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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被坑慘了!監管摸底:構建反欺詐長效機制時不我待

2018年12月初,一部香港TVB電視劇《守護神之保險調查》上線後引發熱議。劇中一位女主角短短幾年內先後換了三任丈夫,每任丈夫卻都在與她結婚後半年內死亡,她由此獲得了巨額保險金,從而引來保險公司抽絲剝繭的調查。

電視劇裡的故事情節不乏現實性。據媒體報導,2018年底,天津一男子在妻子生前集中投保十多份保單,保險金額高達3000多萬元,為了騙取保險金,竟心生殺妻歹念。

這些年,保險公司遇到的騙保類型遠不止這些。“涉嫌偽造交通事故、誇大受傷程度、自殺、先死後保、偽造病歷資料等形式的保險欺詐手段越發多樣化。保險欺詐給保險業造成了巨大損失。”有保險公司核賠部人員告訴記者。

是時候進一步提升重視保險反欺詐程度了!上證報近日獨家獲悉,監管部門將於4月至7月開展保險公司欺詐風險管理能力自評估工作,主要是摸底保險公司欺詐風險管理情況和反欺詐工作開展情況,並對保險公司欺詐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價,並督促保險公司完善欺詐風險管理體系。

手段隱秘取證難

保險欺詐,一般是指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近年來,保險欺詐案例呈上升趨勢,且呈現專業化、團體化特點,作案手段隱秘,涉案人員眾多,涉案金額巨大,跨界犯罪明顯增加,加大了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擾亂了市場秩序。

據保險業人士介紹,從險種類別來看,車險是保險欺詐的高發區,其中汽修廠作案和駕駛員頂包案件佔據主導。

一類是以汽修廠、4S 店或二手車行人員為主的職業型欺詐案件,多為團夥作案,以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編造未曾發生的交通事故、提供虛假理賠材料進行詐騙;另一類是駕駛員頂包的機會型欺詐案件,多為酒後駕駛、無證駕駛找人頂包進行詐騙。

多位一線車險核賠員告訴記者,車險騙保案呈現的主要特點有:往往深夜時刻行人稀少、車輛沉沒河中、單人作案、偏僻路段無監控探頭、並利用異地出險難調查等伎倆,造成車輛嚴重損失,保險公司調查難以突破,從而達到騙取巨額保險金的目的。

比如,某一線城市曾破獲一起重大車險團夥詐騙案。該團夥以某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為掩護,通過故意製造事故或擴大損失等手段,從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目前類似的部分車險騙賠案,多數是“代索賠”案件,而絕大部分車主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車輛和保險充當了作案工具。

除車險領域欺詐風險持續集中外,意健險、企財險的欺詐風險也在不斷增大。其中,意健險欺詐作案手段日趨隱蔽,給保險公司和行業反欺詐工作增加了難度。據業內人士介紹,犯罪嫌疑人多以涉嫌自殺、先死後保、偽造病歷資料等形式實施欺詐,較難查證。

看保險調查員如何抽絲剝繭

對於保險欺詐案件應如何處置,如何發現疑點、固定證據?

以意健險領域為例,一家中資壽險公司調查員告訴記者,一般發生以下三類行為或信號,保險公司很大可能進行理賠調查。

1.短期出險。

保單生效後,很快發生理賠,比如健康險中等待期剛過或者短期意外險生效日起7天內或長期壽險1年至2年內就來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處理賠案時可能就需要通過調查來排除帶病投保或者投保前出險的可能性。

2.同一時期集中投保。

以往從未買過保險的人,但在短期內大量集中投保高額人身意外險或重疾險,類似投保行為的動機可能並不單純,惡意投保的傾向較大,保險公司大多會排查此人購買保險的行為和動機。

3.理賠材料缺少或有問題。

索賠時需要提供必要的理賠材料,比如病歷、發票、檢查報告單等,若申請理賠材料不足,或提供的材料存在塗改、偽造等嫌疑,保險公司可能會排查就診醫療的醫療記錄進行核實。

“總的來說,保險反欺詐工作需要內部協作,並且還要爭取外部機構的支持。”一家財險公司核賠員舉例說,有時候看起來是一起駕車行駛時落水的普通理賠案,但通過積極借助外部鑒定機構、交警隊等機構力量,通過現場勘查、路線還原、痕跡對比,再利用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最終可能得出駕駛員說謊故意開落河中的結論。

監管摸底 反欺詐長效機制不可少

為有效遏製欺詐犯罪勢頭,近年來監管部門不僅制定了《反保險欺詐指引》,還推動行業協會成立了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

“這次監管部門摸底,主要是希望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欺詐風險管理體系,推動行業構建防範欺詐風險的長效機制。”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此次評估內容包括:保險公司欺詐風險管理情況,以及保險公司面臨的欺詐風險狀況。

本地評估將采取“保險公司自評估”和“監管部門抽樣覆核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原則上每家地方局的抽樣數量不少於3家,盡可能覆蓋各類型的保險機構。

對於自評估結果與監管部門抽樣複評結果存在重大差異的保險公司,由相關地方局責令公司整改,並監督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曾引起保險業高度關注的多起反保險欺詐典型案例

一、設局殺妻,騙取高額保險賠償。2013年3月8日、9日,李某分別為妻子廖某購買了2份意外傷害險和1份旅遊保險,共計450萬元,受益人為廖某的法定繼承人。2013年5月9日,周某按照李某的計劃,約廖某到湖邊幽會,並故意將車開入湖中。由於湖水很淺,廖某站在湖中沒事,周某遂將廖某的頭部強行按進水中,將其溺亡。李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周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二、修理廠老闆盜用客戶信息,虛構保險事故,騙取高額保金。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間,張某在負責經營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期間,利用客戶留下的行駛證、行車執照、身份證複印件,指使他人開具或偽造事故認定書,冒用40餘名被保險人的名義,先後48次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騙取保險理賠款79.37萬元。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間,許某在經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期間,采取上述相同方式,指使他人偽造車輛碰撞現場,冒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先後90次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騙取保險理賠款77.82萬元。兩家公司因保險詐騙罪被判處罰金;張某和徐某也因保險詐騙罪被判刑。

三、銀保經理冒用客戶名義,騙取保單貸款。2011年,保險公司銷售人員陳某假冒辦理兩全險的客戶授權和簽名,擅自為客戶辦理了保單權限升級,並以保單變更手機號或家庭住址為由,騙取客戶的身份證,用偽造的資料及客戶的名義在保險公司申請保單抵押貸款共136.71萬元。陳某因貸款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四、隱瞞標的受損事實,先出險後投保船舶建造險詐騙。2010年6月,李某、陳某在明知某船舶公司在建的植物油船主機曲軸進水而鏽蝕受損的情況下,為挽回損失,指使相關人員,采取事後向某保險公司江都支公司投保,並採用向主機裡注水等手段偽造保險事故現場,隨後向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報警並提出125.26萬元的索賠申請。2011年12月7日,該船舶公司向保險公司撤回理賠申請。檢察院因其犯罪未遂且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五、故意焚毀自有車輛,騙取高額保金。2010年1月26日,沈某以48萬元購二手車S350奔馳轎車一台。同年1月28日,沈某辦理了包含車輛損失險142.5萬元在內的保險業務。2月22日,沈某駕駛該車上路時,使車燃燒並燒毀報廢,隨後向保險公司索賠97.19萬元保險金。沈某因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六、篡改檢查報告,誇大損傷程度,騙取高額賠付。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間,王某以其本人或者妻子薛某為投保人,先後向6家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購買了9份保單,保額共計人民幣570萬元。2013年2月17日,王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被送至醫院搶救。2013年8月5日,王某到寧波市醫療中心醫院檢查,為了使檢測結果達到司法鑒定的傷殘要求和理賠標準,王某採用Photoshop軟體修改檢測報告。當地某司法鑒定中心依據錯誤的檢測報告出具了“損傷程度已構成五級傷殘”的司法鑒定意見,後王某以此向6家保險公司申請意外殘疾理賠,以期獲得人民幣74萬元。王某因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七、醫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虛構住院事實進行保險欺詐。某醫院陳某以自己的名義,在多家公司投保多種住院醫藥費補助險和每日住院津貼險,隨後通過取得虛假的門診病歷、出院小結及住院醫醫院接受治療的事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陳某因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八、多人團夥分工合作騙保。2009年初到2011年4月期間,陳某、薑某等9人,分工合作,采取單獨或交叉結夥,用撞樹、撞石墩、追尾、相互碰擦等方式故意製造保險事故11起,詐騙3家保險公司保險賠款18.83萬元。9人分別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分別為七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不等,並責令退還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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