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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山都除草劑致癌已被裁定,為何不能改變草甘膦不致癌的事實?

當地時間3月19日,美國舊金山法庭陪審團在訴訟第一階段裁定,孟山都農達牌(Roundup?)除草劑是導致原告哈德曼(Edwin Hardeman)罹患癌症的重要因素。

「該判決不是基於科學結論,這與陪審員們的科學知識水準相關,並不能要求普通公民具備準確全面的農藥和癌症知識。」中科院遺傳與發育研究所生物學研究中心高級工程師薑韜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事是社會事件,與全球反孟山都運動相關。

雖然,目前美國舊金山法庭完成了第一階段庭審並做出了裁定,但該案件的最終裁定需在庭審第二階段結束後,才能做出。

農達牌除草劑是目前世界上使用最廣泛的除草劑,市場巨大。根據CBS引用的數據,2015年農達除草劑在全世界銷售額為48億美元。

此前,也有一例訴訟孟山都農達牌除草劑致癌的案子。校園場地管理員約翰遜(Dewayne Johnson)在工作中曾經使用過孟山都農達牌草甘膦除草劑,約翰遜罹患晚期癌症後,2016年對孟山都公司提起訴訟,指控其公司的農達品牌除草劑產品導致其患癌。

2018年8月10日,美國加州北部地方法院陪審團裁決孟山都公司賠償約翰遜2.89億美元。同日,孟山都公司發表聲明表示:將就這一裁決提出上訴,繼續捍衛草甘膦產品,草甘膦產品擁有超過40年的安全使用歷史,時至今日仍然是農民和非農用重要、有效且安全的雜草管理工具。之後賠償金額下調為7800萬美元,拜耳依然在上訴。

70歲的哈德曼在給美國舊金山法庭的證詞中說,他從1986年開始用農達牌除草劑來控制雜草和有毒橡樹,至今已經使用農達超過30年了。在被診斷為癌症之前,他曾有一次不小心將除草劑噴在了皮膚上。

當地時間3月19日,美國舊金山法庭陪審團在訴訟第一階段裁定,孟山都農達牌除草劑是導致原告哈德曼罹患癌症的重要因素。

去年6月,德國拜耳公司完成對孟山都的收購。

拜耳公司就哈德曼訴孟山都案庭審第一階段裁決發表了最新聲明。

拜耳公司在聲明中表示:我們對陪審團第一階段做出的裁決感到失望。我們始終堅信,科學證據證明草甘膦成分除草劑不致癌。我們相信,在庭審第二階段,證據會證明孟山都的行為是恰當的,並且公司不應該為哈德曼先生的癌症承擔責任。無論結果如何,該案件庭審第一階段的裁決對未來類似的案件和審判不會產生影響,因為每個獨立的案件都有各自的事實和法律情況。我們對哈德曼先生及其家庭深表同情,但是大量的科學證據證明農達不是哈德曼先生罹患癌症的原因。拜耳堅信這些產品的安全性,並將繼續捍衛這些產品。

拜耳公司在聲明中再次重申:農達產品及其有效成分草甘膦在全球擁有超過40年的安全使用記錄,是一款能夠幫助糧食供應,並通過減少土壤翻耕、土壤侵蝕和碳排放量,實現可持續農業的有效工具。全球監管機構均認為按照標籤說明使用草甘膦成分除草劑是安全的。

草甘膦究竟是否致癌?

「儘管我們很同情哈德曼先生,但不得不說從科學的角度來說,本裁決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全球接觸草甘膦者不計其數,僅一、兩例致癌訴訟,從統計學上不具說服力。其次,國際上主要的監管與科學權威機構,包括美國食葯監局、美國環保署、歐洲食品安全局、歐洲化學品管理局等都認為草甘膦不是致癌物。」山西農科院研究員孫毅說。

草甘膦是全球農業生產中使用最為普遍的一種廣譜除草劑,擁有40年的良好長期安全使用記錄,並已經在世界160多個國家得到應用,通過廣泛的毒理學試驗,全球進行了總數超過300個的獨立毒理學研究。全球迄今超過800項的科學研究均得出一致結論:草甘膦不致癌。

大量關於草甘膦及草甘膦成分除草劑的研究與綜述,包括提交給美國環保署(EPA)、歐洲及其他地區監管機構的800多項嚴格的登記研究, 都證實按照標籤說明使用這些產品是安全的。

在最近進行的一次規模最大的流行病學研究——2018年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進行的長期獨立研究,對5萬多名農藥施用者進行20多年的跟蹤,並在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發表專題著作之後,公布了其研究結果——發現草甘膦成分除草劑與癌症之間沒有任何關聯。

「相比其它除草劑高毒、高殘留而言,草甘膦低毒、低殘留,在目前狀況下,草甘膦的安全性是除草劑中最高的。」中國農業科學院生物技術研究所所長林敏說。

為何草甘膦與人類癌症無關聯已是定論,美國舊金山法庭陪審團在訴訟第一階段仍舊會裁定,孟山都農達牌除草劑是導致原告哈德曼罹患癌症的重要因素。

「按照美國陪審製,陪審團成員一般是從市民中隨機選出參與到訴訟的審理。他們大多都沒有生物學專業背景。」山西農科院研究員孫毅告訴科技日報記者。

國際癌症研究所是世界上唯一一個把草甘膦列為「較可能致癌」的官方機構。本次的裁決中,陪審團很可能是出於同情弱者的原因,隻將國際癌症研究所對草甘膦的評估報告作為主要依據。

「美國的審判是多審級制度,很多案件在訴前就通過調解等方式得到處理,從而不必進入訴訟程序;有的案件一審判決就可以生效,多數案件是兩審製;只有極少數涉及法律問題的案件才可以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進行三審。」華中農業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楊瑞介紹。

哈德曼案在庭審第一階段,陪審團就因果關係做出有利於原告的裁決,但需在庭審第二階段就責任問題做出決定後,才能對該案件做出最終裁決。

審核:王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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