • 肝臟部分隻詢問了肝硬化,那麼B肝病毒攜帶者就可以買;

  • 問了遺傳性疾病,那有家族遺傳病的就不能買等等。

所以,這裡只需要回答是否有所列舉的具體疾病或癥狀即可,沒列出來的,不需要做回答,買就行了。

2、是否進行過某種診療方式?


例如:

ⅰ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ⅱ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診治或用藥?

ⅲ過去五年內是否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這裡提到的各種診療方式,乍一看,像是文字遊戲,讓人摸不到頭腦,其實每個方式所指都有所不同:


健康檢查:指的是體檢;

其他檢查:是指在體檢的基礎上有異常而做進一步的檢查,在其他產品的健康告知裡,也會寫為「是否被建議做進一步檢查」之類的;

治療: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治療、心理治療等。

診治:對於身體的異常情況,向醫生問診,接受治療。

用藥:長期或短期內服用、注射過某種藥品。一般是對於長期服藥的詢問,主要想問慢性疾病的程度。

比如B肝病毒攜帶,若肝功能檢驗是正常的話是不需要用藥的,而有些雖然只是小三陽,但已經需要長期服用藥物來控制了,所以保險公司也需要規避這類情況。

要注意的是,治療和用藥,一般都是針對已經完成或正在進行的狀態,某種程度上來說,對被保險人的風險警示更大。


但有些產品也會對一些常見疾病除外,比如急性闌尾炎住院、急性腸胃炎等,即使住院也不影響,所以這就需要大家要謹慎區分了。

以上情況是需要在醫院和醫生指導下完成的,如果只是自己感冒,去藥店買葯,可是不同的哦!


3、是否在某個時限記憶體在某種情況?


例如:

ⅰ最近兩個月內是否因傷或生病接受醫師診治用藥;

ⅱ是否在最近兩年內因身體異常進行門診診療或進行過X線、CT、核磁共振、超聲、核醫學等影像檢查,且被醫生建議需要住院、或手術、或長期藥物治療、或定期複查?

ⅲ您是否近一年有新發或以往既有以下癥狀?

只需要根據詢問的具體時間點和情況做判斷,沒有涉及到的詢問不需要考慮。

4、其他健康情況



例如:

ⅰ個人的生活習慣:

A.曾經或正在使用毒品或違禁藥物?

B.吸煙過量(每天吸煙20支以上或因為身體原因被醫生警告戒煙)?

C.飲酒過量(每日飲白酒200ml以上或因為身體原因被醫生警告戒酒)?

ⅱ兩周歲以下(含兩周歲)兒童補充告知:是否為早產、難產?出生時是否曾有產傷、窒息等異常情況?是否有發育遲滯、驚厥、抽搐、腦癱、先天性疾病、遺傳性疾病、畸形或缺陷

ⅲ女性補充告知:您是否懷孕及生產期間有合併症?例如蛋白尿、高血壓、糖尿病、宮外孕等。您是否曾被建議針對乳房、子宮、卵巢、宮頸疾病進行定期複查或治療?

其他的情況主要是針對人群劃分,男性煙酒、女性懷孕和兒童的一些特定情況。這個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就好。

三、見招拆招,化解健康告知!

保險公司為了降低自己所承擔的風險,避免出現騙保情況,這也是他們的自我保護,我們應當理解。


那麼如何進行合理的健康告知呢,保魚君有幾點提議:

1、詢問告知

即問什麼,答什麼,不問就不答。

保險公司有嚴格的核保系統,專業的核保人員,他們制定的健康詢問一定跟本產品嚴密相關的,會對投保、核保、保費或者理賠等產生影響的,具有明確性和針對性的問題。

而對於他們沒有問到的情況,我們可以不說。隻回答他們提出的問題,不需要主動進行告知。

2、有記錄的告知

身體健康狀況以醫院或者體檢機構留下的就診記錄為準,特別是用醫保卡就診。


以及用醫保卡在藥店買了相關的藥品,都很有可能被記錄在案。


以保魚君所在的杭州為例,在藥店用醫保卡買葯的話,是會被記錄在網上的,包括詳細的藥品名稱和用量,一查就能知道。

所以像什麼自我感覺最近心緒不暢、家人朋友猜想的甚至是「保健專家」、「X半仙」的診斷,只要沒有進行體檢或醫院治療的,統統不在告知範圍內。

不過保魚君還是要在這裡提醒一下,如果打算近期去體檢的,最好等投保成功之後再去體檢。


萬一本來保險公司沒有要求體檢的,自己去體檢出了什麼問題,影響到了核保,就很不劃算。

3、體檢不能免除如實告知義務


2015年頒布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合約訂立時根據保險人要求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不能免除。

投保人不能想著抱著「反正我都體檢了,你們自己看體檢報告吧」的心態敷衍健康告知。如實告知不僅是對保險公司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4、兩年不可抗辯

如果故意或當時真的忘記了而沒有如實地進行健康告知會怎麼樣呢?

《保險法》裡有詳細說明,簡單總結就是:

  • 故意不告知的,解除合約,不賠償,不退保費;

  • 非故意不告知的,解除合約,不賠償,退保費;

  • 明知道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不可以解除合約,照常賠償。

有些朋友可能會提到:還有兩年不可抗辯期呢!兩年抗辯是什麼?


通俗來講,就是如果你在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在保單生效兩年後,保險公司就不能再追究你沒有如實告知了,出險照樣理賠。這兩年,就被稱為不可抗辯期。


但這並不是絕對的!兩年不可抗辯期針對的是「被保險人非故意隱瞞」的情況,才能適用。如果保險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是故意隱瞞的,過20年都拒賠了。


可能有些朋友沒有看懂,不著急,保魚君給大家舉個栗子:

A先生長期吸煙,但是投保時欺騙保險公司說自己不吸煙。



投保2年後去醫院查出肺癌,跟醫生說自己有10年的吸煙史,然後醫生就在病例上記錄了「10年吸煙史」。

這時候,A先生再去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那麼即使2年前你沒有相關就診記錄,但根據病曆本裡已自述有「10年吸煙史」,保險公司也可以認定A先生是故意隱瞞告知而拒賠。

換一種情況,如果B先生為B肝病毒攜帶者,但他自己一點也不知情,平時也沒有任何癥狀,所以他順利投保了。



投保2年後,B先生被查出來肝癌,但因為之前他一直沒有相關就診記錄,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是多年的B肝病毒攜帶者,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還是要照常理賠的。


四、保魚君總結


購買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風險保障,不實告知導致風險發生後無法獲得理賠,那麼購買保險的意義就不存在了,保魚君認為完全沒有必要。

就算身體狀況不理想,可能會被加費、除外承保等情況,也不能摒棄做人的誠信。如實做好健康告知,對自己負責,也對他人負責。


保魚君也希望,世界上所有的保單永不出險,一世平安。祝君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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