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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奧運申訴屢失利 王俊峰代表:有必要派律師隨隊出賽

平昌奧運申訴屢失利 王俊峰代表:有必要派律師隨隊出賽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全球主席王俊峰代表日前提交建議,希望結合我國在國際比賽中的申訴現狀,委派專業律師隨隊參加比賽,及時處理比賽中的申訴、上訴和仲裁等法律問題。

王俊峰表示,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及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章程的規定,對於奧運會比賽中出現的判罰爭議,運動員及國家隊可向相關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申訴、上訴。在平昌冬奧會以及倫敦奧運會、裡約奧運會期間,對於某些裁判判罰,中國運動員持異議。對此,中國隊已經提出了申訴。但由於競賽環境、對申訴流程的熟悉程度、我國在相關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中的話語權等原因,上述申訴均未獲得成功。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奧運會仲裁規則》以及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章程的規定,在奧運會比賽期間,涉及運動員代表資格、興奮劑處罰等國際體育仲裁院管轄範圍的爭議,均由國際體育仲裁院屆時設立在奧運會主辦城市的特別仲裁機構管轄和快速審理,在案件受理後24小時內作出裁決。

律師,特別是爭議解決律師,在參加上述申訴、上訴和仲裁過程中具有突出的專業優勢,包括:熟練掌握和運用法律、規則以及一般法律原則,具備專業庭審、辯論技巧,具有專業法律文書起草技能等等。律師參與上述程式,可以對法律問題迅速反應,從而更好地維護運動員權益。

王俊峰建議,第一,由國家體育總局(或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遴選隨隊律師。在律師遴選時,著重評估律師對體育運動、國際單項體育組織規則、國際體育仲裁規則的了解,選撥庭審經驗豐富的爭議解決律師,遴選後組建隨隊參賽律師庫。

第二,上述律師庫組建完成後,每位律師僅負責研究一到兩個運動項目法律問題,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對各自領域律師進行分類培訓,使律師更詳細了解和研究該運動的技術和法律問題,便於爭議出現後迅速指派,快速應對。

第三,國家體育總局在編制國際賽事參賽計劃、組建參賽代表團、審批和辦理出國出境手續時,一並安排、審批、辦理律師隨隊參賽事宜。

第四,委派上述律師庫律師從事該項工作時,組建國家隊的部門(或部門)支付基本的法律服務費用,並根據爭議處理結果支付獎勵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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