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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百萬藥品回扣窩案曝光:兩受賄者二審為何改判緩刑?

  ■本報記者 帥可聰 陳鋒 北京報導

  藥品安全無小事,背著回扣的處方可能埋下危及生命的隱患,於法不容。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判決書讓一起巨額藥品回扣窩案得以曝光,頗有警示意義。在該案中,兩名醫務人員合謀作案,收受藥商上百萬元回扣,買通臨床醫生,為藥商牟取提高藥品銷量等不正當利益。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這兩名醫務人員,在一審均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不過,在二審又均被改判緩刑。其中一人在案發後的取保候審期內,曾為警方提供線索抓獲偷車賊,被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

  百萬藥品回扣窩案

  該案二審判決由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年10月18日作出,11月1日公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

  根據法院查明事實,2013年3月,安徽省安慶市第一人民醫院(下稱“安慶一院”)體檢中心副主任醫師嵇某與藥劑科主管藥師曹某共同商定,接受藥商安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為安某牟取提高藥品銷量等不正當利益,按每月藥品採購量乘以零售價20%-30%左右的比例收受安某的回扣;其中,嵇某每月按約定的品種和回扣比例收受安某給予的藥品回扣,曹某負責統計醫生的處方量,並按照每種藥品採購量乘以一定比例,以現金的形式向臨床醫生支付處方回扣。

  2013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間,嵇某借用其妻子账戶分53次收受安某送的藥品回扣共計1207428元。嵇某和曹某送給醫生處方回扣共計972937元,除去送給醫生的處方回扣,余下的234491元由嵇某和曹某二人分配,其中嵇某實際分得119507元,曹某實際分得92792元,分給安慶一院其他工作人員22192元。

  此外,曹某還曾單獨受賄。具體事實包括,2008年11月至2011年12月間,應黃某之托,為其提供安慶一院臨床使用頭孢西丁鈉等藥品的處方統計資訊,曹某按照每月統計的藥品使用數量,以每支0.5元的標準收取藥品統方提成好處費,共計收取好處費人民幣35296.5元。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曹某應安某之托,為其在安慶一院銷售頭孢西丁鈉等藥品提供幫助,曹某從中收取藥品銷售回扣人民幣8.4萬元,其中6萬元送給安慶一院的處方醫生。

  判決書顯示,2017年6月,安慶一院紀檢監察部門約談曹某,曹某主動交代犯罪事實;2017年7月18日,安慶一院紀檢監察部門約談嵇某,嵇某主動交代犯罪事實。2017年7月19日,嶽西縣人民檢察院電話通知嵇某到案,2017年8月9日,嶽西縣人民檢察院傳喚曹某至嶽西縣人民檢察院,二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檢舉偷車賊立功

  據判決書記載,2017年9月20日凌晨,曹某在安慶市迎江區建新街9棟見一男子有盜竊電動車嫌疑,曹某於當日上午向安慶市警察局大南門派出所報告,該所根據曹某描述的犯罪嫌疑人體貌特徵,結合影片監控,將犯罪嫌疑人朱某抓獲。相關證言顯示,該輛被盜的電動車價值約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曹某身為國有事業部門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嵇某共同為藥品經銷商牟取利益,收受藥品回扣共計1207428元;被告人曹某單獨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收受他人回扣、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19296.5元。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且系數額巨大。

  不過嵇某、曹某二人主動向本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交代問題,構成自首,可減輕處罰;曹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提供他人犯罪重要線索,警察機構得以偵破他人犯罪案件,系立功,可從輕處罰;嵇某、曹某案發後退出全部贓款,且自願繳納部分罰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對被告人嵇某、曹某均予以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嵇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曹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嵇某、曹某退出的贓款及安慶一院協助追繳的贓款合計1326724.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審均被改判緩刑

  不過,儘管一審法院已從輕處罰,但嵇某與曹某依然選擇了上訴。《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二人均在上訴時辯稱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原判定性錯誤。曹某還上訴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此外,二人均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改判緩刑。就犯罪數額問題,二人及其辯護人還提出,應以實際所得認定為受賄數額。

  出庭檢察員認為,二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人的大部分上訴理由也均未獲得法院認可;其中,就犯罪數額問題,二審法院認為,為了提高藥品的銷售量,將收受的藥品回扣按照一定比例送給醫生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視為是對犯罪所得的處置,亦不影響犯罪數額的認定,故應當以安某給予的1207428元全部認定為二人共同受賄的犯罪數額。基於同樣的道理,曹某單獨受賄部分的犯罪數額也應認定為119296.5元。

  二審法院另查明,一審審理期間,司法部門對上訴人嵇某、曹某進行社區影響評估,相關《社區影響評估意見書》顯示,二人均被認為適合在社區進行矯正。一審審理期間,嵇某、曹某分別各自向原審法院繳納罰金人民幣2萬元;二審審理期間,二人的親屬分別代為向法院繳納罰金人民幣18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二審審理期間,嵇某、曹某兩上訴人分別由其家屬代為繳清全部罰金款,亦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另酌情考慮嵇某、曹某兩上訴人實際分得賄賂款僅佔犯罪數額小部分的情形,同時結合司法行政機構所作社區矯正意見,可在原判量刑的基礎上對嵇、曹二人改判適用緩刑。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嵇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曹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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