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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個!深圳立法:病人立預囑“不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願

據報導,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近日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第七十八條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了大膽突破,規定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願,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後時光。深圳也因此成為全國第一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

該條新法規,對於不堪忍受過度搶救之苦的臨終患者,是一大福音。人之將死,個人意願既難以表達,更難得到尊重。尤其當各種導管插進患者身體後,患者說話交流的機會喪失,想表達想法幾乎不可能,即使因過度搶救導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動忍受,直到生命結束。

但有了生前預囑則不同,臨終搶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復甦等創傷性搶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統等,患者均可事先自主做好安排。而且,這種生前預囑具有法律效力,不必擔心醫生和家屬會隨意更改。長期困擾臨終患者家屬的一道難題,也有望從此得到化解。

尤其對於老年患者的子女及其他親人而言,儘管患者已處於彌留之際,若不“盡力搶救”,對己怕留下遺憾,將來自責“是我害了老人”;對外則擔心留下把柄,怕人說不孝、捨不得花錢。倘若老人有多個子女,主張“放棄搶救”的子女,還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責。

在這些傳統觀念、社會輿論的壓力下,明知任何醫療措施都已經不可能逆轉病情,仍然“不到最後決不放棄”,就成為普遍現象。在此過程中進行的過度用藥、檢查,甚至過度搶救等,不僅加重了自身經濟負擔,也給患者帶去痛苦,對醫療資源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費。

有了生前預囑,相關決定來自患者本人,並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屬便可以不再面臨這種兩難選擇。同時也給醫生吃上了一顆定心丸。

此前,民間也在大力推廣生前預囑,比如北京生前預囑推廣協會在業界就廣為人知,其相關網站推出的“我的五個願望”,國內已經有5萬多人填寫。

但這種民間倡導不具法律效力,一旦患者親屬對此有異議,醫療機構及醫生就可能面臨民事侵權索賠,或者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這種巨大的不確定性風險,讓醫生不敢做決定。也因此,當患者生命垂危之際,醫院仍秉著救死扶傷的醫學精神,對其進行無謂搶救的情況,並不罕見。

通過立法,生前預囑具有法律效力後,醫生在法律框架下做出選擇,將不再顧慮重重。

而這個過程,也是一個從制度層面推動傳統觀念轉變的過程。有時候,不惜代價的搶救,並非是患者所樂見的,也不是對生命尊嚴的最好保護,更不應以此站在道德高地,評判患者子女及醫院、醫生的選擇。

以此而論,深圳率先在全國建立“生前預囑制度”,其在“臨終決定權”上的觀念引導和制度探索價值不應小覷。

建立生前預囑制度,通過立法賦予患者臨終搶救決定權,給患有醫學上搶救治療無望疾病的老人帶來安寧,使他們的離世從“生死兩相憾”變成“生死兩相安”。

也要看到,生前預囑的完善和普及,在我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生前預囑涉及諸多法律和醫學專業概念,患者理解有難度,簽署生前預囑前,要為患者提供專業的指導與服務。包括創傷性搶救是否值得實施、損害與收益如何評估等,也要完善操作規範,使之有章可循。

此外,生前預囑入法,也要避免被惡意利用,比如臨終搶救的醫療開支很大,要謹防健康商業保險誇大生前預囑的作用等。

儘管生前預囑首次入法,規則未必成熟,但深圳在此方面進行的制度性探索,必然會日益累積經驗,為我國普及生前預囑開創一個科學模式,最終讓每位患者都有權選擇自己的臨終搶救方式,能夠從容和有尊嚴地離世。

撰稿 / 羅志華(醫生)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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