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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硼”成金未果 中邯硼業校企合作陷迷局

2019年新春前夕,位於邯鄲市冀南新區的中邯硼業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中邯硼業)仍未建成:255畝土地近乎荒廢,車間閑置,泥灰沾上展廳玻璃門,未拆封的儀器和定製的異型設備散落在空置廠房裡……

作為河北卡布爾碳素製品銷售有限公司(簡稱卡布爾公司)的股東和中邯硼業的原法定代表人,王增良為創建中邯硼業費盡周折。中邯硼業這些設備涉及中子防護等軍工方向。2012年7月卡布爾公司幾經輾轉才從天津大學硼同位素分離技術團隊購買成功。此後,雙方成立了中邯硼業。

然而,天津大學與另一家公司的一場官司,把雙方的合作指向一場科技“騙局”。庭審卷宗顯示,天津大學硼同位素分離技術團隊的技術不具備產業化的條件,王增良的硼業夢碎了。

天津大學博導張衛江和博士徐姣是天津大學硼同位素分離技術轉化項目的負責人。因此,卡布爾公司以天津大學欺詐為由向天津仲裁委提請仲裁,主張賠償損失2億元。

2018年11月22日,天津仲裁委裁決天津大學返還卡布爾公司600萬元,但對卡布爾公司主張的投資損失不予支持;另外多筆直接轉到張衛江、徐姣的個人账戶的款項,共計2580萬元需另行主張。王增良對此裁決不服,向天津仲裁委提出了補正申請,但被駁回。

對於與糾紛有關的問題,2月12日,張衛江告訴新京報記者“無可奉告”;天津大學方面的代理律師對新京報記者稱,卡布爾和天津大學的案子已經結案,天津大學尊重法律裁決。

這個曾備受期待的校企合作“高科技”項目如今只剩一地殘局,但由此引發的關於科研成果轉化過程中的風險和技術評估問題,更值得思考和關注。

一裁終局後“補正”被駁回

1月28日,天津仲裁委駁回了王增良關於此前仲裁結果的補正申請。天津大學和卡布爾公司商業糾紛告一段落。

在此前的2018年11月22日,天津仲裁委對卡布爾公司與天津大學硼分離技術團隊的糾紛做出裁決。天津仲裁委認定雙方的“技術轉讓合作意向書”已經終止。仲裁委同時認定了卡布爾公司曾向天津大學支付600萬元。

仲裁決議書顯示,天津市仲裁委把卡布爾、中邯硼業與天津大學簽署兩個合約認同為一個合約裁決終止,並裁定天津大學返還卡布爾公司600萬元,且未做利息籌算。多筆直接轉到張衛江、徐姣的個人账戶的錢,共計2580萬元需另行主張。對卡布爾公司主張的投資損失不予支持。

王增良認為,仲裁委並未圍繞訴請進行裁決,而且他不認同將兩個合約認定為一個合約的做法。

原來,2012年7月31日,卡布爾公司與天津大學簽訂《25噸/年硼同位素工業化生產、50噸/年硼同位素產業化設計》技術轉讓合作意向書(簡稱“25t-50t”合約)。2013年4月28日,天津大學又與中邯硼業簽訂硼分離技術產業鏈合約即中子防護合約,中子防護合約的補充協定。補充協定約定:終止硼分離技術年產“2.5噸工業化生產與25噸產業化設計”合約(簡稱“2.5t-25t合約)”。

在仲裁庭幾次開庭中,天津大學認可與卡布爾公司簽訂的硼分離技術年產“25t-50t”的合約,卻認為“2.5t-25t”和“25t-50t”是一個合約,“是筆誤,合約已經解除”。

中國的仲裁制度是一裁終局。王增良對裁決結果並不認可,於是就裁決書存在的問題向天津仲裁委提出了補正申請。申請被駁回後,王增良說:“我的損失與天津大學的管理有直接關係”,他已經開始準備向張衛江、徐姣采取法律主張。

2月12日,針對硼同位素是否已經完成了產業化試驗和關於接受私人款項的問題,張衛江以“無可奉告”回應了新京報記者的採訪。不過,他認為記者應該聯繫天津大學方面。而天津大學代理律師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劉冀湘律師對新京報記者稱,卡布爾和天津大學的案子也已經結案。天津大學尊重法律裁決,具體細節不便透露。

這起校企合作事宜陷入殘局。

昔日校企合作的“大生意”

卡布爾公司與天津大學的接觸始於2012年。當時,王增良經營的卡布爾公司正尋求新的投資項目,邯鄲市招商局工作人員全超(化名)就向王增良介紹,張衛江在天津大學化工學院長期從事同位素分離研究,他的硼同位素分離技術“世界領先,國內空缺”,“引進這個項目,能發大財”。

作為商人,王增良對這項目頗有興趣。

2012年6月,王增良去天津大學考察,張衛江與徐姣向其介紹了“硼穩定同位素富集及電子和新能源產品開發項目”。張衛江當時描述這個項目回報豐厚:年產25噸10B項目的建成、運行成本約1.54億元,6個月可收回成本;年產50噸的建成、運行成本約2.62億元,4個月可收回成本。

10B和11B是天然硼元素(B)的兩種穩定同位素。含有較高豐度10B的富集硼酸可應用於軍工、核電領域,高豐度11B可用於電子特氣,商業價值非常高。

張衛江告訴他們,科研團隊歷經十年完成小試、中試、工業化實驗。他的硼同位素分離技術“是中國這個領域內唯一可以產業化的技術”。

對於這個“好”項目,王增良一開始心裡有些打鼓,四處考察了解,他還谘詢過國務院政策研究室,得到的答覆是準許民營企業經營這個項目。

2012年7月31日,卡布爾公司與天津大學簽訂了“25t-50t”合約,並加蓋了天津大學印章和時任校長李家俊手章。

合約約定,卡布爾負責產業化裝置投產,張衛江、徐姣為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技術交付。項目技術轉讓費和報酬共計3000萬元。卡布爾公司先付700萬元購買天津大學化學工程研究所的《硼穩定同位素產業化生產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用於生產裝置的工業化設計工藝套裝軟體。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約定,雙方成立項目公司。2012年10月25日,中邯硼業成立。該公司注資5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王增良。卡布爾公司持股佔51%、徐姣佔40%。此後徐姣的股份變更為張衛江,股份減為15%。

王增良稱,合作中張衛江提出,款項不用再付給天津大學,直接付給技術團隊即可。王增良認為張衛江有一些私心,但也合乎情理。匯款證據顯示,從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卡布爾公司每月向張衛江、徐姣支付50萬,共計支付600萬元。2012年12月24日,王增良以“180萬元購買了張衛江提供的虛假技術套裝軟體”。以上,卡布爾公司共計花費780萬元。

針對私自接受款項的問題,2月12日,張衛江以“無可奉告”回應了新京報記者的採訪。

項目曾被地方政府爭搶

硼同位素產業化項目引起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王增良信心大增。

根據公開資訊及王增良介紹,先是邯鄲市成安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人親自帶隊去天津大學考察。在參觀完天津大學中試試驗場之後,成安縣希望王增良把這個項目帶到成安縣。

這時,山東一家上市公司也與張衛江接觸。為了爭搶項目,成安縣政府對王增良和天津大學承諾給予項目企業按最優惠政策撥付土地。2012年8月28日,成安縣人民政府、王增良、天津大學化工學院(項目負責人張衛江),三方簽訂《硼同位素項目合作協定書》。

上述協定書顯示,“天津大學化工學院提供成熟技術,王增良投資,雙方在成安縣建設硼同位素分離生產項目,確保該項目實現工業化生產,生產出合格產品,一期投產後年產10B、11B共25噸”。

與此同時,邯鄲市冀南新區也拿出優惠招商條件爭搶項目。邯鄲冀南新區管委會“關於對中邯硼業科技有限公司硼穩定同位素產業化項目落戶邯鄲市冀南新區的情況說明”中顯示,冀南新區政府派出工作人員與王增良一起到天津大學化工學院洽談。張衛江講解項目時再次強調,“成功掌握該項技術、生產的產品品質已經達到國際領先標準”。

冀南新區位於邯鄲市主城之南,是河北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第三個戰略發展新區(記者注:三個戰略新區為曹妃甸新區、渤海新區、冀南新區)。經統籌考慮,2012年9月21日,卡布爾公司與冀南新區管委會正式簽訂入園協定。

落戶冀南新區後,中邯硼業一期投資2.6億,佔地255畝。工廠地處新區黃金位置,緊鄰開發區政府。地方政府對項目抱以厚望,把該項目列入河北省重點項目,並頒發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500萬元。冀南新區又獎勵500萬元。

該項目被列為河北省重點項目、邯鄲市重點項目。籌建及建成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科技部、河北省等有關負責人到廠區考察。邯鄲市委主要長官擔心民營企業資金困難,由主要長官牽頭介紹中國電子第四建設公司合作。政府下文支持卡布爾公司入圍智慧城市名錄,寄希望促成合作、發展邯鄲經濟。

不過,張衛江告訴王增良,技術就是一層窗戶紙。“你看不懂,他們能看懂”。王增良認為張衛江擔心技術被偷走符合邏輯,也拋開了中國電子第四建設公司。

一場庭審透露出技術不成熟

就在這個項目建設期間,天津大學與錕橋公司的一場官司,讓王增良意外獲知,引進的硼同位素分離技術無法產業化。

庭審卷宗顯示,早在2007年,天津錕橋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錕橋公司)、天津大學、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核工業理化工程研究院(核理化院)一起參與天津市科委《500kg/年10B同位素產品工業化實驗》立項項目。天津大學負責技術開發,錕橋提供部分資金。天津大學張衛江位於研發人員名單第一位。項目合約約定,研發成功後,錕橋公司將獲取33%的知識產權投資收益,2009年3月結項。

結項報告書顯示,2012年6月項目實際完成。推遲3年,該項目仍未達到預期目標。2012年7月2日,天津大學向天津市科委遞交了合約變更申請,請求“降低目標”結項。庭審卷宗顯示理由之一是“管道腐蝕問題,導致實驗不能達到技術指標要求,技術難度比預想的要大”。次年8月20日,天津大學填寫了結項報告書並遞交。不難看出,2012年7月2日,天津大學已知技術不成熟。然而在29天之後的7月31日,天津大學仍與卡布爾公司簽了技術轉讓產業化協定。

庭審卷宗顯示,2012年底,錕橋公司得知天津大學將技術轉讓給卡布爾公司,進行產業化生產,而錕橋公司並未得到應有收益。於是,錕橋公司向天津市一中院起訴天津大學,請求收益敗訴。

2016年,錕橋公司上訴至天津市高院。審理期間,法院通知中邯硼業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在庭審卷宗中,天津大學科研院2014年5月3日出具一份關於“500kg/年10B同位素產品工業化實驗項目成果技術產業化技術可行性論證的意見”。這份意見證明硼同位素分離技術“因為嚴重的腐蝕無法克服,最終認為項目不可行”。

庭審卷宗裡有一份天津大學提交的證據顯示,2014年5月30日,天津大學邀請專家舉行論證會。專家們認為硼同位素元素分離技術項目,要求設備和配件特殊質地,“需要材質等成熟後再考慮企業化生產”。天津大學科研院據此認為項目技術尚不成熟,不具備成果產業化的充分條件。

王增良對新京報記者說,天津大學論證相關技術尚未成熟,而他卻一直被蒙在鼓裡,並簽完合約開始投資建廠。2015年時,在明知道項目不成功的情況下,天津大學化學工程研究所仍然與中邯硼業簽署《河北省省級省校科技合作開發資金項目申請表》。王增良稱,他與卡布爾公司前後共向天津大學和張衛江等人支付了3180萬元,並為籌建項目投資了1.6億元。

2016年4月,張衛江在庭審時稱,“我們不得不做了一些造假的內容,把與其沒有關係的專利寫到了裡面,專家再根據他們寫的內容得出了相關內容”,“我們對科委表示歉意”。

2月12日,天津大學代理律師劉冀湘告訴新京報記者,錕橋公司起訴天津大學的事情已經撤訴。

卡布爾:仲裁未圍繞訴請進行

王增良介紹,獲知技術不成熟後,他曾嘗試著與張衛江溝通,但並沒有改變的希望。一份2017年5月24日王增良和張衛江通話錄音中顯示,張衛江告訴王增良:“我對這個項目只有80%的把握,不是100%。”王增良反駁:“小試、中試、工業化實驗都成功了,當時你說100%,現在又80%了……”。

上述錄音中,王增良問張衛江:“咱這個項目到底能不能成功?”張衛江稱,“那有啥不成功的”。他還解釋庭審中說技術不成功,只是“為了對付錕橋公司。”

按此說法,合約約定的技術仍可以實現,但因為10B的技術與錕橋公司有協定,無法實現,而豐度為99.7%的11B完全可以繼續操作。

天津大學另一研究硼同位素分離技術學者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稱,截至目前,同位素分離技術尚難以提取出豐度為99.7%的11B產品。

卡布爾公司試圖挽回損失,以天津大學欺詐為由,向天津仲裁委提請仲裁,主張賠償損失2億元。

2017年6月,天津大學針對技術轉讓糾紛一事公開聲明稱,學校已經就此事開展調查,有關問題如經查實,將嚴肅查處,絕不姑息。學校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調查厘清相關事實。在司法判定之前,不宜接受媒體採訪。

對於天津仲裁委的裁定,卡布爾方面還有一些地方不認同。

早在2018年4月21日,天津仲裁委員會開庭臨近結束,天津大學提交了一份3月16日形成的“專家法律意見書”。

“專家法律意見書”由多位知名法律專家簽字,並加蓋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的公章。與會專家出具書面檔案認為,仲裁庭不應支持卡布爾公司的訴訟請求。在卡布爾公司代理律師王治國和王增良的要求下,將該份“專家法律意見書”通過仲裁庭予以複印。

此案自2017年6月立案,經過多次審理。2018年12月1日收到裁決結果。卡布爾方面認為裁決書未圍繞申請人訴請是否成立進行裁決,並向天津市二中院提出撤裁申請,由於現行法律針對撤銷仲裁裁決時,法院隻對程式合法性審查,實體上的認定不在審查範圍。法院駁回了卡布爾的撤裁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裁決書沒有提及卡布爾提交的關鍵證據:一份來自張衛江教授處蓋有天津大學公章的《河北省省級省校科技合作開發資金項目申請表》,申請表第一頁顯示中邯硼業的法定代表人是楊安軍。根據中邯硼業的工商登記變更情況,2015年6月2日,中邯硼業法定代表人由王增良變更為楊安軍。由此可知,這份天津大學加蓋公章的申請表至少是2015年6月2日之後的。

卡布爾方面認為,這份證據可證明“25t-50t”合約沒有在2013年4月28日解除。因為解除之後,天津大學方面就沒必要在2015年向中邯硼業出具任何書面材料。

新京報記者 劉成偉 編輯 趙澤 徐超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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