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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失職罪」追究三位塵肺病診斷醫生是否合適?

最近網上一則三名從事塵肺病診斷的醫生以失職罪被抓的新聞引起了許多朋友的關注,尤其是引發了很多醫生朋友的焦慮和恐懼。


依據媒體的報導,事情經過大概是這樣:

2016年,有企業舉報說,貴州省貴州航天醫院塵肺病診斷醫生與工人有「利益關係」,將某些並非塵肺病的工人診斷為塵肺病。於是,貴州警察部門該醫院的黃亨平和另一位羅先涉嫌詐騙國家社保基金的詐騙罪立案偵查,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後來到201676日取保候審。201711月,警察機構將案由變更為涉嫌國有事業部門人員失職罪逮捕了黃亨平以及張曉波和董有睿三位醫生

警察機構認定三名醫生失職罪的依據是一份警察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顯示,警察機構從醫院1640份塵肺病患者案例中調走1353例,並在其中抽取547份重新讀片後確診42例,由此算出差異率達92.3%,並將差異認定成醫生過失造成的結果,計算出三名醫生造成了3000萬社保資金流失。

依據上述媒體披露的情況,我們整理一下,這個案子的爭議焦點在於3個:

1、 警察部門能否有權認定塵肺病診斷的差異率?

2、 警察部門認定的塵肺病診斷差異率的方式是否合適?

3、能否以差異率來斷定三位醫生失職?

讓我們首先討論第1個問題,警察部門能否有權認定塵肺病診斷的差異率?

根據警察部2017216日頒布的《警察機構鑒定規則》,警察機構鑒定的範圍是很明確的。就是該規則第二條所說的,其鑒定範圍是與案件有關的人身、屍體、生物檢材、痕跡、檔案、視聽資料、電子書數據及其他相關物品。

很顯然,警察機構的鑒定是針對物證進行鑒定,而不包括是否屬於職業病,包括塵肺病診斷進行鑒定。

而根據《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是由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實施的,而如果對診斷結果不服,是可以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的。如果對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不服,可以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所以,在這個案件中,警察機構對於塵肺病是沒有鑒定權的。既然警察機構連是否屬於塵肺病都沒有權力鑒定,顯然,警察機構更無權認定塵肺病診斷的差異率的。

再說第2個問題,警察部門認定塵肺病診斷差異率的方式是否合適?

假設警察機構有權鑒定塵肺病,那麼從上述媒體報導的情況來看,從1640份病例中,最終確定非塵肺病的有505例,所以合理的計算方式應當是(547-42/1640=30%,也就是說差異率在30%,而不是警察機構說的92.3%。這兩者的差距顯然是巨大的。

而依據相關的權威專業觀點,塵肺病30%的差異率是在合理的範圍內的。

最後,我們說說能否以差異率來判定三位醫生失職的問題。

媒體上引述了很多專家和權威著作的觀點,診斷塵肺病必然存在差異率。因為判定是否屬於塵肺病,就是一個主觀的過程,受限於醫生的個人經驗、光線等,很難藉助於儀器和各項指標進行準確判定。

醫生這個行業,跟一般的行業不同,不能單單以結果來判定醫生水準的高低和責任的大小。醫療關注的是一個過程,只要醫生按照規範操作,就不能認定醫生有過失,因為結果不是醫生所能預料得到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國有事業部門人員失職罪」,指的是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和濫用職權。而塵肺病的診斷完全是一個主觀的過程,加上即便我們認可警察機構所判定的差異率30%這個數據,也很難認定這三位醫生會涉嫌「國有事業部門人員失職罪」。

當然,現在這個案子還在偵查過程中,有些事實還不清楚,最終的判定肯定要依據經過法庭查證屬實的情況作出。

但是,我們從目前披露的情況來看,依據常理,很難認定這三位醫生會涉嫌「國有事業部門人員失職罪」。

山貓後記:我邀請徐偉新律師寫了本文,供白衣山貓使用。特此鳴謝徐偉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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