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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經醫院同意!醫生互聯網診療管理新政出爐

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診療活動!國家版互聯網診療等三大管理辦法頒布。

近日,海南省衛計委官網轉發了國家衛健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檔案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25號),備受業界關注的互聯網診療辦法終於落地。

上述三個檔案分別是《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由國家衛健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分別對互聯網診療服務、互聯網醫院的設定、遠程醫療的服務進行了相應規範和要求。

醫生資格有要求

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註冊系統中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徵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並經其執業註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需申請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構提出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執業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的申請書,提出申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診療服務資訊系統,應當提交合作協定;

(三)登記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服務方式中增加「互聯網診療」。

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時,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後,可以針對相同診斷進行複診。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通知明確,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來 源 / 醫谷、陝西基層衛生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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