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生產凍乾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
(2018年第60號)
根據線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開展飛行檢查,發現該企業凍乾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嚴重違反《藥品生產品質管理規範》行為。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該企業《藥品GMP證書》(證書編號:JL20180024),責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產,責成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全面排查風險隱患,主動采取控制措施,確保公眾用藥安全。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查組已進駐該企業,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派出專項督查組,赴吉林督辦調查處置工作。本次飛行檢查所有涉事批次產品尚未出廠和上市銷售,全部產品已得到有效控制。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始終把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放在首位,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絕不姑息,堅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一律移送警察機構予以嚴懲。
特此通告。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