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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及其實控人、董事長被深交所公開譴責

  中弘股份及其實控人、董事長被深交所公開譴責

  澎湃新聞 來源:澎湃新聞

  9月4日,深交所官網披露對中弘股份(000979)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公告。

  公告稱,深交所查明中弘股份存在重大交易事項未履行審議程式與及時披露義務、募集資金補流到期無法歸還專戶、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披露滯後、重大行政處罰事項未及時履行披露義務的違規行為。

  對此,深交所對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開譴責的處分;對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永紅、董事長王繼紅、董事兼財務總監劉祖明予以公開譴責的處分;對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張繼偉,時任董事兼時任董事會秘書吳學軍、監事梁琪、監事符婧予以通報批評的處分。

  根據公告,上述違規的交易事項,指的是中弘股份於2017年11月30日與三亞鹿回頭旅遊區開發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股權收購框架協定。

  這與近期中弘股份曝出的與加多寶的債務重組烏龍,並無關聯。

  此前的8月27日,中弘股份公告稱,中弘股份、公司控股股東中弘卓業集團與加多寶集團及深圳前海銀誼資本有限公司於2018年8月27日共同簽署了《債務重組及經營託管協定》。協定約定,一致同意由加多寶集團及前海銀誼資本對中弘股份、控股股東中弘卓業集團進行債務重組。

  不過,8月28日早間,加多寶集團官網發布聲明稱,加多寶集團從未與中弘股份、中弘卓業,以及深圳前海銀誼資本簽署過《經營託管及債務重組協定》,對於協定所述內容完全不知情。

  這一聲明引發輿論嘩然,監管部門已經開始關注。

  中弘股份成立於2001年,總部位於北京,此前為深圳交易所上市的百強地產公司。已經形成集商業地產、文化旅遊地產等核心物業開發與運營為一體的綜合型地產龍頭企業。2010年,中弘股份借殼科苑集團成為A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份為中弘卓業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王永紅。

  今年8月,中弘股份因2017年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涉嫌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立案調查。

  附:關於對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公告

  經查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重大交易事項未履行審議程式與及時披露義務

  公司於2017年11月30日與三亞鹿回頭旅遊區開發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股權收購框架協定。2017年12月28日,公司按協定約定預付收購款61.5億元,佔公司2016年經審計淨資產的63%,上述款項支付由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永紅決定,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且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公司董事兼財務總監劉祖明知悉上述重大事件發生但未立即履行報告義務。

  二、募集資金補流到期無法歸還專戶

  2017年4月27日,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公司同日將26.80億元募集資金由募集資金專戶劃轉至公司基本戶,用於償還短期拆借資金、支付土地款、兌付債券利息及償還項目借款等。截至2018年4月27日,上述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共計257,834萬元到期無法歸還,違反了本所《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6.3.8條關於“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的規定。

  三、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披露滯後

  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業績預告》稱,2017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約為-10億元。2018年4月14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稱,2017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約為-24.8億元。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披露時間嚴重滯後於《主機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定期報告披露相關事宜》規定的“報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四、重大行政處罰事項未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公司全資子公司海南如意島旅遊度假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意島公司”)於2017年9月19日收到海口市海洋和漁業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市海漁海監執處罰〔2017〕010號),如意島公司被處以3733萬元的罰款,如意島公司已於2017年11月30日繳納了全部罰款。公司對上述事項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9.3條、第11.3.3條、第11.11.3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9.3條、第11.11.3條和本所《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2.1.2條、第6.3.8條的規定。

  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永紅違反了本所《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1條、第4.2.2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公司董事長王繼紅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公司董事兼財務總監劉祖明在知悉相關重大事件發生時,未立即履行報告義務,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和《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3.24條、第3.7.2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張繼偉,監事梁琪、監事符婧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公司時任董事兼時任董事會秘書吳學軍,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和第3.2.2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和第3.2.2條的規定,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的規定,以及《主機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第五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永紅、董事長王繼紅、董事兼財務總監劉祖明予以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對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張繼偉,時任董事兼時任董事會秘書吳學軍、監事梁琪、監事符婧予以通報批評的處分。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紅、王繼紅、劉祖明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覆核。覆核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對於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8年9月4日

責任編輯:張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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