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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攝影”:一些隱藏在博物館背後的故事

2019年3月26日,歐盟議會投票通過了新一輪數字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版權法修正案,其中第十三章(Article 13)對於線上圖像內容的生產、傳播與再創作等行為做出了比當前更為緊縮的規定,並且引入更多審查程序。支持者認為此舉能夠更好地保護原創者的權益,扭轉他們被Google與YouTube等互聯網巨頭剝削的現狀;然而更多反對的聲音則認為新的修正案將加劇內容壟斷,使互聯網的信息傳播愈發不平等。

目前,博物館與美術館等機構也是發布在線內容的活躍主體,修正案的通過將如何影響他們的線上運營與規定令人好奇。雖然該修正案的實施與否依然取決於之後歐盟成員國的內部決定,但能夠肯定它將對當代知識與藝術的生產及傳播生態造成難以忽視的影響。從博物館的歷史上來看,版權一向是館方在日常運營中相當關注的話題,同時也是禁止觀眾隨意攝影的主要原因之一。這篇舊文梳理了一些相關的史料,以期更全面地回答一個常常令我們感到懊喪的問題:“為什麽不能拍照?”。

版權與版權的悖論

觀察公共博物館在歷史上頒布過的大部分攝影規則,保護版權無一例外是館方首要的著眼點。照相機在當下的廉價與便攜性(例如手機相機)似乎讓拍照成為了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的一種下意識行為。事實上觀眾是否能夠在館內隨意攝影是自攝影技術誕生起就被持續爭論的話題。一方面博物館利用攝影對於書籍、藏品或展示細節的還原度,出版了大量圖錄,使得知識與藝術能夠在某種程度上擺脫地點與階級的限制,在更大範圍內傳播。另一方面,出版物與文創產品的販賣也是博物館維持機構運營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對於觀眾或第三方攝影需要報以特別的注意。

早在1754 年,赫庫蘭尼姆博物館(The Herculaneum Mu?eum)的保管員(keeper)在一封寄給英國學者托馬斯·赫裡斯(Thomas Hollis, 1720-1774)的信中寫到:

“公眾可以付費查閱一部分古希臘手稿……這些手稿正在被製成銅板,然後印刷出版……與此同時,他們也在忙著製作我們收藏的繪畫的銅板,因為國王決定盡快出版第一卷圖錄……據我所知,我跟你提到的這些是哲學手稿,但是我不被允許在信中更加詳細地描述它們。它們即將出版,屆時我會盡快寄給您……”1

收取費用以此出讓部分知識的可見性,是版權與著作權保護的重要內容,在19世紀攝影技術問世以後,這一現象越來越普遍,並且與資本主義市場越來越緊密地粘合在一起。瓦爾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曾在《繪畫與攝影》一文中記載,19世紀下半葉,法國政府曾將複製盧浮宮藝術收藏的獨佔權利轉讓給職業攝影師安德魯·迪斯德裡(André‐Adolphe‐Eugène Disdèri)。這種權利轉讓類似於現在台北故宮博物院特許幾家文化創意公司使用其藏品內容生產商品並進行銷售與營利的行為。20世紀初《申報》所載的一則廣告可從側面證明:

印刷工藝之異彩

英國雲錦五彩石印公司(分公司在上海黃浦灘一號)近爲本埠某保險公司代印一種月份牌,精美無比,足爲印刷界放一異彩。其畫圖原係絹本中繪仙境人物,爲明代名家手。題口床世天堂,是圖向庋於英國博物院,茲由該印刷所得博物院之特許,用照相法拍出,製成銅版,以三色付印。較之原圖,毫無改據。言凡係中國古今書畫,均可代印雲。2

1913年大英博物館發行的明信片 原作為其收藏的版畫《犀牛(Rhinozeros)》(Dürer, the 7thed.)圖片來自wiki common

除了對外版權協議,歷史上博物館也曾對“散客”收費。1906年,原先能夠免費攝影的大英博物館開始執行新規,規定在博物館內攝影者,需為一張底片支付兩先令的費用;或對攜帶攝影器材參觀的觀眾,按照每小時一先令的標準收費。倫敦當地的出版商為此致信《泰晤士報》表達抗議,信中聲稱“出版商作為與此事關係最大的群體,有權對這項因使用公共財產而要繳納的費用提出申訴”。大洋彼岸的美國也在世界博覽會中采取這種“措施”:據馮自由記載,1915年的巴拿馬太平洋萬國博覽會(Panama–Pacific International Exposition)即規定“凡攜帶攝影器入場者,每具繳公費銀二毫五分。” 這些舉措似乎已經在現代博物館中消失,不過讓我們再思考一下石窟寺中常常設置的“特窟”,對於可見性的標價似也與此有異曲同工之“妙”。

1915年 巴拿馬太平洋萬國博覽會 會館舊照 圖片來自wiki common

近代誕生的版權法帶有與生俱來的悖論,一方面它並不是為了提供一種特殊的私人利益而存在的,它強調個體的知識生產與藝術創作對公共領域的形成具有重要意義。版權為知識生產與藝術創作者提供繼續創作和傳播的經濟激勵,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個自由市場,使得他們獲得獨立於政府的經濟保障。經濟獨立不僅能夠保護原創者,也能夠實現公共領域對政府或其他形式權力的監督。在這一層面上,許多在世藝術家的展覽禁止觀眾攝影是一種必要的保護措施。但另一方面,版權法產生的諸多限制無疑不利於知識在更大範圍中的傳播與持續創新。對於博物館來說,禁止攝影的背後需要考慮的不僅是版權自身的矛盾,因其作為以保存人類文明與遺存為使命的公共機構,利用人類共同的文明成果營利(即便不以營利為目的)是否能夠自圓其說?

在版權之外

除開版權,我國博物館在“禁止攝影”這一規定上還有自己獨特的歷史脈絡,其出發點在於對西方殖民者加注於我們的“凝視”感到異常反感。羅蘭·巴特曾說,“奇特這一要素得以使我覺得攝影有存在的價值。反過來,沒有奇特性,也就沒有照片。” 攝影追尋奇特事物的天然屬性,不僅在以遠東地區為寫真對象的早期攝影實踐中一覽無遺,同時也與西方早期博物館對他文化的收藏與展示理念不謀而合。民國成立後,僅《申報》就發布過數次“禁止外人在內地攝影”與“限制攝影決定辦法”通知。1930年《警察旬刊》刊發《故宮博物院禁止攝影》一文,時任院長易培基在所呈文書中寫到:

為呈請事,籍查故宮所藏金石字畫各種物品,於歷史文化均有重要之關係,現在以次攝照,廣為流傳。惟此項物品,出自歷代祕藏,與普通照張不同,誠恐中西攝影家輾轉複製,漸失其眞,反與歷史固有之文化有礙。茲為保存古物眞相起見,特請令飭內政部準予立案,凡蓋有本院圖章之各種照片,一律禁止翻製,以重公物,是為公便,謹呈行政院院長謹。9

以精確複製見長的攝影技術,如何會在“輾轉”中“漸失其真”,損害古物“真相”?今日來看以此作為禁止攝影的理由,自然是站不住腳的。然晚清以降,民族主義席卷中國,尤以知識分子對中國外在的形象特別敏感。加之當時報刊的印刷質量低下,發行的攝影作品往往色彩失真,尺寸大小有限,給觀者的印象與客觀現實總有距離,因而易培基的擔憂在其時不無道理。

他曾為故宮博物院攝製《故宮圖錄》

圖片來自新浪部落格

新中國成立後,攝影問題依然相當敏感。1975年,國家文物局與外交部發布《國家文物局、外交部關於外國人在文物保護部門和博物館照相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表示許多外國人在參觀國內的文物保護部門時,系統地拍攝了大量照片,這樣使一些“在國內因印刷條件”還未發表的重要文物資料,在國外卻搶先出版,對出版工作非常不利。因此通知要求各文保部門與博物館在參觀前通知觀眾,石窟寺、古建築等不能系統地照相(可以規定隻許拍攝數張),還未發表過的“壁畫、雕塑、博物館陳列室內文物展品和館藏文物,按國際上一般慣例也不能照相”。事實上,除外國人外,許多石窟寺與古建築至今也未向公眾開放拍照。改革開放後,國家文物局再次針對外國人攝影問題下發新的通知,名為《國家文物局對第二項具體說明》:

經請示中央宣傳部同意,我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九日(中發〔1979〕15號)印發的《關於外國人在中國攝影問題的規定》,對其中第二項具體說明如下:

一、文物保護部門和博物館展品,已發表過照片的,可以允許拍照。為保護我出版權益,未發表過的,不準外國人拍照。凡不準拍照的文物,應在文物前標誌“請勿照相”的中外文說明。

二、拍攝壁畫、字畫、紡織品等,不準使用強光燈(如碘鎢燈),以免損傷文物。

三、非開放地區的文物保護部門,需經國家文物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報請中央宣傳部批準,方可允許外國人照相。

以上意見,請各地參照執行。11

當時兩份文件的執行情況,可由1980年《泰晤士報》刊發的一篇中國遊記得到證明。作者在文中寫到,中國大多數博物館與古跡均禁止拍照,遊覽之處,唯有鄭州市博物館允許外國遊客攝影。12

新世紀與新問題

2001年,國家文物局發布條款詳細的《文物拍攝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已申明於2016年起廢止,但暫未有相關替代文件發布),《辦法》主要針對產出高質量圖像的專業攝影,包括學者研究所需攝影、電視節目與紀錄片攝製、高清畫冊攝製等,此類攝影需報文物管理部門審批,向博物館及文保部門支付一定的合理費用,並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其中第十六條規定:

對公眾開放的各級文物保護部門和博物館公開展出的文物,除因文物保護的特殊需要而另有專門規定及說明者外,參觀者可以拍照留念。但參觀者不得以收集資料為目的對文物進行系統拍攝,如有需要,應參照本辦法執行。13

《辦法》的發行可看作是博物館及其上級文物管理部門對於新時代形勢的適應,強調攝影涉及的知識產權與文物保護問題,同時也注意到參觀者攜便攜式相機合影留念的普遍需求。據非權威數據,2003年國內數位相機保有量為110萬台,2004年底為380萬台,2006年這一數字為700萬台。雖然數據存疑,但進入新世紀後,數位相機增速極快是不爭的事實。

2006年,《中國文物報》發表文章《在展覽上要接近群眾,在服務上要貼近群眾》,批評我國博物館不分情況,一概“禁止拍照”的規定不合理,“保護知識產權與文物安全”只是借口,實際上是國內博物館缺乏對觀眾的服務意識。《中國青年報》當年也發表社評《博物館“禁止拍照”,不合理!!?》,文章還提到即使有“禁止拍照”的標識,大部分觀眾也會在自己認為無傷大雅的情況下,偷偷拍幾張作為留念。自2006年起,觀眾拍照在我國博物館中逐漸解禁,並逐漸形成“除館方特別聲明外,觀眾可以在參觀時拍照,但禁止使用三腳架與閃光燈”的慣例。

近年來除了部分古建築、石窟,我國大部分公共博物館與美術館的拍照政策已經較為成熟與穩定。然而有趣的是,觀眾對此事的評論卻在近幾年內呈現井噴式的增長。究其原因,我國博物館轉型帶來的觀眾人數迅猛增長是客觀條件,基於社交網絡展開的公共討論所促成的觀眾共同體(community)則可視為由人數量變發展而來的質變。不妨觀察最近幾次拍照問題引起大範圍討論的起因:

2010年,奧賽美術館館長公開發表言論,稱在美術館內拍照“簡直是野蠻行為!”引發諸多觀眾在其官方網站留言抗議,有觀眾不無諷刺地建議博物館以後在每個作品前面都放一個箱子,觀眾要投一法郎才能在這幅作品前觀看幾分鐘;還有人質疑博物館禁止拍照只不過是想增加官方明信片和圖錄的銷量。

2015年,法國文化部部長佩勒蘭(Fleur Pellerin)在社交網絡上發布了兩張於奧賽博物館內拍攝的藝術品照片,引發網友大面積抗議美術館制定雙重標準,奧賽美術館緊急決定修改其拍照規定,改為允許普通觀眾觀展時的私人攝影行為。

2013-2015年間,位於阿姆斯特丹的梵高博物館兩次修改其拍照規定。第一次是由於許多觀眾反映博物館禁止攝影的作法過於精英化,不夠親民;第二次則是由於開放拍照後,更多的觀眾反映在展廳內拍照的觀眾嚴重影響了其他希望安靜欣賞傑作的觀眾,因此館方再次禁止在參觀時拍照。

2015年,美國大都會博物館舉辦《中國:鏡花水月》舞會,諸多名流在中國元代壁畫前開閃光燈留影,引發國內輿論譴責。亞洲部主任向媒體解釋大都會博物館在日常展覽中為保護壁畫所作的努力,希望平息爭議,然而收效甚微。

2015年法國文化部長在Instagram账號發布在奧賽博物館攝製的照片 引發大規模抗議 圖片來自網絡

由此可見,當代觀眾在拍照這一問題上,對於“雙重標準”、“區別對待”與“精英取向”相當敏感,並嘗試以自身獨有的方式衝擊由精英控制的傳統參觀秩序。例如在攝影問題上,持不同觀點的觀眾可通過抗議等方式,一定程度上左右館方對拍照規則的決定;大量喜愛在館內攝影的觀眾的出現,直接促成了各大博物館在社交網絡上舉辦各類“最美自拍”活動,以擴展年輕觀眾;沉迷拍照的觀眾又迫使策展人放棄以枯燥的編年史式說教來策劃展覽的理念,轉而以“能否讓觀眾放下手機”為目標重新安排展覽方式、空間和動線。因此,雖然有關攝影的爭議暴露出業界與當代文化中存在的不少問題,但從積極的方面觀察,我國博物館觀眾近年來能夠以共同體的形態集結,通過媒體與社交網絡發出自己的聲音,正是博物館公共性大幅提升的表現。

一封來自1946年的吐槽信

這篇推送到這裡就要進入尾聲了。篇幅所限,也因為各個領域對於閃光燈與文物保護問題的討論已經比較充分,因而暫且不表。在博物館發展的歷史上,觀眾的聲音常常很難追尋,但是有關禁止拍照的問題果然還是吸引了眾多“吐槽”。1946年,施南池先生在《申報》發表《藝術品的複製問題》一文,公開批評當時的北平故宮博物院禁止攝影,其中一段說到:

最近大公報載,北平故宮博物院古畫一百幅,在成都舉行展覽,特別鄭重地宣吿:「展覽期中禁止拍照與臨摹」。這是什麼理由?國家收藏的古畫,爲什麼不準國人的「拍照與臨摹」?拍照與臨摹,無非是闡揚國粹與研究藝術;歐美的美術館,都是公開展覽任人臨摹的,爲什麼我們故宮博物院對此攝影和臨摹,懸爲禁例?試問這數百年以至千餘年的古畫,倘不公開任人臨摹,從事複製,那末,再數百年以至千餘年以後,故宮博物院用什麼科學方法永久保藏下去?擔保牠不致自然毀滅?16

這段話是否也引起了你的共鳴呢?歡迎討論!

[1] European Parliament.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http://www.europarl.europa.eu/cmsdata/149477/19062018%20Copyright%20directive_CA%20%20alternative%20CA_final.pdf. 2019-04-03檢索.

[2]Camillo Paderni, "Extract of a Letter from Camillo Paderni, Keeper of the Herculaneum Museum, to Thomas Hollis, E?q; Relating to the Late Di?coveries at Herculaneum," Philosophical Transactions (1683‐1775),Vol. 48 (1753 ‐ 1754): 821‐825.

[3] [德]瓦爾特·本雅明.迎向靈光消逝的年代:本雅明論藝術[M]. 許綺玲,林志明譯.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8:122,137

《印刷工藝之異彩》.《申報(上海版)》,1916—03—03(3).標點符號為筆者加注。

[4] Bell, Edward. Photography at the British Museum[Z]. The Times.May 29, 1906.

馮自由.《巴拿馬太平洋萬國大賽會遊記》.見陳佔彪編,梁啟超等著.《清末民初萬國博覽會親歷記》.北京:商務印書 館,2010:294.

[5] 尤傑.在私有與共享之間:對版權與表達權之爭的哲學反思[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4:26-27

[6] [法]羅蘭·巴特.明室[M].趙克非譯.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2003:29.

[7] 故宮博物院禁止攝影[N].警察旬刊,1930(28):10.

[] 國家文物局、外交部關於外國人在文物保護部門和博物館照相問題的通知[A].(1975)[2015-04-29].http://www.law‐lib.com/lawhtm/1949‐1979/43741.htm(新法律快遞網).

[8] 國家文物局對《關於外國人在中國攝影問題的規定》第二項具體說明 [A].(1979) [2017-08-21]. 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2598/23648.shtml.

[9] Half a million years of Chinese history[N]. The Times,March 01, 1980.

[10] 文物拍攝管理暫行辦法[A].(2006-11-15)[2017-08-21]. http://www.haww.gov.cn/zwdt/2006-11/15/content_108298.htm(河南文物網).

[11] 博物館“禁止拍照”,不合理!!?[N].(2006-07-04)[2017-08-23].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CU-c/1264345.htm(中國網).

[12] 崔波.在展覽上要接近群眾,在服務上要貼近群眾(N).中國文物報,2006-02-24(006).

[13] 施翀鵬.藝術品的複製問題[N].申報,1946-12-03(11).

原文《“禁止攝影”:由觀眾拍照觀察中國博物館的公共性》發表於《東方考古》第15集

作者:事務員Z

圖片來源網絡

編輯:豆納#事務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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