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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監管項目實施進度 嚴禁炒賣更新項目

羅湖城市更新工地。

11月14日,羅湖區人民政府發布了全面修訂後的《深圳市羅湖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該辦法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此前的《深圳市羅湖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將於施行之日同時廢止。

據悉,《實施辦法》對進一步規範羅湖區城市更新管理工作,提升和完善城市更新管理品質和水準,實現城市更新與功能提升、產業更新、民生改善、安全生產聯動,打造宜居宜業城區具有積極意義。

五大亮點

1加強風險防控力度

避免因城市更新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實施辦法》規定了舊住宅區、出現信訪訴訟或者實際情況需要的更新項目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屬於舊住宅區(含混雜零散舊住宅區)、城中村拆除重建類的城市更新項目,市場主體在取得實施主體確認檔案及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定之前,不得啟動搬遷。房屋拆除前實施主體必須先到區住房建設局辦理拆除備案手續。

2嚴格監管實施進度

按照市實施細則的要求,結合“強區放權”後事權逐級下沉的實際情況,《實施辦法》規定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批準後,轄區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已批準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組織制定城市更新單元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方案的落實。同時,為有效監管實施主體按時推進項目,《實施辦法》還規定了項目實施監管協定中要明確規定城市更新項目建設具體進度要求,“對未按項目實施監管協定約定的進度實施的,需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最後,為保證實施主體具有按時推進項目的建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實施辦法》規定實施主體在申請施工許可證之前需向區住房建設局書面承諾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區住房建設局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後30日內對實施主體承諾的建設資金到位情況進行檢查,實施主體未履行承諾的,區住房建設局應依法進行處理;相關失信行為列入行業失信“黑名單”。

3落實產業規劃構建產業準入機制

《實施辦法》規定區產業主管部門可在產業監管方案中對更新後形成的用於產業的建築用房受讓人、承租人資格進行限定;更新後上述建築用房需要轉讓、租賃的,受讓人或承租人必須符合監管協定約定的產業準入條件並取得區產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從而確保產業建築用房的受讓人或承租人符合產業準入條件,最終實現產業規劃落地的目標。

4嚴禁炒賣更新項目

為嚴禁城市更新項目在確認實施主體後通過股權轉讓等形式炒賣城市更新項目,擾亂城市更新秩序,確保城市更新項目品質,《實施辦法》規定項目實施監管協定中應約定,自確認實施主體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之日止,城市更新項目不得轉讓,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完善計劃清理制度及後續處置措施

《實施辦法》在《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的暫行措施》規定的可調出計劃情形的基礎上,結合社會穩定風險情況對單一或多個權利主體的調出情形進行了細化。《實施辦法》規定“更新前為多個權利主體的項目,自實施主體確認之日起1年內,未辦理用地出讓手續且經評估調出計劃可能引發重大維穩風險的情形”可不予調出計劃。但為避免出現企業違規卻不需付出成本的不合理現象,《實施辦法》同時規定此類情形下,實施主體需在總建築量不變的情況下,無償增加不低於項目計容總建築面積2%的用房,作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創新型產業用房、創新型人才公寓等用房或其他公共配套。

修訂背景

羅湖區是深圳市首個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試點。在2015年10月改革之初,羅湖區頒布了《深圳市羅湖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為深圳市城市更新“強區放權”改革後頒布的一個標誌性區級城市更新立法檔案,確定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基本體制,保障了強區放權後城市更新工作的順利開展。

《深圳市羅湖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被隨後其他各區陸續頒布的區級層面城市更新實施辦法所廣泛借鑒,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在推行城市更新工作的過程中,羅湖區一貫堅持邊乾邊總結的作風,注重不斷研究解決實際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並適時完善立法。

本次修訂主要是針對實際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根據新近頒布的更新政策,並從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城市更新工作的最新要求、加強更新工作統籌、借鑒各區先進經驗等多角度出發,對其進行全方位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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