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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 進一步規範對違規行為的處罰

12月20日晚間,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改進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監督方式,進一步規範對存款準備金違規行為的處罰。

《通知》顯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督促金融機構完善業務系統,提高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報送品質,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從其業務系統中直接導出一般存款數據,提交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ACS),防止手工填報數據出現差錯。同時,運用科技手段提高審核效率,加大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差錯,防止存款準備金實際欠交。

同時,《通知》也進一步規範了對存款準備金違規行為的處罰,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對金融機構欠交存款準備金的處罰。

兩年內首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在交存基數3%以內(含3%)且及時補足的,不予處罰,采取約談、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進存款準備金管理。

兩年內首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在交存基數3%以上但及時補足的,就欠交金額按萬分之六的比例處以最低不低於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

兩年內第二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及時補足的,對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七條從輕處罰,對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減輕處罰。

兩年內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準備金,或欠交金額未及時補足的,對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七條從重處罰,對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進行處罰。

(二)對金融機構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的處罰。

兩年內首次遲報、錯報且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采取約談、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進存款準備金管理。

兩年內第二次遲報、錯報且及時改正的,對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從輕處罰,對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減輕處罰。

兩年內第三次及三次以上遲報、錯報,或有主觀故意的,對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從重處罰,對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進行處罰。

《通知》同時提到,金融機構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造成存款準備金實際欠交的,發現一次視同欠交一次,按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與欠交存款準備金中較重的情形進行處罰。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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