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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立否認裁定破產清算,深圳中院裁定是受理申請

17日晚間網上流傳消息稱,“法院正式裁定金立破產”。金立回應第一財經稱:法院受理了破產清算申請,不是裁定破產清算,現在還是破產重組方向。

第一財經記者從12月10日的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書中看到原文裁定如下:受理申請人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對被申請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

但受理破產清算申請並非被裁定正式破產。

深圳中院表示,“申請人華興銀行深圳分行對被申請人金立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金立公司逾期未能清償。華興銀行深圳分行作為金立公司的債權人,依法可以向本院申請金立公司破產清算。涉案債權已經到期至今未能獲得清償,足以證明金立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破產清算並非金立集團債權人所期望的結果。在《金立集團債權人一致行動協定》中首條即提到:金立集團已嚴重資不抵債,失去清償能力,而金立集團一旦破產清算,將導致債權人利益遭受嚴重損失。

根據第一財經記者拿到的一份金立集團框架性重組方案建議,深圳市富海銀濤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盡快進入破產重整程式是金立全體債權人減少損失、提高債權回收率的唯一途徑。該顧問建議,重組後的金立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和運營公司:資產管理公司 100%由債權人持股,持有原金立集團的優質非核心資產等,包括:微眾銀行股權、南粵銀行股權、前海金立大廈及土地使用權、東莞工業園廠房及土地使用權、零星物業、其他對外股權投資及應收账款;運營公司主要從事手機品牌授權和移動互聯網業務,其股權歸債權人所有,是否分配一定股權給管理層及除責任人外原金立集團股東,由債權人確定(按照市場慣例給予管理層一定股份是留住公司技術團隊、維持運營公司正常運作的必要條件;除責任人外原金立集團股東大部分是手機經銷商,給予除責任人外原金立集團股東一定比例股份有利於運營公司的業務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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