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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巨額網絡消費,誰之過?

日前,一則10歲孩子偷偷給一款手機遊戲充值近2萬元人民幣的報導引起關注。據不完全統計,自2014年開始,“熊孩子”瞞著家長網絡消費的情況增多,在手機遊戲、網絡直播爆發式增長後更有進一步增長趨勢。在防範未成年人非理性網絡消費方面,所涉及的各方應該承擔什麽責任,存在較大爭議。

案例增多,成投訴熱點

在這類網絡消費事件中,“熊孩子”多為小學生和初中生,在父母事先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父母的手機或者账號消費,金額在數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主要用於遊戲充值和直播打賞,而且很多孩子還在消費後將銀行的通知簡訊刪除,導致父母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並處理。

可見,這些孩子對手機遊戲、直播打賞等網絡消費以及移動支付都比較熟悉。這與中國智能手機、移動支付的普及密切相關。據《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12月,中國手機網民規模達7.53億人。而在手機網民中,19歲以下網民佔比近23%,約1.71億人。在手機使用低齡化趨勢下,很多小學生都配有手機。而在網絡支付中,70%的網民會通過手機支付,其中就有不少未成年人。

近兩年,手機遊戲和網絡直播用戶也迎來爆發式增長。截至2017年12月,手機遊戲用戶達到4.07億,佔手機網民的54.1%;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到4.22億,較2016年增22.6%。而在手機遊戲和網絡直播等網絡消費方面,很多家長還未形成未成年人需要監管的意識。一家機構的調查顯示,只有約47.6%的人認為對於未成年人玩手遊需要進行嚴格監管。而從多起“熊孩子”巨額網絡消費事件看,起因甚至是一些家長主動給孩子手機,讓孩子玩遊戲放鬆壓力。

今年2月,山西省消費者協會發布提醒稱,手機遊戲引發的消費糾紛已成為新的投訴熱點。

責任在誰,公婆各有理

在“熊孩子”網絡消費事件中,對於誰是責任主體也是幾經探討。最初矛頭所指,是提供遊戲和直播等網絡消費的平台。

民法總則規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如此看來,如果遊戲廠商和提供遊戲的網絡平台未能發布關於未年人消費的公告,未在登錄、支付等環節設定相應的審核條件,不能有效對未成年人身份進行識別,不能讓未成年人的支付行為得到家長追認,將不僅在未年人保護方面失職,相應的消費行為也應撤銷。這也是家長要求平台退款的主要理由。

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認為,監護責任是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責任,父母是避免未成年人非理性網絡消費的第一責任人。如果家長平時疏於對孩子的網絡消費進行監管,也未對網絡支付密碼等有效保管,甚至對孩子上網不加干涉,出現孩子非理性網絡消費則家長難辭其咎。

還有觀點認為,對於互聯網監管,政府需要承擔監管責任。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李富成就建議,在監管方面能夠頒布具體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

如何防範,還需再探討

責任可以理性劃分,但實踐起來卻面臨重重障礙。有分析指出,遊戲充值、直播打賞等網絡消費的特殊之處在於,參與主體並非面對面而是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網絡平台無法對消費者資訊進行實質性審查。因此,無論是劃分已發生的消費行為的責任還是防範未成年人非理性網絡消費,首先就要進行交易主體識別。

有觀點認為,網絡支付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實施的,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通過身份證實名製認證了消費者的資訊,網絡平台是可以據此認定該消費行為是正常網絡消費。但這顯然低估了現實情況,目前未成年人不僅可以偷用父母手機進行消費,還可以盜用父母名義注冊,或者以其他親人名義進行消費。這些未成人與成年人的混合消費很難辨別,這是目前眾多家長通過司法管道要求退款的難點所在。

另有觀點提出,可以針對未成年人網絡消費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法規,平台則可以在技術上采取相應措施。有網絡平台業內人士認為,未成年人網絡消費具有充值比較集中、一般集中在放學或者晚上、非理性等特點。不過程嘯認為,未成年人雖有一定的群體性消費特徵,但很難依此斷定符合這些特徵的消費行為就是未成年人消費,不符合就不是未成年人消費。

如何定義“非理性消費”也存在爭議。此前北京二中院少年庭法官陳光旭就指出,未成年人大額消費與正常消費的界限,在法律上並無統一的標準。他認為,這種界限需要根據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和消費行為發生地的實際生活水準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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