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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證券原投顧違法代客炒股 兼職資管做老鼠倉賠錢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1日訊 中國證監會近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145號顯示,中信證券(600030.SH)原投資顧問李旦利用老鼠倉交易股票,虧損91.98萬元。另外,李旦還私下接受三名客戶委託買賣證券。中國證監會對李旦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利用老鼠倉交易股票虧損92萬元

安信證券-工行-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成立於2012年12月27日,管理人為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證券”)。北京佑瑞持實際履行了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管理人的投資決策職責。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李旦系北京佑瑞持的從業人員。在此期間,李旦和北京佑瑞持雖未簽訂勞動合約,但李旦實際負責北京佑瑞持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決策管理,與北京佑瑞持建立了實際勞動關係。2016年2月19日至2017年6月21日,李旦具體負責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權益部分的投資決策,知悉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權益部分股票交易的未公開信息。

2015年5月22日,“鍾某玲”普通資金账戶(3020XXX9813)開立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2015年12月4日,“鍾某玲”信用資金账戶(800XXXX642)開立於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上述“鍾某玲”證券账戶現場開戶資料記載的客戶經理為李旦。“鍾某玲”證券账戶的交易資金均來源於鍾某玲家庭自有資金。

2015年6月3日鍾某玲將“鍾某玲”證券账戶的账號和密碼提供給李旦,委託李旦代為進行操作,且存在收益分成的約定。截至2017年10月20日,“鍾某玲”證券账戶的股票交易由李旦決策並操作,鍾某玲本人僅進行少量新股申購和1筆委託交易。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10月20日期間,李旦為“鍾某玲”證券账戶的實際操作人。

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李旦為“鍾某玲”證券账戶實際操作人,同時負責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權益部分的投資決策。在此期間,“鍾某玲”證券账戶與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存在趨同交易情況。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數據,“鍾某玲”證券账戶與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趨同交易情況為:

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6月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趨同交易股票共13隻,佔“鍾某玲”證券账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股票數量的38.24%,趨同交易金額為8166.61萬元,佔“鍾某玲”證券账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交金額的45.81%,趨同交易股票盈利118.23萬元。

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趨同交易股票共21隻,佔“鍾某玲”账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股票數量的46.67%,趨同交易金額為16,697.62萬元,佔“鍾某玲”證券账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成交金額的48.82%,趨同交易股票虧損210.21萬元。

“鍾某玲”證券账戶與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趨同交易整體虧損,虧損金額為91.98萬元。

私下接受三名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李旦擔任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的投資顧問,具有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2015年4月1日,李旦與中信證券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簽訂《證券經紀人委託代理合約》,轉崗為中信證券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的證券經紀人,中信證券為李旦申請證券經紀人證書;2017年10月31日,李旦與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解除《證券經紀人委託代理合約》。2013年1月9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間,李旦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10月20日期間,鍾某玲將“鍾某玲”證券账戶的账號和密碼提供給李旦,委託李旦代為進行股票交易。

2014年12月8日,“陳某”普通資金账戶開立於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2016年9月5日,“陳某”信用資金账戶開立於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

2013年7月2日,“歐某鷹”普通資金账戶開立於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2013年12月27日,“歐某鷹”信用資金账戶開立於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

“陳某”和“歐某鷹”證券账戶的開戶資料記載的客戶經理均為李旦,交易資金主要來源於陳某、歐某鷹的個人資金。2016年9月5日到2017年7月11日期間,李旦接受陳某委託代為進行股票交易,交易金額累計1.63億元;2014年4月4日到2017年3月30日期間,李旦接受歐某鷹委託代為進行股票交易,交易金額累計32.96億元。

李旦接受鍾某玲、陳某、歐某鷹委託買賣證券,未實際獲取收益分成或報酬。

中國證監會對李旦罰款40萬元

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的行為,對李旦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

二、對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對李旦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對李旦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李旦,碩士研究生學歷。2013年5月11日,李旦在中信證券執業崗位為證券投資谘詢業務(投資顧問),2015年5月2日,執業崗位變更為證券經紀人,2017年11月6日離職。

相關法規: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上述行為的,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李旦)

〔2019〕145號

當事人:李旦,男,1971年5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李旦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及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旦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

(一)李旦知悉相關未公開信息情況

安信證券-工行-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成立於2012年12月27日,管理人為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證券)。截至2017年8月31日,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個人投資者為2,523人。按照《安信證券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顧問合約》約定,北京佑瑞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佑瑞持)擔任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的投資顧問,負責在約定的投資範圍內提出投資建議,安信證券進行風險合規性審核,若投資建議符合《安信證券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產管理合約》且滿足交易條件、流動性要求、估值要求,安信證券參考投資建議內容下達交易指令。在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運作期間,安信證券均按照北京佑瑞持發送的投資建議進行操作,未對投資建議提出異議。北京佑瑞持實際履行了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管理人的投資決策職責。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李旦系北京佑瑞持的從業人員。在此期間,李旦和北京佑瑞持雖未簽訂勞動合約,但李旦實際負責北京佑瑞持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決策管理,與北京佑瑞持建立了實際勞動關係。2016年2月19日至2017年6月21日,李旦具體負責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權益部分的投資決策,通過北京佑瑞持內部微信群提出包括標的股票、交易數量、交易時間和交易價格等信息的投資建議,北京佑瑞持按照上述投資建議形成相應的投資交易指令,經覆核後通過投資顧問遠程在線委託系統(即O32恆生投資系統)將投資交易指令發送給安信證券,相關投資交易指令均得到實際執行。因此,2016年2月19日至2017年6月21日期間,李旦知悉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權益部分股票交易的未公開信息。

(二)李旦操作“鍾某玲”證券账戶交易股票情況

2015年5月22日,“鍾某玲”普通資金账戶(3020XXX9813)開立於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下掛上海股東账戶(A149XXX784)和深圳股東账戶(070XXXX609);2015年12月4日,“鍾某玲”信用資金账戶(800XXXX642)開立於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下掛上海股東账戶(E040XXX108)和深圳股東账戶(067XXXX595)。上述“鍾某玲”證券账戶現場開戶資料記載的客戶經理為李旦。“鍾某玲”證券账戶的交易資金均來源於鍾某玲家庭自有資金。

2015年6月3日鍾某玲將“鍾某玲”證券账戶的账號和密碼提供給李旦,委託李旦代為進行操作,且存在收益分成的約定。根據李旦及其配偶和鍾某玲的詢問筆錄,李旦和鍾某玲的微信溝通記錄,“鍾某玲”證券账戶密碼修改記錄,“鍾某玲”證券账戶與李旦操作的“陳某”“歐某鷹”等其他證券账戶存在相同的委託下單MAC地址和硬碟序列號等證據,截至2017年10月20日,“鍾某玲”證券账戶的股票交易由李旦決策並操作,鍾某玲本人僅進行少量新股申購和1筆委託交易。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10月20日期間,李旦為“鍾某玲”證券账戶的實際操作人。

(三)“鍾某玲”證券账戶與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在涉案期間趨同交易情況

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李旦為“鍾某玲”證券账戶實際操作人,同時負責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權益部分的投資決策。在此期間,“鍾某玲”證券账戶與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存在趨同交易情況。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數據,“鍾某玲”證券账戶與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趨同交易情況為: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6月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趨同交易股票共13隻,佔“鍾某玲”證券账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股票數量的38.24%,趨同交易金額為8166.61萬元,佔“鍾某玲”證券账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交金額的45.81%,趨同交易股票盈利118.23萬元。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趨同交易股票共21隻,佔“鍾某玲”账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股票數量的46.67%,趨同交易金額為16,697.62萬元,佔“鍾某玲”證券账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成交金額的48.82%,趨同交易股票虧損210.21萬元。“鍾某玲”證券账戶與佑瑞持債券穩利集合資管計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趨同交易整體虧損。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账戶資料、銀行账戶資料、證券账戶交易資料、電腦硬體信息、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交易所相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李旦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條關於“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六)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4號)第五十八條關於“證券公司管理的投資者超過二百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須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利益輸送、非公平交易、內幕交易等規定”的規定,構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情形。

二、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一)李旦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李旦擔任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的投資顧問,具有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2015年4月1日,李旦與中信證券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簽訂《證券經紀人委託代理合約》,轉崗為中信證券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的證券經紀人,中信證券為李旦申請證券經紀人證書;2017年10月31日,李旦與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解除《證券經紀人委託代理合約》。2013年1月9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間,李旦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二)李旦私下接受鍾某玲、陳某、歐某鷹等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1.私下接受鍾某玲委託買賣證券情況

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10月20日期間,鍾某玲將“鍾某玲”證券账戶的账號和密碼提供給李旦,委託李旦代為進行股票交易。

2.私下接受陳某、歐某鷹委託買賣證券情況

2014年12月8日,“陳某”普通資金账戶(3020XXX8025)開立於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下掛上海股東账戶(A131XXX977)和深圳股東账戶(000XXXX436);2016年9月5日,“陳某”信用資金账戶(800XXX680)開立於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下掛上海股東账戶(E043XXX223)和深圳股東账戶(060XXXX146)。

2013年7月2日,“歐某鷹”普通資金账戶(3020XXX8025)開立於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下掛上海股東账戶(A4171XXX437)和深圳股東账戶(019XXXX266);2013年12月27日,“歐某鷹”信用資金账戶(800XXXX078)開立於中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下掛上海股東账戶(E013XXX006)和深圳股東账戶(060XXXX674)。

“陳某”和“歐某鷹”證券账戶的開戶資料記載的客戶經理均為李旦,交易資金主要來源於陳某、歐某鷹的個人資金。根據李旦、陳某、歐某鷹的詢問筆錄,“陳某”“歐某鷹”證券账戶與“鍾某玲”證券账戶存在相同的委託下單MAC地址和硬碟序列號等證據,2016年9月5日到2017年7月11日期間,李旦接受陳某委託代為進行股票交易,交易金額累計163,323,357.87元;2014年4月4日到2017年3月30日期間,李旦接受歐某鷹委託代為進行股票交易,交易金額累計3,295,763,531.27元。

李旦接受鍾某玲、陳某、歐某鷹委託買賣證券,未實際獲取收益分成或報酬。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账戶資料、銀行账戶資料、證券账戶交易資料、電腦硬體信息、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交易所相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李旦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關於“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所述“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的行為,對李旦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

二、對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對李旦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對李旦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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