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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國企員工工資將這樣改:本部漲薪不得超企業平均

經濟觀察報 記者 王雅潔與央企工資總額管理同步推進的是,超過20個省份區域的國企工資決定機制改革被提上日程。

這項自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之初便開始探索的改革,在2019年迎來全面推進改革。連日來,經濟觀察報記者跟蹤發現,包括上海、陝西、雲南、遼寧、青海、甘肅等地的地方國企工資總額改革紛紛進入實操階段。

一名地方國資人士對經濟觀察報表示,經地方人社部門、國資部門協商,聯合頒布該地《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後,2019年初相關國企正在按新的改革辦法推進實施。

上述地方國資人士透露,下一步的改革打算,是逐步理順領導人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生產服務人員等各類崗位人員的工資分配關係。

對於部分地方國企薪酬激勵不足,尤其是地方國企負責人薪酬限制的現象,上述地方國資人士表示,正在積極爭取,爭取日後在這方面做一些改革。

中國企業改革研究會研究員周麗莎認為,多個地區的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原則上增人不增資、減人不減資,改變了以往減人減資的做法,鼓勵企業進一步深化內部改革、提高人均產出及效率。

本部漲薪不得超企業平均

值得注意的是,正推動工資決定機制改革的各個地區,在企業集團合理確定集團本部工資總額預算的基礎上,集團本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將低於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一位地方國資人士表示,一些國企總部並不產生明顯的利潤,下屬子企業才是整個集團的利潤中心,基於此,才會提出“集團本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將低於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要求。

周麗莎認為,未來需要持續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即工資總額總量與勞動力市場相適應,根據企業盈利能力、企業營業規模合理測算工資總額總量。並與人均工資水準和地區指導線,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工資管理相關規定結合確定。

祝波善建議,在各個地方推行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時,最好優先選擇已建立規範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企業。

祝波善對經濟觀察報表示:“過去沒有把這項改革放到董事會,是考慮內部人控制的風險,現在可以選擇已經開展董事會職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企業混合所有製改革等改革試點的企業,經企業主管部門或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可實行與改革試點相適應的工資總額預算備案製管理。”

預算編制改革欲擴容

按照監管層的要求,下一步,將全面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

具體要求包括,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由國有企業自主編制,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並結合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分別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備案或核準後執行。

而在這一輪國企工資決定機制改革之前,並非所有企業都實施了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自主編制。

與監管層要求相呼應的是,已經頒布《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的20多個地區,絕大部分都對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上海國資提出,將進一步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落實工資分配自主權。2019年將由企業自主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備案後執行。雲南省對於工資額預算管理的改革要求包括,對行業周期性特徵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的企業,以及處於籌建期、初創期、戰略調整期、快速擴張期等特殊狀況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工資總額預算可探索按最長不超過3年的周期進行管理。福建省則要求,2019年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將由省屬企業自主編制,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色並結合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分別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備案或核準後執行。

一位地方國資人士表示,在推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改革時,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分類管理”的思維。在管理方式上,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備案製,對存在管理不規範的,才實行核準製。

周麗莎亦表示,對於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國有企業采取備案製,其他行業采取核準製。實行備案製後,“權”與“責”對等,工資總額管理權下放,同時也要承擔工資總額管理的責。需要構建集團與下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體系,分級管理、明確聯動機制;需要強化工資總額事中過程監控及事後評估分析。

還有地方人社部門人員表示,以其所在地區為例,長期以來,部分省屬國有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少數自律性強的企業按照“兩低於”原則自主確定工資總額和工資水準,但有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特別是設區市以下國有企業工資總額處於無監管狀態,管理政策“政出多門”,政府職能部門的指導監督作用未能充分發揮。

在國資專家、上海天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祝波善看來,以央企為例,過去已經出現企業自己編制預算,向上報送企業工資總盤子的情況。

一名央企人士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自己所在企業從2013年便開始自主編制工資總額預算,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調整情況經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後,於每年10月報國資委覆核或者重新備案。

根據國資委的要求,中央企業每年4月應向國資委提交上年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國資委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參考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對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執行國家有關收入分配政策等情況進行清算評價,並且出具清算評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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