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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重與警惕:1843年的團練“防夷”之議與清廷決策

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由地方紳士長官的團練繼嘉慶朝之後再度登上協助官府“剿匪”(這一次是外來的“夷匪”)的舞台,並因“三元裡事件”中的突出表現而令地方官員和清廷刮目相看。1842年8月《南京條約》簽訂後,團練繼續在善後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除了被用於維持戰事地區的社會秩序,還承擔了防範“英夷”再度入侵的使命。1843年4月,一位禦史甚至將團練視為“防夷”之“第一要務”,並奏請於奉天、直隸、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沿海省份(地區)普遍施行。隨後兩個月中,上述七省區的將軍督撫就禦史之議陸續覆奏,就各自轄區是否適宜辦團紛紛陳說意見。這些覆奏和清廷的相應批示一起,既反映出當時官方內部對於團練作用的歧見,也直接關係到1843年後團練在“防夷”體系中的地位。

以往有關道光朝團練“防夷”問題的深入探研僅限於1841年的“三元裡事件”、1847年的“黃竹岐事件”以及1849年的廣州“反入城鬥爭”等中英間的直接衝突,而忽略了1843年的團練“防夷”之議與清廷的決策。僅有若乾論著對後者略有論及,且於督撫議論和清廷決策皆有明顯誤讀。

本文擬在充分利用官方原始檔案的基礎上,對1843年有關沿海地區以團練“防夷”的構想、沿海省區將軍督撫的議論和清廷的決策做一完整的論述,並對前人誤讀加以辨正,期能通過展現第一次鴉片戰爭後清政府內部在團練問題上既倚重又警惕的心態,揭示團練在晚清王朝危機中所扮演的複雜角色。

鴉片戰爭後清廷的海防江防部署與地方官員團練“防夷”構想的提出

1842年8月中英《南京條約》簽訂後,清廷即向沿海戰事省份布置裁撤兵勇、統計陣亡官兵、懲治失職官員、撫恤難民等善後事宜。同時,由於認為“英夷”只是暫時“就撫”,為應對未來可能的海上入侵,清廷亦設法加強沿海省份的防禦能力。10月25—26日,清廷連發七道上諭,令江蘇、福建、浙江、山東四省的將軍督撫就所轄各海口“加意防範”,並迅速“妥議章程具奏”。28日,又諭令直隸、山東、江蘇、浙江、福建等五省督撫就所轄海口“適用何項戰船”迅速議奏。

其中,因戰時英軍於長江口溯江而上,深入內陸並威脅江寧,清廷十分重視江蘇“由海入江之處”的防禦。10月23日,在諭令剛剛授予兩江總督之職的耆英會同江蘇巡撫程矞采、江南提督尤渤辦理江蘇通商善後事宜,令署理槽運總督李湘棻幫同耆英辦理江北善後事宜後,清廷於25日指示耆英、程矞采、尤渤三人,就如何“加意防範”由海入江之處,“各就地勢,虛心講求,妥議章程具奏”。11月,在要求耆英“務當專心致志,督辦江防海防一切公務”後,清廷又多次就造船和鑄炮事宜對其加以督促。1843年年初,清廷又發布兩道上諭,令署理漕督李湘棻幫同耆英辦理江南善後事宜及江北三江營和江南鵝鼻嘴、圌山關等處江防。

耆英就任兩江總督後不久,即趕赴吳淞口及沿江一帶查看形勢,於1842年11月8日後多次就造船和鑄炮事宜上奏。到1843年1月時,他已形成“欲議防江,必得造船鑄炮練兵,非倉猝可以奏效”的防禦思路,並擬定了當下只能施行“擇要防守,使不能深入”的“下策”,然後漸至“訓練舟師,巡哨於江海之交”的“上策”的計劃。正是基於這種徐圖漸進的思路,耆英在江防問題上與奉旨幫同辦理的李湘棻之間產生了分歧。

與耆英不同,李湘棻在長江防禦問題上沿襲鴉片戰爭期間以林則徐、魏源為代表的“棄大洋,守內河,以守為戰”的海防觀,提出了“拒之於水不如拒之於陸”的主張。他認為,“夷人船上之炮大者八千斤,多即不能受載,而我之陸路可加倍以勝之”。此前“英夷久欲奪澳門而不敢犯澳夷者,緣澳門炮台安放大炮,有重至三萬餘斤者。二十裡外巨艦遭之,無不糜碎。是以廣東善後案內,鑄造一萬三千斤銅炮十尊”。為此,他於1843年2月14日向清廷提出了一項於鵝鼻嘴、圌山關等江面狹窄處兩岸修築炮台、安置重炮數十尊的計劃。

但在耆英看來,這一計劃多有窒礙,難以實行。在其3月12日的奏折中,耆英提出了兩點反對理由:一是在江面狹窄處萬難安設重炮:“蓋炮體重至八千斤,苟能事事合度,一發可去十餘裡。當兩岸夾攻之際,炮口必應隨船所向,船在中流,隨溜趨避。設不能擊及其船,必致南北自相攻擊”。二是鑄造炮台之費難以籌集:自儀征以訖江陰,“已需百萬”,則儀征以上、江陰以下,“沿江非千萬不可”,而“請帑既經費有常,民捐又無此政體”。

不僅如此,耆英還對李湘棻防禦計劃中擬以官府舉辦團練的構想深表憂慮。他認為,“若寓兵於農,團練鄉民,令其各自為守,誠為目前善策”。但團練“一經官為處置,不能不假手吏胥,弊端即由此而生”。此外,團練自身亦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好事者本無恆心,一聞團練之令,必將攘臂而起,皆為口實,派飯食於殷富之家,習拳棒為鬥狠之計。若再加以司炮之權,其弊更不可勝言。即使設立團長以約束之,申明紀律以經製之,須知官為設立之團長,非無賴不肯當,非無賴之尤者不敢當。一無賴已足為害,聚集無數之無賴而假之事權,遍布於沿江沿海地方,竊恐有事之秋未得禦敵之利,無事之時先受騷擾之害”。總之,耆英主張團練不可官辦,“只可勸民自為”。

不過,耆英上奏一個多月後,便有官員提出了更為巨集大的團練“防夷”構想。在反思此前用兵失利原因和分析當下形勢的基礎上,江西道監察禦史田潤向清廷上奏,極力主張在沿海各省籌辦團練“以固海防”。在4月22日的上奏中,他首先闡述了在沿海地區辦理團練的極端重要性:“英夷犯順以來,各省征調防兵全不得力,甚有望風瓦解者。推原其故,總由客兵地理生疏,水土不服,人心不一,因而僨事。且海面港汊紛出,調來之兵分則單薄可慮,聚則兼顧為難,布置亦斷難周密。連年海疆用兵,議戰議守,勞費百端,及至臨敵,何嘗有一可用?以致該夷得以洞窺內地虛實,揚帆深入,肆行擾害,百計要挾。現在雖經就撫,而犬羊之性反覆無常,安知不故智複萌,再圖入寇。中原財力已竭,勢不能供無厭之求,力又不能製,惟有責令各省沿海地方自行團練鄉兵,講習守禦策應之法,為第一要務”。

與耆英的主張相近,田潤也建議沿海地方紳民“自行團練鄉兵”而反對官府介入太深。他認為:“鄉兵生長本土,各欲保護身家,自能力戰。”兩年前的“三元裡事件”便足以證明:“夷人登岸搶掠,附省之三元裡人心共憤,不期而集者萬餘人。四面合圍,殲斃夷匪無算。夷船遂退出外洋,竟不敢與鄉民為難”,“若再加以訓練,作其忠愛之忱,鼓其勇敢之氣,何患不成勁旅”。為避免團練辦成後“名是實非,害多利少,徒滋擾累”,田潤提出“統領宜令自行推舉”“經費宜飭自行籌備”“技藝宜設法鼓舞”“繁擾宜嚴行屏除”“鄉兵宜加意優恤”等五條原則,並在至關重要的統領和經費問題上避免官府參與:團練統領“若由地方官遴選,未必盡愜人望。應令本境紳宦大戶公同舉報,有司待以殊禮,重以事權”;團練經費則“不得由官收支,致啟胥役擾累之漸”。

清廷對田潤以團練“防夷”的構想頗為重視,兩天后即向奉天、直隸、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沿海七省區的十位將軍督撫(盛京將軍禧恩、直隸總督訥爾經額、山東巡撫梁寶常、署兩江總督壁昌、江蘇巡撫孫善寶、閩浙總督怡良、浙江巡撫劉韻珂、福建巡撫劉鴻翱、兩廣總督祁貢、廣東巡撫程矞采)發出廷寄,要求他們參照田潤所奏,就各自轄區應否辦團“防夷”發表意見。清廷表示:“現在英夷雖經就撫,而思患預防,不可不籌內固藩籬之計。與其臨時征調,何如平日團練。惟此事一經官辦,流弊滋多。該禦史奏稱,應選素行公正、才略有為之人為練兵領袖,庶幾鄉民敬畏,齊受約束,而後團練之事可行。至於經費,宜飭民間自行籌備,不可抑勒富民,亦不得假手官吏”。考慮到“各省地利民情多有不同”,清廷指示上述各將軍督撫“團練之法亦應因地製宜”,要求他們“體察情形是否可行,據實具奏”。

沿海七省區將軍督撫的團練意見

清廷的廷寄發出兩個月後,沿海七省區將軍督撫的覆奏開始陸續遞到。最先上奏的山東巡撫梁寶常認為,該省情形並不適宜實行田潤的團練“防夷”構想。他在6月26日的奏折中陳述了團練難以控制的危險性:“此輩雖籍隸本境,多系素行無賴,趨一時之利,無忠憤之心。當海口戒嚴,不得已借資守禦,尚慮其臨敵先潰,徒擾軍心,乘隙掠財,適為民害。若沿海無事,仍令其日夕群聚,演槍矛、較技勇,以習武為業,以逞強為能。北方風氣剛勁,好勇鬥狠之習,嚴法以繩,其風未息。矧明縱其千百為群,角力爭勝,必致桀驁之性,日久難馴。小則械鬥逞凶,大則恣行劫掠,而一切鹽嫋凶盜掖刀匪徒皆得托名鄉兵,嘯聚無忌,其害何可勝述。”故此,山東一省戰爭期間所辦團練在“撤防之後,均已追繳器械,遣散歸農”。

對於田潤遴選公正有為之人為練兵領袖和按地畝多寡攤派錢米以作團練經費的意見,梁寶常亦表示無法實現。在梁寶常看來,“不知公正而兼有才略之人,一鄉一邑之中豈易多得。即有其人,又豈有與若輩為伍。其敢出面膺此選者,必系無賴之尤。一旦假以事權,使之統領群凶,自成一隊,其為貽害地方,更不啻如虎添翼”。“至應需經費,該禦史議請按路邊攤派,不可抑勒。想富民有地之家,當無事之時,孰肯竭其膏血,以養浮冗之眾。謂之攤派,即屬抑勒。且利之所在,人爭逐之,縱不假手於官吏,亦必假手於董事之人。其人苟無所圖,豈能無端效命?必將勾結凶徒,擇殷而噬。是賊未入境,而閭閻已不勝其滋擾”。總之,梁寶常認為“團練鄉兵,只可於有事之時酌量情形辦理,未可習以為常,致滋流弊”。

令田潤失望的是,隨後遞到的其余六省覆奏中又有三省明確反對舉辦團練。7月12日和13日,署兩江總督壁昌、江蘇巡撫孫善寶和浙江巡撫劉韻珂相繼上奏,均以“有弊無利”和“事多窒礙”為辭,向清廷表達了江蘇和浙江兩省不宜在和平時期常備團練的意見。壁昌承認自己此前在河南陽武縣知縣任內遭遇鄰縣滑縣“教匪滋事”和在葉爾羌辦事大臣任內面臨“逆夷犯卡”時,“均賴本地鄉民及回眾之力”,但又指出,這兩次事件中借用鄉民之力,“皆系有事之時,激以忠義,共以患難,方期得力”。如今,“若預行團練,不但無裨於禦侮,實大不便於民生”。劉韻珂則強調實行之困難:“團練鄉兵原屬寓兵於農之法,自來講求武備者亦每以此為言。然言之甚易,行之甚難。”“該禦史因前此用兵之時征調浩繁、膚功未奏,議請團練鄉兵,俾其各衛地方,並以節省兵銅。固屬謀國之忠,弭患之策。如果可以勉強從事,臣斷不敢畏難苟安,置良法於不用”。

在闡述反對緣由時,壁昌、劉韻珂對田潤提出的可令團練“有堵禦之實用,而無征發之煩費”的五條原則進行了駁斥。針對“統領宜令自行推舉”一條,壁昌認為“果有其人,果能公舉,而以鄉裡匹夫,一旦官吏假以事權,鄉人聽其約束,恐非地方之福。況所舉非人,則其害更有不可思議”。對於“經費宜飭自行籌備”,壁昌認為“蘇松常鎮太倉等處賦重民貧,農民終歲勤劬,除完租賦外,八口之家僅供一飽,安能再有余資。鎮江以北賦則稍輕,而當此鹽務疲敝、商販利薄之際,貧民富戶皆自顧不暇。如謂團練鄉兵,以貧保富,專向殷戶攤派,縱不假手官吏,而恃眾抑勒擾累,無所底比”。對於“技藝宜設法鼓舞”,認為“大江以南,民氣柔靡,種地鄉愚惟知耕作。一聞訛言,動輒驚疑,紛紛遷避。而沿海窮民又多操舟為業,來往靡常。此時給其軍械,責令習武,既不能強隴畝耕氓舍耰鋤而執戈戟,又不能阻舟楫興販聚練勇而拋荒本業,轉以官給器械,貽海濱強悍之徒為異日乘機劫擄之具”。對於“繁擾宜嚴行屏除”,認為“人情所便習者,每安常而憚改。今將驅農民而使之為兵,雖告以有利,彼必曰佩劍之勞,不如負耒之安也。即使勉強從事,而已不勝其勞且病矣。況鳥槍鉛藥仍須領之自官,歲時校閱仍須請官赴鄉,而謂可以絲毫無累,人人樂從,恐不但難行於江南,並未能概期之於各省”。至於“鄉兵宜加意優恤”,壁昌認為“江蘇省民間隻完納錢漕,並無差搖,勢不能因團練鄉兵酌減正賦”。總之,田潤的辦團構想“種種窒礙難行,應無庸議”。

劉韻珂亦直陳田潤所稱選統領、籌經費、教技藝、屏繁擾、加優恤五事“俱屬各有窒礙”。與壁昌不同的是,除了對“五事”逐一反駁外,他還向清廷提示團練的種種“後患”:“若如該禦史所奏,分鄉分社,練農為兵,在安分守法之人,終歲勤劬,尚虞不給,必不肯舍耒耜而執乾戈,廢耕耘而習攻戰。其樂於團集者,無非市井之遊惰,鄉裡之棍徒。此輩好勇鬥狠,鼠竊狗偷,本屬無所不至。因其人散而不聚,其勢孤而無援,故尚不敢公然滋事。若聚之於鄉社之中,教之以戰鬥之法,則人多勢眾,必將恣意橫行。不惟搶竊擾害,勢所必至,且徒黨互分,必有挾嫌械鬥之案。羽翼既眾,更啟抗官拒捕之風。在承平之時,已難免於貽患,若遇有寇警,伊等既無可戀之田廬,又嘗守之財產,何肯躬冒鋒鏑,出死力以捍地方。輕則一哄而散,各自謀生,重則乘危剽掠,引賊窺伺,並恐有因外患之殷,別圖不呈者,其患更難殫述。是團練鄉兵實屬有害無利。”他以浙江的情形證明說:“浙省自二十年軍興以後,沿海州縣率皆招募鄉勇協兵防守,其紳富人等自行雇勇保衛者更不知凡幾。臣以此輩易於聚集難於遣散,即通飭各屬於雇募之初慎之又慎,不敢輕率招徠。及軍務告竣,複飭趕緊撤退,並令妥為安插,嚴密稽查,辦理未嘗稍涉疏忽。然二十一二兩年,杭嘉寧紹等屬劫案頻聞,查其蹤跡,未必不系鄉勇所為,且有鄉間狡黯之徒冒稱義勇義民,糾眾抗納田租、拒毆佃主之事。由此,則鄉兵之不宜團練更可概見。”劉韻珂據此向清廷建議:“民情宜靜而不宜動,地方宜安而不宜擾。現在浙省盜風稍息,抗租之案亦皆從嚴究辦禁止,未便再練鄉兵,致有後患。該禦史所奏應毋庸議”。

福建巡撫劉鴻翱反對緣由亦不脫團練的危害和經費難籌。他在8月22日的上奏中分析說:“閩省各府有上遊、下遊之分,風俗地利各有不同。”其下遊興化、泉州、漳州各府鄉民“風氣素強,恃其膂力,好勇鬥狠,往往因口角細故,糾眾械鬥。地方官平日誠信相孚,尚可以解散諭止,否則釀成重案。是強梁之習平日已然,若再加以團練,其勢必更不可遏”。上遊延平、建寧、邵武、汀州各府雖然“人本柔弱,安守本業。強使之團練,則無賴之徒混跡其間,借端擾累”。總之,他認為不應於和平時期常備團練,“當有事之日,不得不借資民力。至無事之時,民以安靜為福”。何況團練經費也是無法解決的難題:“閩省每年應征之各項錢糧尚不能年清年款,若再格外攤派,於民力更有未逮。縱不留官收支,其弊亦有不可勝言者”。

與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四省督撫的明確反對不同,直隸總督訥爾經額雖然主張該省舉辦團練,但並不完全認同田潤的辦團原則。他在7月28日的上奏中表示,直隸沿海各州縣曾於1841年奉旨辦理團練,自四五百名至八九百名不等,“其隨營防守者官給器械口食,自衛村莊者民間捐資辦理”。田潤所奏五條辦團原則中,“推舉統領”“鼓舞技藝”“屏除繁擾”“優恤鄉兵”四條“與直隸原辦章程大略相同”,“惟籌議經費一節,就地畝多寡定攤派錢米,名雖公允,實多窒礙”。其原因在於,“村莊大小不一,地畝肥瘠不同,且濱海地多鹽鹵,居民魚鹽為業,不借種作養生。今欲一律派辦,既不官為經理,事屬散漫無稽。即選公正之人均勻酌派,而鄉愚貧富相形,錙銖必較,遊手無賴之徒又複從而滋擾,勢必紛紛爭控。及至官為訊斷,又必以抑勒累民借詞上控。馴良者鹹被拖累,刁健者相率效尤,而地方官亦且受其挾製,是使良法美政轉致累官病民”。因此,訥爾經額表示將“各就地方情形,實力勸民團練”,但“一切費用聽其設法捐辦”,不擬實行攤派。

相比之下,盛京將軍禧恩的態度較為矛盾。奉天海疆分為南路和西路,南路“尤關緊要”。南路沿海地方在戰爭期間曾因“洋面戒嚴,海口鋪商各募壯夫一名,練習技藝,作為鄉勇”,且“附近各村屯居民向有捍衛裡閭之舉,按戶出夫,各備器械,捕拿盜賊”,因此,在南路“團練鄉勇,事屬易行”。西路沿海地方“並無殷實鋪戶,不能雇募壯夫,兼充鄉勇。而附近海疆村落稀疏,民多窮苦,謀食不暇,委無余力顧及團練,勢難舉行”。對此,禧恩在8月30日的上奏中主張依據奉天民情舉辦團練。南路海口因“鋪商所雇壯夫堪以兼充鄉勇,其附近民戶亦願相助為理”,且“此前籌備海防時已立有章程,不難循照辦理。自應仍責成該管各官,實力奉行,勤加考驗,借資團練”。西路海口“商力既微,民又拮據,自不必強令團練,反滋紛擾”。

不過,在宣稱將於南路沿海地區舉行團練後,禧恩又表達了對辦團後果的憂慮,這是由於“奉天地方與各省情形不同,沿海鋪戶多系外省客商,並非土著民人可比”。禧恩由此認為,“以外省客商之團練,而保護奉天之海疆,亦不過虛應故事。即本地居民之團練,奉行不善,則流弊滋多”。對於田潤“令紳宦推舉統領社長,聽其按路邊攤派錢米,訓練武藝,自行賞罰,有司複待以殊禮,重以事權”的主張,禧恩擔心“謹願者未必肯膺斯役。其應舉而為統領社長者,未必盡皆馴良安分之人。公然得以斂錢聚眾,練兵習武,號召響應,難保其日久必無意外之虞,是不得不借兵力以防其漸”。

廣東督撫則明確讚同辦團並完全支持田潤所奏五條原則。兩廣總督祁貢和廣東巡撫程矞采在7月2日的聯名上奏中,以此前戰爭期間廣州附近紳民自辦團練的良好效果為依據,極力支持田潤的團練“防夷”構想。他們表示,廣州紳民先後創建升平社學、東平社學,其“所議團練事宜及所需經費,皆由各鄉紳民自行量力捐資,公舉公正紳士承辦,議定日期操演,分別賞罰。其公項悉行存貯社學公所,以備支應,原不經官吏之手。並無抑勒富民,亦未請領經費”。自辦理團練後,“西北陸路一帶搶劫之案亦較稀少,地方獲安堵之益”,即為團練“有成效之征”。總之,廣州一帶團練“人心固結、隊伍整齊”,“現在辦理一切,與該禦史田潤所奏大略相同”。祁貢、程矞采讚揚田潤辦團“防夷”的構想“實為目前第一要務,於粵省情形尤宜”,故而計劃在全省範圍內“實心實力,隨時隨事體察情形,詳妥辦理”。

沿海七省區地方大員關於團練“防夷”的態度頗為複雜,難以簡單地用支持或反對來評斷。概言之,相關將軍督撫的態度包含三種基本情形:其一,山東、江蘇、浙江和福建四省的督撫明確反對在和平時期舉辦團練。其反對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擔心團練桀驁難馴,必然會擾亂地方秩序,官府難以控制,二是認為團練經費難以長期供給,籌集過程中稍有不慎,亦會滋擾閭閻。其二,直隸和廣東兩省的督撫認為本省應辦團練,直隸總督又反對田潤以攤派方式籌集團練經費的主張。其三,盛京將軍的態度居於讚同與反對之間。鑒於奉天的特殊民情,他主張只在奉天南路沿海地區辦團,西路沿海地區則不必實行,以免滋擾。

檢視學界以往關於這場議論的文字,便可發現幾種既有敘述均過於空泛,未明確說明不同省份大員的態度,且其認識也存在明顯的誤判。最早述及這場議論的學者是魏斐德,其將耆英視為反對辦團官員的代表。如本文所揭示,在這場議論發生之前,作為時任兩江總督的耆英曾上奏反對署理漕運總督李湘棻的辦團計劃。一個多月後,由於田潤提出沿海各省籌辦團練“以固海防”的建議,以及清廷隨之向沿海七省將軍督撫發出體察本省應否辦團的廷寄,這場議論才得以展開,而當時耆英業作為欽差大臣已奉旨前往廣東處理“夷務”。因此,不應以耆英反對辦團,便認為其參與了這場議論。其他幾位學者的問題則在於對沿海將軍督撫覆奏的評估偏離史實且形成相反觀點。孔飛力認為,自清廷下發田潤的建議後,“到1843年7月末”,收到了“許多反對意見”。但依據七省區將軍督撫的上奏時間,可知截至1843年7月末,清廷共收到山東、江蘇(7月26日)、浙江、直隸(7月31日)和廣東等五省將軍督撫的覆奏,盛京將軍和福建巡撫尚未覆奏。在已收到的覆奏中,反對辦團者為山東、江蘇、浙江三省,讚成辦團者為直隸和廣東二省,這一三省對二省的對比關係恐怕難以用“許多反對意見”來形容。類似的誤判還見於賀躍夫的敘述,他認為田潤的意見遭到了沿海督撫的一致反對。科大衛則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觀點。他認為,“朝廷就是否保留團練展開辯論,越來越多的廷臣認為團練有用”。不難看出,除了對“辯論”結果明顯誤判,科大衛還將“辯論”者錯認為是“廷臣”。

清廷的辦團決策及其緣起

面對沿海七省區十位將軍督撫在辦團問題上的歧見,清廷或直接於折上朱批,或另行降旨,就其覆奏逐一做出了指示。對於明確反對辦團的覆奏,清廷均批準了該省督撫的意見。其中,對山東巡撫梁寶常、浙江巡撫劉韻珂和福建巡撫劉鴻翱覆奏的朱批內容分別為“所論甚合機宜”“所見是,毋庸議可也”和“所議是”;對署理兩江總督壁昌則另降諭旨,表示“所議甚是,該禦史所奏著毋庸議”。

盛京將軍禧恩的態度雖居於讚同與反對之間,但其在覆奏中對於團練“奉行不善,則流弊滋多”持悲觀態度,清廷決定奉天亦毋庸辦理團練。9月10日發布的一道上諭指出:“該處沿海鋪戶多系外省客商,若令其團練,恐日久懈生,仍至有名無實,且難保無流弊。此時籌防海口,總以訓練兵丁為急務。著該將軍等督飭將弁,於所屬營伍勤加操練,務使技藝精純,足備乾城之選。如果一兵得一兵之用,自較之團練鄉兵更為得力也”。

對於兩廣總督祁貢和廣東巡撫程矞采將“民心堅定”視為“外夷之所憚”和“內地之所恃”、從而決心“實心實力,隨時隨事體察情形,詳妥辦理”團練的表態,清廷於8月8日降旨,宣稱鑒於“團練鄉兵於粵省情形相宜,附省各鄉有升平社學公所為團練總匯之地,東路複立東平社學公所,陸續舉行,聲勢聯絡”,“著該督等體察情形,隨時妥辦。務期有濟實用,永固邊防”。對於直隸總督訥爾經額準備“各就地方情形,實力勸民團練,一切費用聽其設法捐辦,帶領紳眷聽其自行推舉,不準胥吏涉手,俾免擾累而收實效”的主張,清廷亦指示其“依議妥辦”。

綜上所述,清廷並未由於七省區將軍督撫的部分反對意見,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全面禁止沿海地區辦團,而是采納地方大吏根據本省民情所形成的意見予以區別對待,自認適宜辦團者即鼓勵之,反對或持悲觀態度者則令其棄辦。以此檢視學界的既有認知便可發現,此前魏斐德等學者有關多數督撫反對使得清廷最終放棄在沿海七省區辦團的觀點看似合乎邏輯,實則在背離了史實。

從表面上看,清廷對於七省區覆奏意見的分別對待緣於此前在辦團問題上“因地製宜”原則的強調,在4月24日那道發給沿海將軍督撫體察田潤團練“防夷”構想的上諭中,清廷即指示“團練之法亦應因地製宜”,要求他們“體察情形是否可行,據實具奏”。在各將軍督撫覆奏期間,清廷對貴州巡撫賀長齡辦理“土兵”奏請的批示也體現出“因地製宜”的原則。8月24日,因賀長齡奏請招募土兵所需月米三鬥和鹽菜五百文仍由“各屬公捐”,清廷即以田潤請辦團練之議遭致壁昌、劉韻珂、梁寶常等人的“先後奏駁”,令賀長齡就“招募訓練土兵是否足收實用”和是否“行之既久,仍複視為具文”,“悉心體察,另行妥議具奏”。稍後,得到“黔省土兵與江浙等省情形迥異,實於地方有裨”覆奏的清廷隨即批準了賀長齡的計劃,指示其“依議妥辦”。

但在強調“因地製宜”這一靈活原則的背後,深層原因恐怕是清廷對於團練由來已久的戒心。還在嘉慶年間首次大規模利用團練對抗“川楚教匪”期間,清廷便十分注意隨時消除其干擾或破壞官方清剿行動的情形。1800年3月,清廷發布上諭要求陝甘總督長麟警惕團練成分的變化:“陝省各州縣團練鄉勇,原以保護村莊,堵禦賊匪。今率將遊蕩無業之人濫廁其間,安望其能認真出力。”8月發布的一道上諭則提醒署理四川總督勒保,該省團練存在為自保而“助賊”的現象:“各處團勇原令其各保裡閭,自為守禦。但近聞各處團勇往往因賊經過堡寨,懼其攻破,將糧食等物擲給賊人,冀免蹂躪。此則顯然助賊,必當嚴行飭禁。”“如有私自助賊者,定即查拿,按律治罪”。

相比之下,處於“剿匪”一線的地方大吏對團練的危險性有更深遠的憂慮。陝甘總督長麟在“團練日密”“剿匪”形勢剛有好轉的情形下便提出了“團練雖有益於今日,大有害於將來”的觀點。他注意到,自辦團以來,“民氣日趨強悍,或聚眾械鬥,抗官拒捕”。為此,他建議朝廷“不可不防其漸”:“請乘此時,令委員借散硝丸、監操演為名,稽查炮銃刀矛實數。逮賊氛一靖,無難按籍而稽”。在長麟眼中,團練的危險性已不止於是否會干擾“剿匪”的問題,而是會對宜靜不宜動的“民氣”造成長久的改變。

第一次鴉片戰爭爆發後,清廷急需團練協助官軍作戰,多次鼓勵沿海地區紳民辦團,1841年5月“三元裡事件”後更明顯增加了倡導辦團的頻率。其中,尤以1841年8月英軍再次北上後清廷發布的兩道上諭最為典型。11月5日,清廷向沿海省區的將軍督撫發出廷寄,以“夷匪沿海滋擾,民間防守,莫善於團練。而拒炮之法,惟土堡最為得力”,命其遴選素得民心之州縣“廣為勸諭,飭令築堡自衛”,並承諾對紳士商民中“捐資助餉,修建城堡,及雇募義勇、造船鑄炮,有益軍需者”破格施恩。在經歷了福建、浙江數月抵抗的失利之後,清廷於1842年6月5日發布了一道上諭,旨在激勵官員將士士氣,要求他們“激發天良”“奮勇爭先”,再度倡導士民舉辦團練以協助官府:“至士民中果有謀勇出眾之材,激於義憤,團練自衛,或助官軍以複城邑,或扼要隘以遏賊鋒,或焚擊夷船捦斬大憝,或聲明大義開啟愚頑,能建不世之殊勳,定膺非常之懋賞。”

不過,由於擔心團練會“倚眾滋事”,其間清廷也時常流露出謹慎猶豫的態度。如1840年9月對於給事中沈鑅提出的沿海各省團練水勇的奏請,清廷即要求欽差大臣、兩江總督伊裡布“悉心妥議”:“此項水勇現在若何糾集?是否有益?將來撤伍之後作何安插?務當通盤經畫,切無取便目前。是為至要”。鴉片戰爭結束後,針對團練擾害地方的指控開始出現,清廷的擔憂愈發明顯。1842年9月,有官員奏陳上年秋天廣東有團練互鬥,“槍斃十餘名,官紳均不能彈壓”,又有省城團練“私竄至順德縣所轄鄉村擄掠”。清廷即以戰事已停,“夷船漸次退出”,淮、揚一帶,此前所辦9萬餘名團練“人數太多,易聚難散”,令辦理江北防堵事務的李湘棻“認真校閱”,除酌留“果系精銳”者外,“余均飭令回籍,妥為安頓”。

從上述情形不難看出,在王朝危機面前,清廷雖格外看重團練“寓兵於農”的作用,但對其“倚眾滋事”的一面則保持警惕,以防其漸。一旦危機解除,便謀求盡早解散團練。正是基於這種既倚重又警惕的心理,在1843年應否以團練“防夷”的問題上,清廷才特別強調“因地製宜”原則:要求地方大員認真體察當地民情,僅於確需辦團的地區實行,其余則毋庸辦理。

結語

1843年春,田潤為防備英軍再次入侵,提議沿海省區舉辦團練,他認為辦團為“防夷”之急務甚至“第一要務”,但也承認此舉含有騷擾地方的風險。在沿海七省區將軍督撫關於辦團的意見中,多數反對的關鍵亦在於對團練“流弊滋多”的擔憂。儘管有人將團練視為“防夷”體系的根本所在,相信“民為邦本”,“民心堅定則國勢自張,外夷之所憚者在此,內地之所恃者即在此”,但更多的地方官對組織並武裝起來的民眾感到恐懼。他們擔心團練會恣意橫行,擾亂地方秩序,甚至為匪所用。浙江巡撫劉韻珂“民情宜靜而不宜動,地方宜安而不宜擾”的主張或許最具代表性。在一定程度上,這一情形可謂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以民製夷”爭議的延續。

對於沿海省區將軍督撫在是否興辦團練以“防夷”問題上的分歧,清廷強調“因地製宜”,適行者行之,不適者棄之。這一原則的背後,實為清廷自白蓮教起事以來對於團練既倚重又警惕的心態。若未注意及此,便易陷入以邏輯代替史實的誤區,僅以多數省份反對而得出清廷全面禁止辦團的誤判,進而影響到對於團練在戰後“防夷”體系中地位的認識。具體到地處“防夷”一線、首當其衝的廣東,便有學者誤以為1843年後當地團練只能秘密地存在,直至1849年2月兩廣總督徐廣縉的認可。但事實上,由於督撫的大力支持,廣東的團練組織得以繼續合法地存在,並在1843-1849年的廣州“反入城鬥爭”中發揮了關鍵作用。

總之,從興辦團練以“防夷”構想的提出,沿海省區將軍督撫的議論直至清廷的決策,無不體現出清政府對於團練既欲倚重又保持警惕的複雜心態。其後十餘年間,隨著王朝統治危機的加劇和更為嚴重的社會動蕩,官員在辦團問題上的分歧和清廷的矛盾心態也更為凸顯。正如1848—1849年團練在積極參與“反入城鬥爭”的同時,依舊有督撫批評團練“為益較少,而為害實多”,以致面對當時日漸猖獗的盜匪,他們主張要充分利用“散而易製”的保甲,而非“聚而難分”的團練。當鹹豐初年清廷因太平天國的巨大威脅頻繁向各省紳民發出“通省行團”的號召時,造就了晚清規模最大的民眾動員後,其一直以來的擔憂終於變為嚴酷的現實。儘管在動員的同時頒布了各種防範舉措,實行了含有加強控制團練意圖的“團練大臣”策略,但各地團練在協助官府積極抵禦“叛亂”的同時,亦時常與官府發生激烈衝突,以致“靖亂適所以致亂”,且“以有寨可踞,藐視官長。甚至擅理詞訟,聚眾抗糧,挾仇械鬥。其尤甚者,竟至謀為不軌,踞城戕官”。“團練之亂”不但干擾了官軍的“清剿”行動,影響了王朝與太平天國激烈對抗的走勢,還在基層社會一度形成了“官弱民強”這一新的權力格局。

END

作者為中央民族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

原文載《史學月刊》2018年第11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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